宿州市第八中学项目“2022.9.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7日,宿州市第八中学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工会、住建、公安、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宿州市第八中学项目“2022.9.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宿州市第八中学项目建设单位为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局)。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秦巷口路以东、汴河路以北、公平街以西、兴福寺路以南,总建筑面积约36600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图书馆、综合楼、实验楼、食堂、室内体育馆等配套设施。该项目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招标;为加快项目进度,市重点工程局将项目南部区域净地移交总承包单位后,2022年8月25日,项目开工。
该项目地块原建筑及附属物拆除工作由埇桥区城乡建设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公司)负责。2022年7月11日,区城建公司将项目北部区域原宿州市第一幼儿园(以下简称原一幼)地块周边拆除工作发包给泗县乐鑫建筑工程公司;8月20日,原一幼房屋拆除及清运完毕。8月23日,区城建公司与市重点工程局签订工程交接单。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原一幼地块东100米左右,现场尚有2个废弃电线杆及部分电缆线未拆除,2个线杆大致为东北至西南走向,间距约40米;电线杆周边为空地。事发时,该区域尚未移交总承包单位。
(二)电线杆拆除单位情况
宿州市锐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鑫机械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FY6W1J,登记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葛某。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租赁、销售;建筑材料加工、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及渣土清运;房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河道、港口清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相关人员情况
1.张某,男,36岁,电工,锐鑫机械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事故中死亡。
2.吴某运,男,32岁,锐鑫机械公司业务经理。
3.葛某,男,42岁,锐鑫机械公司法人代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7日,到项目上跑业务的社会人员李某龙发现该区域有废弃的电线杆和电线,遂联系锐鑫机械公司业务经理吴某运,拟拆除后作为废品处理。下午2时许,两人及锐鑫机械公司临时聘用的电工张某先后赶到事发区域。查看完2个废弃电线杆情况后,吴某运和李某龙离开现场,到附近停车场商谈电线杆拆除事宜。此时,张某携带工具爬上东边位置的电线杆,对固定在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实施拆除作业。当张某剪断电线杆西侧电缆线后,受东侧电缆线拉力作用,电线杆底部断裂并朝东侧倾倒,张某随杆跌落地面并被电线杆砸中。一名送黄沙的过路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张某送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抢救,当日晚上7时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8日,吴某运代表锐鑫机械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认真识别作业区域、作业部位安全风险并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锐鑫机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松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与交底,作业现场失控失管。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张某,锐鑫机械公司临时聘用人员,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某运,锐鑫机械公司业务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葛某,锐鑫机械公司法人代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宿州市锐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
2.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项目拆迁、移交和施工环节未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闭环管理,建议责令其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宿州市锐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日常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作为整改重点,完善安全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要以案为鉴,对照相关法规要求,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建设项目在勘察与设计、拆迁与拆除、地块移交、开工建设、项目移交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盲区和盲点,有效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职责。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运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