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0803383/202112-00037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03 14:52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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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泗县“2021.6.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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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2021.6.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3 14:5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2021年6月18日14时32分许,304省道泗县境内发生一起私家车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司乘人员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泗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泗县“2021.6.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6月18日14时32分许,梁某驾驶皖LD****号轿车,沿泗县3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32KM+600M处时,因操作失误,车头向右偏离主车道,撞倒路边树木后,车身翻入路北侧沟内,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梁某及同车乘坐人付某2、姚某某、王某某4人溺水死亡,乘员付某1受伤。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梁某,男,51岁,皖L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死亡。

2.付某1,女,49岁,皖L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坐副驾驶位置,事故中受伤。

3.付某2,男,73岁,皖L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系付某1父亲,事故中死亡。

4.姚某某,女,24岁,皖L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系付某1儿媳妇,事故中死亡。

5.王某某,女,1岁,皖L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系姚某某女儿,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皖L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梁某,使用性质:非营运,保险情况:保险齐全。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304省道32KM+600M处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该路段全部为沥青路面,路面全宽8.0米,道路平直,有中心黄虚线,视线良好,限速60公里/小时。

事发地点北侧为临水路段,东西水面长63米,西侧宽11米,东侧宽25米,北侧事发地点水深约为1.4米。

2.天气情况。事发时当地为阴天。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1〕痕迹鉴字第1323号)鉴定意见:

1.皖LD****号小型轿车前部与道路边缘行道树发生碰撞成立。

2.由东向西行驶的皖LD****号小型轿车至发生地点,车辆向右前方行驶,其前部与道路边缘行道树发生碰撞后,车体向右侧翻于道路北侧水沟内。

3.皖LD****号小型轿车制动性能及转向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

4.皖LD****号小型轿车左前轮与道路边缘行道树发生碰撞,在撞击力作用下,致左前轮内胎侧破裂损坏。

5.通过现场东约20米周某某家门前时车速56km/h~58km/h,事发时时速为50km/h~53km/h。

(六)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314、315、316、317号)鉴定意见,皖L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及乘座人付某2、姚某某、王某某为交通事故致生前溺水性窒息死亡。

2.乙醇定性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1〕法毒鉴字第327、328、329号)鉴定意见,皖L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及乘座人付某2、姚某某未检验出乙醇。

3.毒品定性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1〕毒化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皖L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未检验出吗啡、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七)道路管养情况

事故道路S304为省道,该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泗县分中心(原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泗县分局)负责。2020年10月22日,泗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通知》(泗联办(通)字〔2020〕13号)指出S304K32+600-800处(事故发生地)道路两侧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12月23日,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泗县分局《关于泗县国省干线公路225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专题向泗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经向市局汇报,已将此处列入2021年大中修工程实施,事发时事故路段未实施维修。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6月18日下午14时32分,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交警秩序一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向县局领导、大队领导汇报,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赶往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车辆掉入沟内被水淹没,无法查清车内情况,现场民警立即组织打捞营救,并将车辆打捞上岸,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梁某、姚某某死亡,其他三人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抢救,17时53分,付某2、王某某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泗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救援工作结束后,泗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专班,统筹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各项工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赔偿到位,家属表示对事故处理结果无异议,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时操作失误。

(二)间接原因

事发路段道路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梁某,皖L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皖L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付某2、姚某某、王某某,事故中无责任。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泗县分中心,对辖区道路日常管理存在疏漏,建议其向泗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泗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泗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近年来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压实公安、交通、公路、属地政府等各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辖区道路日常管理职责,形成道路安全管理合力。全面落实机关警力往基层走、基层警力往路面投的要求,强化路面显性用警震慑。

(二)泗县政府要针对S304近期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的道路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清单制管理,逐一整改销号,确保闭环管理。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摸排,完善临水、急弯陡坡等县道、乡道、村道路侧险要路段安全护栏、警示标志、减速带等安全设施。要加强日常道路巡查,加大对道路重点时段、路段和重要节点的巡逻管控和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强基固本攻坚行动十项重点任务”,全面启动农村“两站两员”,发挥“一长”作用,及时劝导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道路运输较大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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