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202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5日13时40分许,萧县311国道326KM+300M处发生一起自驾车溺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清宪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市委书记、杨军市长先后作了批示,要求速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妥处善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为落实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萧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萧县“202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2月15日13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皖L3****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从萧县县城沿311国道由北向南前往王寨镇吴大庄村。行驶至326KM+300M米处时,车辆左转向越过道路中线从道路左侧驶下路面,先后撞倒4棵树木共向前行驶约40米,车体右前侧又撞道路东侧一水沟边树木后,车辆翻入水沟内。造成王某某及车内乘员曹某1、曹某2三人溺水死亡,车辆损坏。
(二)涉事人员情况
1.王某某,男,61岁,皖L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D,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8月27日。在事故中溺水死亡。
2.曹某1,女,61岁,系皖L3****号小型轿车乘员(坐副驾驶位置),王某某妻子,在事故中溺水死亡。
3.曹某2,男,18岁,皖L3****号小型轿车乘员(坐后排位置),王某某外孙,在事故中溺水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皖L3****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王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311国道在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通往永城市,北通往萧县,沥青路面,路宽11米,两侧非机动车道1.5米,中心标化黄色虚线,道路中心无隔离带。道路平坦,视线开阔,通行条件良好。道路东侧水沟长39.4米,宽7.3米,水深约为2.4米,路面边缘距离水沟约4米。
2.天气情况:阴。
(五)人员与车辆鉴定情况
1.排除饮酒驾驶: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毒鉴定第554号)鉴定意见,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同时经市、县两级法医鉴定,驾驶员王某某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基础类疾病。
2.排除车辆故障: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皖L3****号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完整、有效。
3.排除车辆碰撞: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皖L3****号小型轿车上未见有与其他硬性客体(如车辆)发生碰撞所新形成的明显异常痕迹。
4.排除紧急避让及接打电话原因:经调取驾驶员王某某通话记录和对王某某手机检查,事发当日11时22分之后无通话记录,证实事发时王某某无接打电话行为。
经询问目击证人王某刚、刘某某,两人证言陈述基本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事发时周围未见其他车辆及行人。可以排除王某某驾驶车辆避让车辆或行人等突发情况。
(六)道路巡逻监管情况
事故路段交管工作由萧县公安局交警八公里中队负责,事发当日7:30,八公里交警中队沿311国道进行路面巡逻,未发现异常,道路畅通。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3:55分,八公里交警中队接110指挥中心事故信息,迅速赶赴现场,与先期到达的辖区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下水营救。并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事故现场勘查和救援工作同时展开。14:20分左右,3名人员被救出,经120急救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后,省交警总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萧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萧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死者家属进行及时安抚。目前,3名死者均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情绪平稳,对调查意见未提出任何异议。保险理赔等后续工作正在稳妥处理中。
三、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结合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这起单方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王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入路边水沟倾覆。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司驾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