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0803383/201912-00041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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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典型事故通报信息:泗县“2019.7.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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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通报信息:泗县“2019.7.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2-09 17:05 编辑: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22时许,G343国道宿州市泗县境内35km+466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号牌为皖SB9611(挂车号牌皖S9C55)重型半挂货车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豫HM9717(挂车号牌H31D7)的重型半挂货车,事故造成皖SB9611货车前部起火,车内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委、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泗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泗县“2019.7.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华,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男,30岁,汉族。准驾车型:A2,增驾实习有效期: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事故中死亡。

2.王某军,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男,41岁,汉族,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9月,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3.张某,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员,女,28岁,汉族,系该车驾驶员刘国华妻子,事故中死亡。

4.刘某瑶,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员,女,8岁,汉族,系该车驾驶员刘国华女儿,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华,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8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8月31,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8月22,投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额105万。

该车辆属于安徽省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张强,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YMT35W(1-1),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于2019年8月12日被泗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

2.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宾,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12月6日,前后车分别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分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额305万。

该车辆属于河南省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该路段为一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2014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2016年1月5日交工使用。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事故路段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0.5米,其中中央分割带宽8米,单向3车道,宽11.25米,硬路肩宽3.6米,土路肩宽0.75米。视线良好,标志标线齐全。

2.事发时当地为多云天气,无降水现象。根据能见度测试仪显示,7月8日22时泗城镇能见度为13.7千米。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7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其车身前侧与同向在前行驶的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身后侧发生碰撞成立。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前远光灯、右前防雾灯、左后行车灯未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因碰撞损坏严重,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系统无法确定是否合格。

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定两车事故瞬间行驶速度。后根据两车行驶路段电子数据及两车北斗定位系统运行数据综合分析,事发时,前车豫HM9717(豫H31D7挂)号速度约为46公里/小时,后车皖SB9611(皖S9C55挂)号速度约为66公里/小时。

2.根据安徽省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1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尾灯、后防护装置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3.根据泗县消防救援大队泗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位于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牵引车车头;起火点位于车头驾驶室下方发动机处;起火原因为起火车辆追尾至前方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导致本车线路打火,引燃发动机上的油污。

(五)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刘某华、乘车人张某、刘某瑶符合生前烧死特征。

2.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王某军、乘车人李某利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六)道路管理情况

1.事故路段日常管养由泗县公路局负责。经查,该局建立了公路路政巡查台账与隐患整治台账;根据当日巡查记录,事发时该路段没有涉路违法行为,公路设施完好。

2.事故路段交管工作由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桥中队负责。该中队实行每日24时值班备勤制度,负责辖区G104、G343、S329等国省道及县乡道路巡逻、纠违等工作。根据中队当日勤务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当日录入信息,7月8日主班为中队长石某、副中队长戚某昌及5名辅警。上午8时至下午18时,除午饭时间,中队长石某带1名辅警在队部值班,副中队长戚某昌带4名辅警对辖区道路进行巡查并在S329省道等重点路段执法检查,共查处16起交通违法行为。19时后,戚某昌等5人在G104、G343巡查并清理违章占道等情况,于21点根据县110指令处理G104一起交通事故。当日22时30分左右,接110指令后中队全体值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救援。当日勤务中,该中队没有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或延迟出警情况。

(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7月8日22时12分,刘某华驾驶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34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县境内35Km+466m处时,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由王某军驾驶的豫HM9717(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事故造成皖SB9611货车前部起火,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货物及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室剧烈燃烧。

事故发生后,豫HM9717(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王某军拨打110和119报警与急救电话。22时20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令后,值班民警和大队领导立即边逐级上报边调派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先后赶到的各单位救援力量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安民警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与交通疏导,消防大队负责扑灭火情并对驾驶室进行破拆施救。从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内救出的3人经120救护人员确认,驾驶人刘某华及乘车人张某(刘某华妻子)、刘某瑶(刘某华女儿)已死亡。

接报后,省交警总队总队长范厚本,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尤计富,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周建谋,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朱德华,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松陵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与事故勘查工作。至7月9日凌晨4时许,事故现场救援、勘查工作结束,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车辆正常通行。

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理专案组、舆情稳控组和亲属接待组,分别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取证、社会舆情引导与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死者已安葬,死者亲属按民事诉讼程序追索损失赔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时疏于观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二)间接原因

1.刘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习期内违法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

2.刘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室载客超员。

3.王某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上路行驶。

4.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所属车辆及司驾人员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教育培训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司驾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1.刘某华,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同时存在不安全驾驶和载客超员行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王某军,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泗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张某,安徽省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知刘某华尚在实习期内,未制止其违法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松懈,对司驾人员日常教育培训不深入不扎实,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张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泗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皖SB9611(皖S9C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员张某、刘某瑶,豫HM9717(豫H31D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员李某利,事故中无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安徽省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所属车辆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司驾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亳州市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河南省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管理及隐患治理不严格,负事故次要责任。由河南省焦作市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法制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性广、时效性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曝光交通陋习、危险驾驶行为及重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行车安全为主题,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检查执法,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加强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及人员的教育培训,真正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加大路面执法与隐患整治力度。交警、交通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与不定点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力度。公路部门要加强国省干线道路的巡查与日常管养,提高交安设施的完好率,有针对性地提高事故多发路段交安设施等级,提高事故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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