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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28”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岭南大道北81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_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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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28”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岭南大道北81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21-09-02 10:34:28
  •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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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8日上午11时20分,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岭南大道北 81 号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3号楼 4楼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WJL60U,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八座609房,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制冷工程、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销售、安装、维修及改造:机电设备等,法定代表人:詹建州,事故中死者史国良系该公司股东,占49%股份。

  (二)事发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岭南大道北 81 号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3号楼 4楼南空调机房外走廊,事发时处于装修完工未使用阶段,由于该楼层水管水压不稳需要改造,2021年5月26日医院工程科人员卢杰鉴打电话给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建州,詹建州下午14时30分派了史国良等两人,在医院工程科人员陪同下到了3号楼 4楼南空调机房外走廊现场查看并要求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报工程造价给市一医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8日9时许,在没有告知市一医院工程科的情况下,史国良携带水磨钻孔机和电锤等工具独自进入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3号楼 ,10时30左右史国良来到3号楼 4楼南空调机房外走廊进行施工勘察作业,11时20分,在人字木梯上作业的史国良因触电后从人字梯上坠落到地板上,头部着地受伤。5月29号早晨史国良家属打电话给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建州,说史国良一夜没回家,詹建州就打电话叫公司员工陈庭锋到市一医院3号楼寻找,上午9时左右陈庭锋在3号楼 4楼南空调机房外走廊发现倒在地板上的史国良,头部位置地板有一摊血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二)应急处置情况

  陈庭锋发现倒在地上的史国良后,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和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史国良系触电死亡。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勘察并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帮死者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暂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史国良,男,33岁,1987年10月30日出生。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史国良违反操作规程,独自一人勘察作业,使用不合格的无漏电保护的电源插线板,违规使用无漏电保护的消防照明用电作业,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倒地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排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制止史国良违反规定单独一人进行勘察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导致史国良触电倒地后21个小时未被发现。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史国良违反操作规程,独自一人勘察作业,使用不合格的插线板,违规使用消防照明用电作业无漏电保护,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排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及时制止史国良违反规定单独一人进行勘察作业,导致史国良触电倒地后21个小时未被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史国良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3.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詹建州处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责成佛山市恒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再次教育、交底,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并且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和治理,采取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按章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建议主管部门对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对未投入使用的建筑及区域的安全管理要落实管理制度,强化施工审批程序,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相关区域,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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