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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竣澄工业园D4厂房“7.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_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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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竣澄工业园D4厂房“7.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23-12-15 17:13:16
  •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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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竣澄工业园D4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

  谭*健,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系号牌为桂AW7331汽车起重机的实际控制人(聘请司机程*浑和司索工李*志,联系、承揽吊装业务等工作实际由谭*健完成。桂AW7331汽车起重机所有人系谭*健的妻子朱*群)。

  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0NLE2B;法定代表人:冯*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评估;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许可项目:停车场服务。

  工程概况: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竣澄工业园仓库棚面采光瓦维修工程发包给佛山市鼎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及《安全施工责任书》,合同约定佛山市鼎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维修工程包工,按400元/人/天,工期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8日,事发时还未正式开工。

  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维修仓库棚面的星铁瓦,并负责将星铁瓦置于仓库棚面,其法定代表人冯*军通过佛山市鼎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波,联系了曾合作过的谭*健吊车,口头约定将吊运星铁瓦至仓库棚面的部分交由谭*健及其吊车承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31日上午7时许,谭*健安排司机程*浑驾驶汽车起重机(号牌桂AW7331)和司索工李*志一起来到竣澄工业园,佛山市鼎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派了两名员工到现场。7时20分许,程*浑开始将星铁瓦吊装至D4仓库棚顶,由于仓库较高,无法在地面观察星铁瓦在仓库棚面摆放情况,程*浑用吊车将李*志和佛山市鼎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袁*业运至D4仓库棚顶,李*志在棚顶指挥星铁瓦的吊装,袁*业在棚顶协助摆放星铁瓦。8时许,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李*志在棚面走动时,不慎踩到棚面的采光瓦,采光瓦破裂,李*志从距离地面约7米的棚顶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经过急救,现场宣布李*志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镇人民政府、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志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谭*健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李*志,男,壮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系谭*健聘请的汽车起重机司索工。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8.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司索工李*志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处指挥吊装,在仓库棚顶走动时不慎踩在采光瓦上,采光瓦破裂,从仓库棚顶距地约7米处坠落地面,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号牌为桂AW7331汽车起重机的实际控制人谭*健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仓库棚顶进行高处指挥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关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谭*健吊车签订吊装作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汽车起重机司索工李*志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处指挥吊装,在仓库棚顶走动时不慎踩在采光瓦上,采光瓦破裂,从仓库棚顶距地约7米处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号牌为桂AW7331汽车起重机的实际控制人谭*健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仓库棚顶进行高处指挥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由于事故责任人李*志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谭*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谭立健吊车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好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佛山市竣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南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的厂房棚顶维修工程开展宣贯事故防范工作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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