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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禅城南庄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_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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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禅城南庄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25-03-13 11:11:35
  •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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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2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农村自建房土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

  施工承包方,苏*武,男,系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农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承包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业与民用建筑助理工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制发的《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

  (二)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涉事工程为该址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涉事自建房房主,招*臻,男,系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村民,在读大学生,委托其父招*声(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村民)跟进工程建设事宜。工程建设方为房主招*臻。依房主申请,溶洲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6月29日批准其拆建申请,据申请该工程基底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5层,总高度18米,混合架构。工程施工承包方为苏*武,于2024年5月15日与房主招*臻签订《私人住宅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75元/㎡,工程期限为一年(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7月30日);苏*武于2024年5月15日为该施工项目,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建筑面积460平方米投保)。

  事发时工程已完成四层主体建设,正进行第五层的主体建设。事故发生位置在第五层平台临近马路的东侧吊装材料处,吊装处未设置临边安全防护栏,吊装处设置电动卷扬机吊装建筑材料,电动卷扬机未采取固定措施,其周边未见安全警示标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4日上午,施工承包方苏*武安排工人陈*云、谭*洋两人进行建筑用砖吊运作业。作业由谭*洋在楼下通过斗车对建筑用砖进行装载,利用陈*云所操控的简易电动卷扬机将装砖的斗车吊运至第五层平台。9时20分许,未按要求正确固定安全绳的陈*云,通过遥控器操纵电动卷扬机将装满砖的斗车吊至第五层平台位置探身拉拽吊起的斗车时,电动卷扬机突然倾倒导致未及时松手的陈*云随装满砖块的斗车坠落至地面(高约13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现场后对陈*云进行现场抢救,因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禅城区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并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建设方和施工承包方及时、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云,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系施工承包方苏*武临时聘请的上料班组长。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承包方聘请的上料班组长陈*云,临边作业时未能正确佩戴安全绳,在未确保吊装设备安全稳固、未落实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电动卷扬机施工,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方苏*武,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能监督、教育上料班组长陈*云,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严格执行临边、吊装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陈*云不正确佩戴安全带、吊装设备未可靠固定、未落实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纠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施工现场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防护措施,物料口安全网、防护栏等施工安全设施的缺失,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施工承包方聘请的上料班组长陈*云,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下,临边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陈*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施工承包方苏*武,未能监督、教育上料班组长陈*云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严格执行临边、吊装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苏*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事故责任人陈*云在事故中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承包方苏*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巡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是否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协议,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尤其是对简易吊装设备、物料口等临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加大检查巡查力度。要突出强调压实自建房户主、施工单位(施工队、工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查处自建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区安委办组织召开禅城区农村自建房建筑施工安全座谈会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督促各部门、各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依据《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禅城区小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各镇街、各单位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辖区施工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安全素养。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各镇街、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政务新媒体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升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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