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02时34分许,在南昌市S102省道南昌县南新乡黄渡村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城郊分中心、南新乡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南新“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南新“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司机驾驶重型货车在道路弯道处超速行驶,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与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车驾驶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3年6月8日,注册资本为捌拾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4MA396JL768,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1118号冷链干货停车场内203室,法人代表为魏国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一般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人力搬运服务,国内贸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事车辆赣M*****重型货车挂靠于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司机徐某某。
道路运输许可情况: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04201881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发证机关为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共有车辆58辆(半挂牵引车26辆,半挂8辆,重型仓栅货车24辆),该公司实际拥有货车2辆,其余货运车辆均为司机个人所有,司机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落户在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为法人魏国强,主要负责人为魏苏猛,安全管理人员为魏舒舒,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但公司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项制度流于形式。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4日02时34分许,徐某某驾驶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装载稻谷)沿S102省道南昌县南新乡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渡村路口弯道处向左侧侧翻于对向车道过程中,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赣A*****小型轿车(驾驶人聂某某醉酒驾驶,乙醇含量为97.33mg/100ml)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聂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重型货车上载的稻谷撒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S102省道南昌县南新乡黄渡村路口,该路口为不规则的交叉路口,为弯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S102南昌县南新乡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中心划有单黄虚线。该路口两侧设有“减速慢行”标志牌。沥青,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两侧为黄渡村。限速60km/h。

图片一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
(1)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其中赣M*****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7-03-15,发证日期:2020-09-18,年检有效期止:2026-03-31,使用性质:货运;赣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抚州市凯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凭证号PDAA202536220000******,商业保险凭证号:PDZA202536220000******。
(2)车辆装载情况:赣M*****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赣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800kg,核定载质量:33200kg,该车装货(稻谷),毛重:48890kg,皮重:15860kg,净重:33030kg。未超载。

图片二 事故车辆照片
2.赣A*****小型轿车
车辆所人有:聂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1-01-24,有效期止2026-01-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凭证号:PDZA202536010000******。

图片三 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徐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新祺周,身份证号:360122************,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领日期:2001-12-25,有效期始:2023-12-25,有效期止:2083-12-25,事故发生时系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人。
聂某某(死亡),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身份证号:360121************,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5-1202,有效期始:2021-12-02,有效期止:2031-12-02,事故发生时系赣A*****小型轿车驾驶人。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于2025年12月24日凌晨0点从奉新县干洲镇粮管所出发,沿105国道于2025年12月24号0点30分经过安义县东阳镇,于1点09分经过新建区罗亭镇,于1点22分经过新建区新祺周,于2点22分进入南新乡,于02点30分左右经过南新乡黄渡村路口事故发生地。
(九)其他情况(天气情况)
2025年12月24日,南昌县阴有小雨,偏北风2级转3到4级。2025年12月24日02时至12月24日03时,南昌县南新乡为阴天,无降水,期间最大风速为3.1m/s(风力2级),最小能见度为2267m。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2025年12月24日02时43分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蒋巷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于03时00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蒋巷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02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2025年12月24日03时1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2月24日03时10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 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聂某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02时40分许开始,于04时50分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蒋巷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新乡人民政府、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聂某某因伤势过重于现场死亡。
南新乡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南新乡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徐某某夜间、雨天驾驶载货的重型货车在道路弯道处超速行驶,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注意安全驾驶,造成车辆向左侧侧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01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通过对该车(赣M*****棕色一汽牌重型货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的灯光、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该车的灯光、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01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M*****棕色一汽牌重型货车的碰撞痕迹符合向左侧侧翻过程中车厢左侧与赣A*****黑色大众牌乘用车车体顶棚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12月2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试管编号“0011326”(徐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聂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3mg/100ml。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2月2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试管编号“0011326”(徐某某)血液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聂某某血液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2月2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聂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01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辆(赣M*****棕色一汽牌重型货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由于该视频画面炫光覆盖大面积视频画面,故不能对该事故车辆赣A*****黑色大众牌乘用车进行车速鉴定。
(三)间接原因分析
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具体表现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脱离企业“挂靠经营”实际,针对“车主自主经营、公司挂靠管理”的模式,未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驾驶人徐某某开展系统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导致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超速行驶、路口未减速等违法行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流于表面,未建立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查机制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文件,但未按规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完全由司机自行完成,无检查记录可查。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徐某某,赣M*****/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员,在夜间、雨天驾驶载重的重型货车在道路弯道处超速行驶,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南昌发特快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建议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压实。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物流企业,不能“只挂不管”,必须切实履行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刚性执行。
(二)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亟待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醉酒、超速、路口不减速等违法行为,增强安全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挂靠经营”的实际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公司、车主、驾驶人的安全责任。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法律法规专题学习、案例警示教育和安全实操演练,引导驾驶人牢固树立守法驾驶、安全驾驶理念,从思想根源上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
公路、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强化路面巡查管控,聚焦夜间、雨天等事故高发时段,以及S102省道等重点路段,加大对酒驾醉驾、超速行驶、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持“零容忍、严执法”,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常态化震慑,切实规范道路通行秩序,从源头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