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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907478--2026-00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3-2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向塘“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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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日19时16分许,南昌县向塘镇双拥大道曹城黄家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投集团、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向塘“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向塘“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为壹拾伍亿柒仟零柒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43433******,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裘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共享自行车服务,自行车修理,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旅客票务代理,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经考核取得了相关安全管理资质,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司机及各岗位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了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办法,定期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了员工培训大纲,开展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了演练及评估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日19时16分许,王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昌县向塘镇双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城黄家路段时,该摩托车右前侧与前方右侧同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后乘坐周某某)左后侧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均向左侧倒地,两轮电动车倒入北面(右侧)路外,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入路中,王某某倒至对向车道,被赵某某驾驶的赣AF8903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轮挤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周某某受伤,摩托车和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向塘镇双拥大道曹城黄家路段,道路管养单位为县城投集团,道路呈东西走向,路宽7.4米,道路中心有单黄虚线,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车道,无路侧防护设施,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无夜间路灯照明,该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

 

图片一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AF8903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住址:南昌市青云谱井冈山大道1号,注册日期:2017-10-24,发证日期:2024-10-09,年检有效期止:2026-04-30,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12279003903152******,保险期限:自2025年10月20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10月19日24时00分止。该车核定载人数26人,实载人数9人。

 

图片二 事故车辆照片

2.无号牌“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王某某,发动机号:磨损,该车未注册登记。

 

图片三 事故摩托车照片

3.无号牌“雅迪”二轮电动车,所有人陈某某,车架号:

LR4DE1B03L2052002,该车未注册登记。

 

图片四 事故电动车照片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王某某,男,汉族,56岁,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身份证号:341125************,经查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

陈某某,女,汉族,48岁,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梅花镇,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身份证号:432923************,事故发生时系无牌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

周某某,女,汉族,31岁,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寿雁镇社下村十三组,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身份证号:431124************,事故发生时系无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佩戴了安全头盔。

赵某某,男,汉族,47岁,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755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准驾车型:A3D,驾驶证号:360121************,初次领证日期:2008-01-03,有效期限:2024-01-03至2084-01-03。事故发生时系赣AF8903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2025年11月2日18时20分许赵某某驾驶赣AF8903大型普通客车从南昌市老福山出发,18时40分途经迎宾大道,18时56分途经银三角立交桥,19时10分途经105国道杨村路段,19时16分途经向塘镇双拥大道曹城黄家路段。

2.2025年11月2日18时56分许王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昌县向塘镇出发,19时00分途经沿向塘镇双拥大道铁路桥隧洞,19时16分途经向塘镇双拥大道曹城黄家路段。

3.2025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无牌两轻电动车从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一路出发,18时57分途经向塘镇思强北路,18时59分途经向塘镇双拥大道,19时16分途经向塘镇双拥大道曹城黄家路段。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11月2日,南昌县多云,偏北风2到3级,气温16到22度。2025年11月2日19时至20时,向塘镇多云,过程无降水,气温18到19度,过程极大风速2.6m/s(风力2级),风向偏北,最小能见度12082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年11月2日19时16分接到公交车驾驶员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塘中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19时27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塘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19时31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20时到达事故现场。2025年11月2日20时5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2025年11月2日20时50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王某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时02分开始,于20时50分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王某某现场死亡。

向塘镇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协调三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向塘镇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1月0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F8903“江西”大型普通客车,被鉴定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无号牌“雅迪”二轮电动车被鉴定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无号牌“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被鉴定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1月0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无号牌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侧与无号牌的车驾号为LR4DE1B03L2052002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左后侧碰撞后,符合两车均往左侧倒地与地面碰擦形成;未见赣AF8903的“江西”牌大型普通客车无号牌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无号牌、车驾号为LR4DE1B03L2052002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有相应的碰撞痕迹,符合该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轮与往左侧倒地的该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人体挤压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1月0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0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49mg/100ml。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6日出具报告:送检物证袋编号:“0007140”(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物证袋编号:“0007136”(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1月0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0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6日出具报告:送检物证袋编号“0007140”(陈某某)血液中的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送检物证袋编号“0007136”(赵某某)血液中的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0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本次事故充分暴露了部分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管控。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勤务,加强路面巡查,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加大对无证、酒驾醉驾、超员、超限、超载、超速、客货混载、非法客运、未佩戴安全头盔、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

(二)强化“两站两员”实体化运行。属地乡镇要健全“两站两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重点劝阻无牌无证行驶、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等显性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流动宣传车、村社广播、微信群推送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覆盖农村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餐馆酒吧等重点区域和场所,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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