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10时20分许,南昌县S104省道莲武路与昌东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城管执法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县总工会、八一乡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八一“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八一“11·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戴头盔、无证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在路口黄灯亮时通行的重型货车相撞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9日,营业期限:2015年11月9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伍拾万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1MA35FCCWX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15栋07室,法人代表为龚仁香,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易,涉事车辆赣A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司机范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2120045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业户名称: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15栋07室,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有货运车辆239辆(全部挂靠在公司名下),员工175个,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考核;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但未能及时排查消除货运车辆的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6日10时20分许,当事人黄某某驾驶无牌“飞米”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南昌县S104省道莲武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昌东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在昌东大道由南往北范某某驾驶的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S104省道莲武路与昌东大道交叉路口,莲武路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边无非机动车道,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昌东大道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有辅道和非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有绿化带隔离,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该交叉路口有信号灯控制。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2.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该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头北尾南停在路口以北昌东大道东侧的机动车道上,该车左后轮距路口北端21.5米。无牌电动三轮车左侧倒地,头朝西南方向,车尾朝东北方向,该车左后轮距路口南侧边缘线为11.4米,黄某某躺在三轮车的北边。
现场勘查于2024 年11月26日10时35分开始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49分结束,共拍摄现场照片九张,制作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各一份。
3.车辆行驶轨迹
2024年11月26日10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从南昌县莲塘镇城东农贸市场出发前往南昌县八一乡南邓村家里,莲武路由西向东进入昌东大道路口。范某某驾驶的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刘红梅)从汇仁大道传化物流公司到向塘镇中外运物流园装货(木头托板)后在G105国道迎宾大道汽车大道路口上南外环,再从莲塘路口下进入昌东大道到莲武路口。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
(1)车辆情况: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1月9日,发证日期:2016年11月9日,年检有效期止:2025年11月30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6171001030120240******,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8日0时0分起至2025年11月8日0时0分止;商业险保单号:6171001031220240******,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8日0时0分起至2025年11月8日0时0分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五十万元。事故发生前有42条违章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

事故货车车辆照片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该车为载货状态,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车辆整备质量12320kg,核定载质量18435kg。过磅时总重量:20680KG,实载8360KG,核载3人,实载2人。
2.无牌“飞米”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无牌“飞米”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黄某某,车架号:HZ3ME2A55RA012657。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事故三轮车照片
(七)事故车辆驾乘人员情况
1.范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驾驶证号:360981************,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4月1日,有效期2022年4月1日至2032年4月1日,事故发生时系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2.黄某某,男,汉族,1955年04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身份证号:360121************,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数据为零。事故发生时系无牌“飞米”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死亡。
(八)事故道路管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昌县S104省道莲武路与昌东大道交叉路口,莲武路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边无非机动车道,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昌东大道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有辅道和非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有绿化带隔离,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该交叉路口有信号灯控制。事发路段环卫保洁、绿化管养由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城南分中心负责,具体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隔离护栏清洗、绿化养护、修剪。事发当天总体路面卫生良好、不存在树枝、绿化遮挡视线问题。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11月26日10时到11时,南昌县八一乡当时天气多云,无降水,最低气温12.2℃,最高气温12.6℃,风速5.8m/s(4级),风向偏北风,最小能见度30000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于2024年11月26日10时24分许先后接到事故报警电话,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相关领导在内的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2024年11月26日11时30分许,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1月26日11时40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 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于当日10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死者展开救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当日10时3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现场勘查。10时49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暂扣了事故车辆,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八一乡人民政府、县交管大队、120急救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黄某某死亡,死者被送往南昌县殡仪馆存放。
八一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八一乡人民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做好善后维稳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解决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的对舆情进行了管控。事故现场及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当事人黄某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路口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范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黄灯亮时通过路口,未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痕迹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事故车辆痕迹由赣AG****的“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段与往右侧倒地过程中的车架号为HZ3ME2A55RA012657的“飞米”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前大灯及车厢上部碰挂后,该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第三轮轮胎又与往右侧倒地的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后尾部碰撞可以形成。
2.尸体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车辆属性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的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制动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
5.酒精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的范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6.毒品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送检的范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7.车速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牌照为赣AG****“江淮”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47km/h。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无号牌车架号为HZ3ME2A55RA012657“飞米”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19km/h。
8.视频解析情况
天网监控显示:2024年11月26日10时21分40秒黄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往东闯红灯行驶出现在监控画面里,且未戴头盔。范某某驾驶赣AG****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往北黄灯亮时,车未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
(三)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属地政府、基层村社对管辖区域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还存在漏洞;二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考核,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但未及时排查消除车辆的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隐患。
(二)八一乡人民政府
八一乡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检查不细致,未有效督促、指导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按规范化要求运行。
(三)八一乡南邓村委会
南邓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宣传和劝导三轮车司机不戴头盔、无证驾驶、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黄某某,无证驾驶经鉴定符合机动车范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人)
范某某,赣A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的货车黄灯亮时,车子未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隐患排除不到位,建议由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八一乡人民政府向南昌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南邓村委会向八一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驾驶人教育培训考核,未能有效排查制动系安全性能隐患。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检查维护保养车辆,造成制动性能不达标的作业车辆上路行驶。
2.三轮车驾驶人安全通行意识缺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通行闯红灯。
3.属地政府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基层组织对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不全面,不彻底,成效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道路运输企业(南昌时通物流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路行驶,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
2.属地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加大三轮车法行为、闯红灯等宣传劝导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全覆盖。
3.县交管部门加大对三轮车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员工(司机)的教育培训,培训后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