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2-12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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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9日,威信县扎西镇发生一起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余元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威信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市政府威信县扎西镇“4﹒0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于4月26日至4月29日深入威信县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事故驾驶人及事故道路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云CS2591(以下简称甲车)为斯柯达牌SVW71413AR型黄色小型普通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法律车主)为袁XX,实际车主为吴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发动机号094452,识别代号LSVAA4NG2EN037704,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2日止。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自2016年至今,共有九条违法行为,已处理八条,2022年03月08日在扎西镇瑞欣路与麒麟路违反禁止停车的违法行为未处理。
威信县交警大队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云CS2591号车进行了司法鉴定,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2﹞车鉴字第601号),鉴定结论为: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未检出该车的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车辆川E60969号重型半牵引车(以下简称乙车),牵引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牵引车车牌号为川E60969, 发动机号53801364,车辆识别代号LFWSRXJ0NAA00022,挂车车牌号川E9125,车辆识别代号LC993VGG0M0SDW842, 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为泸州坤境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0日止,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额为100万元,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1日止,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止。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挂车核定载质量34200kg,事发时该车载有33010kg煤灰。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2021年至今,共有五条违法行为,均处理。
威信县交警大队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川E6096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E9125号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了司法鉴定,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2﹞车鉴字第602号),鉴定结论为:该两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未检出川E6096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的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川E9125号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林XX(小车驾驶人),男、汉族、1991年08月05日出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2月22日,林XX在威信县丰驰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证,己通过科目一、科目二考试。
2021年2月1日和2022年3月10日,林XX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威信县交警大队查获,分别罚款1000元。
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林XX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2﹞理鉴字第684号):肇事驾驶人林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9.6mg/100ml。
2、杨X(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持A1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052XXXXXXXXX4796,驾驶证档案编号:510XXXXXX104,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07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07月17日止。民警在事故现场对杨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ml。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张巧线K1146+200米(威信县扎西镇鑫洋天誉路段)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威信县扎西镇龙溪小区方向,西往威信县扎西镇桂花桥方向,南侧路外为扎西河,扎西河水流自东往西,北侧路外为鑫洋天誉房地产,道路全宽1280cm,路面北侧有临时隔离栏隔离人行道,路面南侧停有临时施工的钻探机器,路面系干燥沥青路面,系原始现场,道路现场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事故发生地点无防护设施,有路灯照明,事故发生时天气阴。
事故甲车(云CS2591)头东尾西停于事故现场北侧,前、后距离北侧边缘分别165cm和5cm。乙车头东尾西停于事故现场南侧,前、后距离南侧边缘分别415cm和423cm。
事故乙车(川E60969)左侧装饰板上附着黄色漆片,经勘查,系与甲车左侧引擎盖相碰撞形成,乙车左侧上车踏板上附着黄色漆片,经勘查,系与甲车左前保险杠相碰撞所致,甲车引擎盖中部附有黄色漆片,经勘查,系与乙车左前部装饰板碰撞所致,甲车左前翼子板上附着红色漆片,经勘查,系与乙车左侧前部挡泥瓦相碰撞所致,甲车前排安全气囊打开,系与乙车碰撞后受力所致,甲车驾驶员安全带断裂,经勘查,系甲车与乙车相碰撞后,因惯性作用,驾驶员前倾,拉伸安全带致安全带断裂。
甲车在现场道路西侧路面留下两条制动拖印,分别为L1、L2,L1长880cm,起点距离道路南侧边沿430cm,终点终止于甲车第六轴右轮处,L2长930cm,起点距离道路南侧边沿660cm,终点终止于甲车第六轴左轮处。经勘查确定:L1、L2为甲车第六轴右、左轮制动时在路面形成的制动痕迹。
现场履带式钻探机是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又承包给云南云探工程勘查有限公司,为威信县县城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勘察所用,钻探机头东尾西停放在事故现场南侧路边,用彩带围着,旁边设有锥形桶,5米处设有一个“前方施工,注意安全”警示牌,前端距离南侧边缘45cm,后端距离南侧边缘30cm,占路面积23.03M2,,距离事发后乙车垂直距离22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4月09日02时58分,林XX驾驶云CS2591号小型轿车在威信县扎西镇龙泉路“田园农庄路口”搭乘熊XX、邵XX后,沿龙泉路由东往西驶入环城西路经扎西街,由西往东行驶(西区农贸市场)至工厂路后,沿工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麒麟美食城门口,3时09分,林XX在麒麟美食城门口搭乘饶X(付费10元)后,继续驾驶云CS2591号车送乘客饶X沿工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龙泉路后,沿龙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张巧线(环城西路)后,沿张巧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扎西镇龙溪小区,乘客饶X在龙溪小区下车后,林XX驾驶云CS2591号车(搭乘熊XX、邵XX)沿张巧线由龙溪小区返回城区,03时18分,当车行驶至张巧线K1146+200M(威信县扎西镇鑫洋天誉路段)处时,遇对向杨X驾驶川E60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912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此,在两车会车过程中,云CS2591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川E60969号车左前部相碰撞,造成驾驶人林XX、乘车人熊XX当场死亡、乘车人邵XX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4月9日3时21分,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威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报告:有人报称在威信县扎西镇绞丝厂平安医院路段看见一辆车牌号为川E60969的挂车与车牌号为云CS2591的轿车相碰撞,3人被困车内,受伤严重,已拨打120急救,请出警处理。
值班民警立即向王开强大队长报告,王开强大队长接到报告后,迅即组织警力,联系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民医院、县骨泰医院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并迅即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戴剑报告。
3时30分许,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应永斌、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戴剑赶到现场,指挥现场参战部门开展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及现场勘查工作。并现场成立 “4.09”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施救组、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善后维稳组、舆情导控组、信息报送组等6个工作组,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时40分许,经现场医务人员检查确认,该事故中受伤人员林XX、熊XX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尸体由骨泰医院救护车运至威信县九龙山殡仪馆停放待尸体检验,受伤人员邵XX由威信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威信县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家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决不能再造成二次死亡。并要求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威信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伤员抢救、事故调查及善后安抚工作。2022年4月13日,云CS2591号实际车主及川E60969号车主筹集6万元资金,预付给熊XX家属作为死者火化安葬等费用。2022年4月19日,二名死者已火化安葬,伤者邵XX在威信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妥善处理,截止目前,遇难者丧葬善后工作已经结束,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林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非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2、林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间接原因
1、车主吴XX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XX驾驶。
2、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完善市政工程施工相关报批手续。
3、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有差距。
4、威信县交警大队对辖区内的交通状况、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等苗头性问题未能准确把握。
5、乘车人员安全意识、法纪意识淡薄,乘坐驾驶员醉酒后驾驶的车辆,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530629120220000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林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杨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3、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驾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4、吴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的处理建议
1、林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X、吴XX、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由威信县交警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3、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完善市政工程施工相关报批手续,由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4、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有差距,责成其向威信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威信县交警大队对辖区内的交通状况、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等苗头性问题未能准确把握,责成威信县交警大队向威信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威信县扎西镇“4˙09”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法纪意识淡薄等严重问题,也暴露出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力度不够,监管力量弱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加强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期间的路面管控。威信县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施工、监理、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共同勘察,科学论证,制定落实严密细致的施工安全保通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施工期间的路面管制措施,将防控责任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具体人员,严禁因施工安全保通措施不严密,责任不落实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威信县要以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认真分析研判不同时期、不同道路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统筹协调,加强检查、执法力度,严把源头关口。
昭通市人民政府威信县扎西镇“4﹒0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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