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太平“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06年23日10时35分许,昭通市昭阳区海维物流园区A1-11号商铺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尚在统计中。
经调查认定,昭阳太平“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仓栅货车驾驶人马某洪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死者訾某熠使用滑板车在道路上通行,訾某熠监护人对其监管看护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06月23日,马某洪驾驶云AN3VXX号轻型仓栅货车在昭阳区杨马路海维物流园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35分许,当车起步行驶至A1-11号商铺门口处时,该车右前位置与由西向东使用儿童滑板车通行的訾某熠相撞后碾压,造成訾某熠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AN3VXX号轻型仓栅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訾某熠事故发生时使用的儿童滑板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马某洪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事故现场位于昭阳区腾飞路(杨马路)海维物流园区内1A-11号商铺门口处,该路段为海维物流园区内部机非混合道路,道路边缘设有厂房,道路无任何指示标志标线,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路面完好,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
訾某熠,使用儿童滑板车在道路上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在追究责任。
马某洪,云AN3VXX号轻型仓栅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琼,云AN3VXX号轻型仓栅货车所有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雇佣马某洪驾驶AN3VXX号轻型仓栅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琼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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