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8•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7日,余XX驾驶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昭阳城区向大山包方向行驶,22时43分许,行驶至湄洲—西昌(湄西线)K2586+300M(顺山2号桥路段)处,与同向在其前方马XX驾驶的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余XX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5306011202500003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余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马XX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为非安全生产性事故。
司法鉴定意见:
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2025](车)鉴字第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详见《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照明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属于改装改型车辆。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无法计算云C9XX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详见《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照明装置性能不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反光标识性能不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防护装置性能不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7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属于改装改型车辆,加装护板。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无法计算云C7XX52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8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 ml(乙醇/血)。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
事故现场位于湄洲—西昌(湄西线)K2586+300M(顺山2号桥路段),该路段为单向双车道构成,道路为东西走向,东至昭阳区城区方向,西至昭阳区大山包镇方向,事发地点在昭阳区城区方向往昭阳区大山包镇方向行车道内,道路中间有白色单虚线划分车道,机动车道全宽为734cm,北侧有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宽175cm,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次事故系余XX、马XX双方的过错导致。但余XX过错较大,马XX过错较小,认定驾驶人余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马XX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送达后驾驶人马XX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已经向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申请复核,案件复核已经完成,昭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维持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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