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2025年1—7月6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昭阳区“3∙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3月07日,侯X政驾驶晋JXXX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策磨线由金土水果批发市场方向往苹果转盘方向行驶,21时14分许行驶至策磨线2920公里800米(凤凰街道大足菜刀门口)处时,与行人廖X学相刮撞后,后被由金土水果批发市场方向往苹果转盘方向张X国驾驶云CXXX36号小型轿车碾压车辆拖拽行人廖X学,造成廖X学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于2025年04月11日作出编号为5306021202500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X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侯X政、廖X学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为安全生产性事故。
司法鉴定意见: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216号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晋JXXX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照明装置性能、雨刮器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64号车速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法计算晋JXXX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JXX8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217号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云CXXX36号小型轿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照明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XXX36号小型轿车事故时雨刮器性能不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65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法计算云CXXX36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车速。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271号:张X国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272号:侯X政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
事故现场位于策磨线K2923+100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苹果转盘方向,北至金土水果批发市场方向。策磨线为双向通行道路,道路中心由黄色虚线分隔,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道路两旁有金属护栏隔离,双向道路宽均为6.1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事故因当事人张X国、侯X政、廖X学三方过错导致,认定张X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侯X政、廖X学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二、昭阳区“4∙0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4月08日,张X树驾驶云CXXX03号轻型栏板货车,沿G356大山包一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01时32分许行驶至G356大山包一级公路K1+274M处,与在转弯过程中的段X文驾驶云CXXX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无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树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阳区交警二大队于2025年05月21日作出编号为53060212025000006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X树、段X文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为安全生产性事故。
司法鉴定意见: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242号:云CXXX03号轻型栏板货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喇叭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云CXXX03号轻型栏板货车右前照明灯缺失,无检材,无法确定其技术状况;左前近光灯、左前远光灯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72号:云CXXX03号轻型栏板货车事故时的车速约为78km/h。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240号:云CXXX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京BXX88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照明装置性能、喇叭装置性能、后视镜性能、防护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反光标贴性能不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241号:云CXXX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京BXX88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时不属于改装改型车辆。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364号:张X树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365号:段X文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
事故现场位于G356大山包一级公路K1+274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方向,北至昭阳城区方向,道路为双向通行道路,道路中心有绿化带及波形护栏隔离,道路路宽9.1米,道路线形为一般弯道,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事故发生在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事故因当事人张X树、段X文双方过错导致,且双方过错相当,建议认定张X树、段X文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三、昭阳区“5∙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5月25日,胡X驾驶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洒渔镇集镇方向往苏甲乡集镇方向行驶,09时49分许,行驶至昭通—苏甲K30+1 00M(昭阳区苏甲乡瓜寨村7社路段),与行人董X阳相撞,造成董X阳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阳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8月07日作出编号为:53060112025000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董X阳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为安全生产性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昭通—苏甲K30+100M(昭阳区苏甲乡瓜寨村7社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洒渔镇集镇方向,北往苏甲乡集镇方向,道路全宽:537cm。该路段路面性质为潮湿水泥,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司法鉴定意见: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40号司法鉴定意见:1.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2.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3.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雨刮器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4.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喇叭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属于改装改型车辆。
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2127号鉴定意见:云CXXX48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
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811号鉴定意见:云CXXX48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
云昭恒【2025】毒鉴字第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胡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事故因当事人胡X、董X阳双方过错导致,但胡X过错较大,董X阳过错较小,认定胡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董X阳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四、昭阳区“6∙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6月11日,陈X华驾驶云CXXX69号重型全挂牵引车(牵引云CXX9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国学路方向往水果市场方向行驶,12时48分许行驶至北坡—长利K1+300M(吉比特市场四号门门口)处时,与龚X福驾驶的云CXXX11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龚X福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7月09日作出编号为5306021202500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X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龚X福无责任。该事故为安全生产性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北坡—长利K1+300M(吉比特市场4号门门口)处,现场道路为“T”字形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道路中央由绿化带及金属护栏隔离,南至昭阳区水果市场方向,北至昭阳区国学路方向,西至昭阳区吉比特市场方向,现场快车道路宽为3.80米,行车道路宽为3.70米,非机动车道路宽为4.10米,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
司法鉴定意见: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10号:云CXXX69号重型全挂牵引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技术要求、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信号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11号:云CXX94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信号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132号:云CXXX69号重型全挂牵引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6km/h。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12号:云CXXX11号电动自行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技术要求、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133号:云CXXX11号电动自行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2km/h。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609号:陈X华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mg/100mL(乙醇/血)。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610号:龚X福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mg/100mL(乙醇/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陈X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龚X福无责任。
五、昭阳区“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6月26日,马X飞驾驶川AXXX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XX2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绿荫—龙山寨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绿荫—龙山寨K1+900M(永丰镇精神病医院红绿灯路段)处右转弯时,与右侧王X荣驾驶直行的两轮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荣经抢救后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07月25日作出编号为530601120250000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X飞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为安全生产性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龙山寨1公里900米精神病医院红绿灯处,事故现场为“十”字路口,南至鲁甸县方向方向,北至昭阳城区方向,东至永丰集镇方向,西至永丰镇绿荫村方向,道路中央有绿化带隔离,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其中机动车道有效路面全宽为7.2米,非机动车道有效路面全宽为4.51米,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事故发生在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司法鉴定意见: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68号:川AXXX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定技术要求、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信号装置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158号:川AXXX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km/h。
云天司鉴所【2025】(车)鉴字第469号:两轮人力自行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云天司鉴所【2025】(速)鉴字第159号:两轮人力自行车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
云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664号:马X飞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证实送检的马X飞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天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665号:王X荣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乙醇/血),证实送检的王X荣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因当事人马X飞过错导致,认定马X飞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六、昭阳区“7∙0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7月09日,王X驾驶云CXXX06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04时15分许行驶至环城北路35号门口处时,该车左前位置与在环城北路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X坤相撞,造成李X坤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李X坤经送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8月19日作出编号为53060120250000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坤无责任。该事故属于安全生产性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昭阳区环城北路35号门口处,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环城东路方向,西至小北门方向,道路为双向通行道路,道路中心有金属护栏隔离,道路路宽16.8米,单侧路宽8.4米,道路线形为普通路段,该处划有人行横道线,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事故发生在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差。
司法鉴定意见:
云正【2025】(车)鉴字A01第0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CXXX06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功能有效。
云正【2025】(车)鉴字A02第00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CXXX06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8km/h。
云正【2025】(毒)鉴字第8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因当事人王X过错造成,认定王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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