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15时15分,鲁甸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XX公司在2025年6月18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接到举报后,县应急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安排由县应急局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经核实,2025年6月18日10时40分左右,XX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举报事项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2025年7月8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6·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该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103万元(壹佰零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该公司负有的事故责任,处予罚款52万元(伍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该公司上述2个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共处罚款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整)。
(二)党XX,公司董事、总经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处予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负有的事故责任,处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上述2个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10%的罚款。
(三)刘XX,公司副总经理,项目分管负责人。其未依法履行《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分管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县应急局对其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
(四)夏XX,公司项目部经理。其未依法履行《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县应急局对其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
(五)武XX,公司安全监管部经理。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县应急局对其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
二、事故教训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6·18”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的惨痛教训,暴露出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施工企业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查找薄弱环节,严格执行电力施工相关规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抓好整改,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
(二)相关企业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特指作业人员、高危人员)熟练掌握规程、风险辨识、应急处置技能,特别要做好新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各种作业人员均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建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参建单位对全县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鲁甸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6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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