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赤水源“1·19”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镇雄县人民政府调查组
2026年6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
2. 相关人员情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检测结果
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论
3.死者尸体检验结论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出
(四)间接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六、防范及整改建议
2026年1月19日20时59分许,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桩桩岩路段(镇威老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3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2026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昭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十二类”车辆运输事故统计调查和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镇雄县人民政府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运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查阅县公安局交管大队“1·19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卷宗后分析研判,调查组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镇雄县2026年“1·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云C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未用于营运性质)驾车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操作规范与临停车辆渝D*****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的一般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
(1)云CR****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机动车所有人:李**,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大地组**,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及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凭证号:*****,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号:*****。
(2)渝D*****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旺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两河口***,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号:******。
(3)云CS****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机动车所有人:余*,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西环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打石厂村民小组***,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号:*******。
2. 相关人员情况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大地组***,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事故发生时系云CR****小型普通客车驾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毡帽营村民委员会瓦厂组**,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事故发生时系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车人。
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西环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打石厂村民小组***,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事故发生时系云CS****小型普通客车驾车人。
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枧槽村民小组***,事故发生时系云CR****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枧槽村民小组**,事故发生时系云CR****小型普通客车驾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西环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打石厂村民小组***,事故发生时系云CS****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桩桩岩路段(镇威老线),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西往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故发生时系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9日,李**驾驶云C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罗定市驶往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20时59分许途经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桩桩岩路段(镇威老线)时,所驾车辆与王*停放在路边的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后,又与余*驾驶的云C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云C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赵**受伤、乘车人赵*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李**受伤,云CS****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死者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枧槽村民小组**。
伤者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大地组**。
伤者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民委员会枧槽村民小组***。
伤者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西环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打石厂村民小组***。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和120到现场处置,120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将伤者赵*、王**、赵**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救治,李**跟随120救护车辆一同前往医院。2026年1月19日22时54分,伤者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通过110报警电话向镇雄县公安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警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于21时17分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置。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外,由李**赔偿死者赵*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2.8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协作配合,有序开展救援,现场搜救及伤员救治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其他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组织有力、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车人李**超速行驶(限速30、事故发生时时速63)、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违反操作规范(对前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未根据实际道路环境、路面条件、天气条件、车辆技术性能等控制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车人王*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检测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李**、王*、余名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李**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 、K粉呈阴性。
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论
1. 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车鉴字第40号)鉴定意见:(1)云CR****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云CR****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云CR****小型普通客车喇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云CR****小型普通客车前照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云CR****小型普通客车前挡玻璃和雨刮片肇事损毁,雨刮器装置检查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车鉴字第41号)鉴定意见:(1)渝D*****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渝D*****重型自卸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9.3)和(9.7)条之技术要求。(3)渝D*****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加长、加装活动栏板、加装电动活动棚杆,车辆外形与特征参数 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渝D*****重型自卸货车转向和制动信号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 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车鉴字第42号)鉴定意见:(1)云CS****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云CS****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云CS****小型普通客车喇叭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云CS****小型普通客车前照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云CS****小型普通客车雨刮器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 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速鉴字第69号)鉴定意见:云CR****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
5. 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速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云CS****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0Km/h。
6. 图像同一性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6]图像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委托方送检的“20260120104756898_3E0097DPBQZNZU9_L_0_L0120120104756.MP4”中云CS****号车的车灯状态与“0127_2.mp4”中的近光灯状态一致。
7. 云CR****小型普通客车高速公路通行数据:云CR****小型普通客车于2026年1月19日9时30分(广东省罗定机场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至2026年1月19日20时43分期间一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除2026年1月19日14时29分至2026年1月19日15时24分通过前后两个计费门架的时间超过二十分钟以外,其余通过前后两个计费门架的时间均不超过二十分钟;可证实云CR****小型普通客车除2026年1月19日14时29分至2026年1月19日15时24分之间存在停车休息以外,其余时间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未超过二十分钟。
8. 云CR****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云CR****小型普通客车自2026年1月19日15时43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时间)从服务区加油后一直到2026年1月19日21时13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时间)驶出镇雄北收费站之间未停车休息。
3.死者尸体检验结论
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尸鉴字第4号)鉴定意见:死者赵*死因倾向为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
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李**及机动车驾驶人王*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驾车人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违反操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GA/T1773.1-2021)第4.1.1:“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第6.2.1:“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及《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2部分(GA/T1773.2-2021)第7.1:“驾驶人应在道路规定的限速值内,根据实际道路环境、路面条件、天气条件、车辆技术性能等控制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驾车人王*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建议:
驾车人李**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驾车人王*负次要责任。
驾车人余*无责任,乘车人赵*、赵**、王**无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部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道路交通法规学习不够,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操作规范、违规停车、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问题,对照明条件一般路段的警惕不足。
六、防范及整改建议
(一)建议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确保驾驶员熟练掌握并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素质及行车安全意识。
(二)建议加强路检路查,杜绝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加强执法管控,加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车辆上路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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