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旧府“2·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镇雄县人民政府调查组
2026年6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
2. 驾驶人情况
3.事故车辆关联企业情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
2. 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结果
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论
3.死者尸体检验结论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出
(四)间接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六、防范及整改建议
2026年2月6日9时05分许,镇雄大道与芒部路(镇雄云上营家)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和2辆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9万余元。
2026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昭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十二类”车辆运输事故统计调查和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镇雄县人民政府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运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查阅县公安局交管大队“2·06周**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卷宗后分析研判,调查组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镇雄旧府“2·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中,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的一般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
(1)云CAV***,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所有人:镇雄县******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中屯镇中屯村。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2日,检验有限期止:2026年12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2)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邓**,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泼机村民委员会老屋基村民小组80号,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8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8月31日,该车投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2. 驾驶人情况
周**,男,锡伯族,镇雄县******公司职工,196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桃源新村***,持“C1C6”类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号:****,档案编号:****,事故发生时系云CAV***轻型多用途货车驾车人。
邓**,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裕和社区致富组***,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事故发生时系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在该起事故中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3.事故车辆关联企业情况
镇雄县******公司为云CAV***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所有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镇雄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成立日期:2005年8月10日;登记机关: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洗选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镇雄大道与芒部路(镇雄县云上营家)叉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镇雄县观澜湖方向,南往镇雄县中屯镇方向,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6日9时许,周**驾驶云CAV***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镇雄县城驶往镇雄县中屯镇方向。9时05分许,途经镇雄大道与芒部路(镇雄县云上营家)岔路口时,与邓**驾驶的云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云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邓**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裕和社区致富组****。
2.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万余元。
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120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将伤者邓**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救治,2026年9:46,伤者送达镇雄县人民医院急诊科,2026年2月6日13:18,送医抢救无效,镇雄县人民医院宣布邓**临床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6年9时08分,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告了事故情况,接警后,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置。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云CAV***轻型多用途货车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赔偿死者邓**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9万余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协作配合,有序开展救援,现场搜救及伤员救治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其他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组织有力、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邓**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中,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根据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镇)公(司)鉴字【2026】76号)鉴定意见,邓**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论
1.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车鉴字第71号鉴定意见为:(1)云CAV***多用途货车转向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云CAV***多用途货车制动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云CAV***多用途货车喇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云CAV***多用途货车右前照灯总成肇事损毁,未发现肇事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云CAV***多用途货车雨 刮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6)云CAV***多用途货车后视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车鉴字第72号)鉴定意见为:(1)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方向手把肇事弯曲损毁,转向系检查未发现肇事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喇叭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云C3****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灯总成及照明信号电气线路肇事损毁,照明装置检查未发现肇事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速鉴字第206号)鉴定意见为:云CAV***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
3.死者尸体检验结论
司法鉴定意见书(镇雄镇通司鉴所【2026】ZT尸鉴字第13号)鉴定意见为:邓**死因倾向为此次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
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周**及机动车驾驶人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当事人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邓**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中,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建议如下:
1. 当事人周**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 当事人邓**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因邓**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部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道路交通法规学习不够,存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行驶等问题,对较高风险路段(如十字路口、弯道、混行路段)的警惕不足。
六、防范及整改建议
(一)建议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确保驾驶员熟练掌握并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素质及行车安全意识。
(二)建议加强路检路查,杜绝车辆违法上路行驶。加强执法管控,加大超速、不按导向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震慑。
滇ICP备12000586号-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