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14时38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白家丫口--龙街2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证实,“11.28”交通事故驾驶人林*睿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胡*碧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2025年11月28日,林*睿驾驶贵AD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街往白家丫口方向行驶,当日14时38分许行驶至白家丫口一龙街2公里100米(张*金家门口)处时,所驾车辆将行人胡*碧撞倒并碾压,造成胡*碧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地点位于白家丫口一龙街2公里100米(张*金家门口)
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白家丫口方向,北至龙洞村方向,东西面为商铺,道路有中心实线及道路两边边线,事故时是白天,视线较好。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事故时贵AD9***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及喇叭装置功能符合技术要求;事故时贵AD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52km/h-11.40km/h。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胡*碧的死亡原因符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头、面、颈部受强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颜脑、颈部损伤死亡。
驾驶人林*睿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人胡*碧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土五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两者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土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林*睿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行人胡*碧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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