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10时25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柿凤路K57+200M 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证实,“11.30”交通事故驾驶人郭x勇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x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4年11月30日10时25分许,驾驶人郭x勇驾驶陕J229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柿凤路K57+200M处从路外倒车驶入主干道时,车辆货厢右后角与李x元驾驶由洛旺集镇往洛旺乡溪口方向行驶的云C7B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x军)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x元现场死亡、乘车人李x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柿凤路K57+200M处,现场道路呈东南、西北走向,东南至洛旺乡溪口方向,西北至洛旺集镇方向,东北侧是堡坎,西南侧是田地,东北、西南两侧分别有宽140cm、90cm的路肩,东北侧有宽50cm,深45cm的干涸水沟,西南侧有宽60cm,深45cm的干涸水沟,道路全宽785cm,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陕J229xx号轻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小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云C7B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小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死者李x元符合头面部受强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综上所述,驾驶人郭x勇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驾驶人李x元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郭x勇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x元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x军无责任。
彝良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25年1月21日决定对郭x勇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郭x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滇公网安备530628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