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14时45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柿凤路K57+250M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证实,“12.13”交通事故驾驶人阮x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有中心实线的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驾驶人阚x琪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
2024年12月13日,驾驶人阮x城驾驶赣C1P1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C15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盐津柿子坝往威信方向行驶,当日14时45分许,行驶至柿凤路K57+250M处超越前车时,车身左侧与对向阚x琪驾驶的云C8Y9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阚x琪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地点位于柿凤路K57+250M(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洛旺乡洛旺村长河组路段)处,呈东西走向,东至威信方向,西至牛街方向,道路南侧有波形护栏,道路北侧临排水沟,排水沟外为山体及居民住房,道路上施划有中心黄色单实线和两侧边沿白色实线,道路两侧有路肩,该路段为平直的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两侧路肩路面泥泞,有效路面全宽为:770cm,北侧半宽为430cm,南侧路边线外为120cm沥青路肩,北侧路边线外依次为160cm沥青路肩及沟深70cm、沟宽50cm水沟,视线良好,事故时有小雨。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1、赣C1P1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灯光性能符合技术要求;2、云C15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3、云C8Y9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阚x琪身上的损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完全可以形成,符合头部遭受强大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驾驶人阮x城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驾驶人阮x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阚x琪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
彝良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25年1月17日决定对阮x城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阮x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滇公网安备530628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