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14时10分,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窝坨社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是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卸模板作业过程中模板触碰到35千伏高压线,造成扶模板人员当场打晕,后送至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08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捌拾捌元整)。
彝良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领导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工作,2024年9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两河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的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工作领导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经调查认定,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25” 一般触电事故的发生,是一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无安全行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云贵一标项目施工地点位于昭通市盐津县、彝良县境内,合同工期:2021年09月01日-2027年08月30日,合同额87662万元。
(二)施工单位。
1.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5日,住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3号西京南社区5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K40U;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加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市政设施管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木材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与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渝昆一工区铁路项目吊装施工设备租赁事宜(项目材料吊装运输、混凝土吊装、调拨其他项目调拨设备、周转材料及其他材料的吊装运输)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吊装运输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KY**************005。
2.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16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金*生;注册资本:伍佰零壹万元整;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55号新地山湾所C区10号楼5单元4层;经营范围:土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排水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电气安装、建筑装饰装潢。(以上各项凭资质证实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与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隧道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地点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施工范围是三观楼隧道出口工区及大山坡隧道附属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公司全权委托冯*强代表公司履行本合同的合法代理人,代表公司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签认招投标程序性文件、修改投标报价、签署澄清资料、接收往来资料,以及与投标工作相关的一切事务。
(三)企业生产管理情况
1.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的生产管理规定组建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虽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但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所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管理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员都是临时聘用,无固定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工作流于形式,生产管理工作无组织、无能力。
2.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后,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生产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实行轮流上班,每班8小时制,有带班领导现场管理,监督指导生产进度质量工作。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组建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所从事该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员都是临时聘用,无固定安全管理人员和对施工现场活动无人管理,导致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无组织、无能力。
2.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工人的培训学习,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指导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5日12时许,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的合同合法代理人冯*强打电话告知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叫他去三观楼隧道口转运模板,电话后李*林就打电话给货车司机林*强叫他去三观楼隧道口转运模板,安排吊车司机李*洪到弃渣场(事故发生点)去卸模板,但李*林公司没有固定人员,李*林就请冯*强找三个工人过来帮他卸模板,冯*强就安排了他公司的沈良春、沈良宽、董仕喜一同与货车司机林富强从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三观楼隧道口把模板转运到彝良县两河镇田洪村窝坨社弃渣场旁公路上,13时30左右到达后,他们就开始卸模板,沈*春、沈*宽站在货车车厢上挂模板,在将吊车上的挂钩挂在模板上,货车司机林富强和董仕喜在货车下面将吊下来的模板取下来堆放在地上,吊第三块模板时,沈*春、沈*宽将挂钩挂在模板上,吊车司机李*洪操作吊车移动模板,在快下到地面时,林*强和董*喜前去稳定模板,但由于模板摆动幅度较大,模板的另一头就触碰到了上面35千伏高压线,林*强和董*喜顿时就被电击倒在地。董*喜轻伤,林*强伤势较重,后送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窝坨组柿凤公路旁5米处的一条岔道公路上。此公路是去弃渣场的专用路线,事故发生点位于西南233°、西北306°、东南151°、东北28°,公路为砂石路面,宽度8米,公路上方向横跨35千伏高压输电线路,电线离公路面15米,在东北28°53米处是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弃渣场。事 辆和模板现场勘验时已移离现场,车型为25吨吊车,总质量33240kg,模板为长方体形(空心)长9.2米、宽1.5米、高1.2米。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林*强,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0072,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花包村民委员会长坡社。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死者林*强家属的要求,委托徐*香处理林*强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的规定,经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共同协商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赡养费、抚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900088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零捌拾捌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25日14时10分,卸模板现场发生事故后,吊车司机李*洪立即停止了操作,在货车上挂钩的沈*春、沈*宽从货车上跳了下来,沈良宽和李远洪立马给林*强做心肺复苏,沈*春打电话向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强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又打电话给“120”,李*洪在14时37分报警,冯*强接到电话后又立即向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长王*打电话,王*随即又给公司书记吴*宇报告,14时30分钟左右,项目经理部的物资部长王*和皮副经理等人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随即安排冯*强等人将轻伤者董*喜扶上车送盐津县医院治疗,14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王*和皮副经理等人将林*强抬上车,并一同护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林*强已无生命体征,确诊死亡。在外出差的吴*宇接到报告后就安排物资部长王*第一时间组织抢救、报警和通知家属。
两河镇政府主要领导袁*良、分管安全的副镇长陈*、派出所所长许*雄、重指办程*辉分别接到“8·25”事故报告情况,并与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书记吴*宇联系询问过事故发生情况,但他们都未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
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2024年8月31日14时32分接到18*******04电话举报彝良县两河镇田黄高铁项目部8月25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忘1人,该企业涉嫌瞒报,请求核实处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一是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从县交运局、人社局、司法局、 总工会、两河镇政府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做好事故性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二是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该事件舆论管控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经调查认定,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25” 一般触电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是一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无安全行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是经举报而调查核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已上报给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人员未上报该事故,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5日14时10分,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吊车司机李*洪立即停止了操作,在货车上挂钩的沈*春、沈*宽从货车上跳了下来,沈*宽和李*洪下车后立即给林*强做心肺复苏,沈*春打电话向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强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又打电话给“120”,李*洪在14时37分报警,冯*强接到电话后又立即向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物资部王*打电话,王*随即又给公司书记吴*宇报告,14时30分钟左右,项目经理部的物资部长王*和皮副经理等人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立马安排冯*强等人将轻伤者董*喜扶上车送盐津县医院治疗,14时40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王*和皮副经理等人将林*强抬上车,并一同护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在医院经医生诊断,林*强已无生命体征,确诊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沈*春打电话向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强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李*洪在14时37分报警,冯*强接到电话后又立即向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物资部王*打电话,王*随即又给公司工区书记吴*宇报告,14时30分钟左右,项目经理部的物资部长王*和皮副经理等人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立马安排冯*强等人将轻伤者董*喜扶上车送盐津县医院治疗,14时40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王*和皮副经理等人将林*强抬上车,并一同护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在医院经医生诊断,林*强已无生命体征,确诊死亡。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陕西申信设备租赁公司及时组织伤员的护送,医院进行及时抢救,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处置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司和死者家属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合情合理进行协商,死者的善后事宜于2024年8月27日已妥善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处置,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立即送到县医院进行救治,及时联系家属,安抚家属情绪,达成赔偿协议,做好管控舆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工作领导组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检测、相关资料的提取,分析认定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车人员李远洪在明知卸货地点上面有高压输电线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在卸货操作过程中模板触碰到高压线;二是死者林富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无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冒险作业,致使模板触碰到高压线而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组建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所从事该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无固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监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排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有差距。
3.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该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但对公司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存在差距。
四、责任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组建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所从事该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无固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监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训练培训不到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排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经过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有差距。
(三)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该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但对公司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存在差距。
(四)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未认真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场所、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分析识别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经过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聘用的吊车师傅李*洪。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在明知卸货地点上面有高压输电线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在卸货操作过程中模板触碰到高压线。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强。林*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在施工作业场所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思想麻痹大意、侥幸心理严重、冒险作业而发生事故,经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林。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林,认真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场所、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分析识别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经过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李*洪。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聘用的吊车师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在明知卸货地点上面有高压输电线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在卸货操作过程中模板触碰到高压线。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陈*。彝良县两河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2024年8月25日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25” 触电事故发生后,陈*在事发当天与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工区书记吴*宇3次通话,询问事故是否死人,在两河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下,组织人员到事发现场检查核实,但未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上报事故情况,对该起事故上报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彝良县纪委监委作出调查处理
6.袁*良。彝良县两河镇政府镇长,2024年8月25日16时许接到派出所所长许*雄报告 “8·25” 触电事故,安排政府分管领导、派出所、应急办和田黄村组成工作组到现场核实处理,在事发当天与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工区书记吴*宇通话3次,在吴*宇的询问笔录中吴晓宇向他汇报事故人员死亡情况,但袁*良未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该起事故上报督促落实力度不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彝良县纪委监委作出调查处理
7.程*辉。彝良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6月抽
借到彝良县重点交通项目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对接县内重点交通相关工作,在2024年8月25日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25” 触电事故发生后,程*辉在事发当天多次与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工区书记吴*宇通话,核实事故是否死人,并要求抓紧时间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但程*辉收到书面情况说明后,未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疑似隐瞒事故,建议由彝良县纪委监委作出调查处理。
(二)对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组建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所从事该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无固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监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训练培训不到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未能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排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经过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有差距。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该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但对公司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存在差距。建议彝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渝昆高铁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进行约谈。
4.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昭市安委〔2021〕15 号)文件和中共彝良县委办公室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彝办发〔2019〕18号)等相关规定,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民航安全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彝良县交通运输局转发了市交运局、县安委办、县人民政府等各级各部门关于安全方面的文件,但组织对渝昆高铁二分部一工区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有差距。建议彝良县交通运输局向彝良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彝良两河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的发生,是一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无安全行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工作领导组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云贵一标项目经理部。必须深刻汲取这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公司安全管理协调漏洞;切实全面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认真查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聘人、用人机制上进行认真的剖析,调整充实岗位人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夯实安全基础;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公司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认真加大对作业场所、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分析识别,制定完善的管控措施。
(二)陕西申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的出现。要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三)吉林市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使员工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杜绝违规安排人员窜岗作业,加大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
(四)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是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管行业部门,必须加大对所管行业在全县的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加大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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