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17时左右和2022年9月8日23时左右,盐津东林矿业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彝良奎香松林石英砂厂(以下简称松林石英砂厂)违规井下巷道作业,分别发生1起冒顶事故,均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15.66万元。事故发生后,松林石英砂厂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了该两起事故。
2023年7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处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报“松林石英砂厂涉嫌瞒报事故匿名举报情况”。接报后,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取证,查明了松林石英砂厂存在瞒报2起一般事故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一)松林石英砂厂基本情况
松林石英砂厂行政区划属彝良县奎香乡松林村民委员会管辖,距离彝良县城约80Km、奎香乡政府驻地约10Km;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法人代表郑*明。目前该矿山属于证照齐全矿山,因矿区内的土地征用与当地农户未达成一致,矿山从2023年2月至今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1.营业执照情况。成立日期为2008年3月17日,营业执照编号:9153**********5371,经 营 期 限:2014年6月12日至2034年6月12日,经 营 范 围:石英砂开采、销售、综合利用铁矿资源(依法经批准项目),法人:郑*明。
2.采矿许可证情况。采矿许可证编号:C5306**************1563,有效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2日,开采矿种:天然石英砂(该矿山2008年11月13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开采矿种为:天然石英砂综合利用铁矿),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年,矿区开采面积为5.3276Km2,开采标高为2300~1500m,发证机关:昭通市国土资源局。
3.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昭)FM安许证字〔2022〕017号,有效期2022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许可范围:天然石英砂露天开采(该矿山2008年11月13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许可范围为:天然石英砂综合利用铁矿地下开采)。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情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530*******484,单位名称:盐津东林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技术负责人:张*品,有效期2025年12月2日,发证机关:昭通市公安局。
(二)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孜洛依项目部基本情况。
1.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孜洛依项目部(属套用该项目部名称,该项目部已于2021年10月14日注销)负责人徐*,2020年1月,与盐津东林矿业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签订矿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工作。
(三)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属彝良县奎香乡松林村民委员会管辖,距离彝良县城约80Km、奎香乡政府驻地约10Km;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法人代表人:吴*华,社会代码: 9153**********6L0F,后因人员变动于2023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彭*柱,公司实际控股人为徐*,同时徐*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主要从事盐津东林矿业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矿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工作。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概况。
1.松林石英砂厂的安全管理情况
松林石英砂厂下设总经理办、总工办、副总工办、综合办、安全生产办等部门机构,任命刘*春为该厂矿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任命肖*为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松林石英砂厂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编制了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备案,组织了应急演练,建立了安全管理台账等。
2.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2人,其中总经理徐*负责采矿作业施工的管理、生产、安全等全面工作,梁*爱担任井下安全管理员职务,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和各班组工人都是实行倒班制,白班8:00-20:00,夜班20:00-8:00,在工人上班期间实行领导带班并实施督促管理本班的生产安全工作。
(五)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松林石英砂厂违规井下开采部分(办公区西南方向约2公里处),井下开采走向为从西向东,井下顶板和片帮没有作任何支护。
1.“5·26”冒顶事故现场位于主巷道距井口130米左右,此处巷道高度约7米,宽度约5.5米。
2.“9·8”冒顶事故现场位于主巷道距离井口230米左右,此处巷道高度约8米、宽度约13米。
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一)县应急管理局的监管情况
1.2021年县应急管理局共到松林石英砂厂开展检查、复查、行政执法活动等共计9次,对该矿违规开采等行为均进行了制止,并采取措施对违规地下开采井口进行封堵。
2.2022年县应急管理局共到松林石英砂厂开展检查、复查、行政执法活动等共计8次,对该矿违规地下开采等行为均进行了制止,并采取措施对违规地下开采井口进行封堵。
(二)奎香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
1.2021年奎香乡人民政府共对松林石英砂厂开展检查、复查、行政执法活动等共计12次,对发现的问题已及时督促整改完毕。
2.2022年奎香乡人民政府共对松林石英砂厂开展检查、复查、行政执法活动等共计12次,对发现的问题已及时督促整改完毕。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5·26”冒顶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6日17时左右,程*华驾驶双桥载货汽车进入松林石英砂厂井下拉矿石,进入井下大约1小时还未出来(正常情况拉一趟约半小时),在井口外的安全员梁*爱觉得不正常,于是在18时左右到地下查看,发现程*华驾驶的车辆撞到主巷道距井口130米左右的左边帮上,驾驶室车顶被顶板冒落的矿石砸陷,驾驶室内有一个重约60至70斤左右的矿石,驾驶员头部被矿石砸伤。于是梁*爱跑到井口外叫吴*富一起开着皮卡车到了事故地点,并叫了装载机驾驶员舒*一同救援,3人将程*华从货车驾驶室救出后,程*华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松林石英砂厂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9·8”冒顶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8日晚上10时左右,周*涛和周*雄在松林石英砂厂距离井口230米左右工作面上打钻孔,打钻过程中顶板冒落矿石(大约100斤左右)砸中周*涛,一同作业的周*雄叫来了另一个作业面工作的周*兵和周*云一同将周*涛身上的矿石搬开,将其救出,及时送医救治,在送医过程中周*涛死亡。事故发生后,松林石英砂厂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情况
1.“5·26”冒顶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26日18时左右,恒频劳务有限公司梁*爱得知井下发生事故后,于18时20分左右打电话报告了采掘工程承包单位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孜洛依项目部负责人徐*,徐*随即打电话告之了松林石英砂厂矿长刘*春,但上述人员均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瞒报了该起事故。
“9·8”冒顶事故报告情况
2022年9月8日晚上10时左右,松林石英砂厂发生冒顶事故后,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实际控股人)徐*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报告,赶到事故现场处理,未向松林石英砂厂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恒频劳务有限公司梁*爱在事故发生当晚打电话给松林石英砂厂矿长刘*春,但刘*春未接电话,第二天刘*春回了梁*爱电话知道了发生事故的情况,但刘*春未向松林石英砂厂上级报告,也未向县直相关部门和乡政府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
1.“5·26”冒顶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26日17时许,现场人员梁*爱发现事故后,立即叫上吴*富一起将程*华从车里驾驶室抢救出来,发现程正华因头部、腹部等严重受伤,已经死亡,在此过程中梁*爱拨打了项目部总经理徐*电话汇报情况。
2.“9·8”冒顶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8日23时许,一同作业的钻工周*雄发现周*涛被顶板冒落的矿石砸中,立即就去叫另一个作业面打钻的钻工周*兵、周*云一块来救助周*涛,将压在周*涛身上的掉落的矿石搬开后,将周*涛抬出井口。项目部总经理徐*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周*涛伤情后,立即安排周*兵和吴*富 将周*涛送往奎香乡卫生院救治,于当晚24时左右到达奎香乡卫生院,奎香乡卫生院医生初步查看伤情后,安排奎香乡卫生院120数护车将伤者周*涛送往彝良县人民医院抢救,救护车行驶到龙街乡元宝村硫磺厂附近时周*涛死亡,随后由救护车将其送往彝良县殡仪服务中心。
(四)善后处理情况
1.“5·26”冒顶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1年“5·26”一般冒顶事故发生后,松林石英砂厂相关人员一直与程*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于5月28日在贵州省赫章县河镇乡板底村响水组与程*华家属达成赔偿一致意见:赔偿死者家属188万元,货车砸坏赔偿13.8万元,共计赔偿201.8万元。徐*等人参与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谈判。
(2)“9·8”冒顶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9·8”一般冒顶事故发生后,松林石英砂厂相关人员一直与周*涛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于9月10日在彝良县城某宾馆与周*涛家属达成赔偿一致意见:赔偿死者家属213.86万元。刘*春等人参与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谈判。
(五)应急处置评估
因该两起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无法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2021年“5·26”冒顶事故直接原因
程*华驾驶拉矿石的车辆撞击巷道边帮,导致顶板冒顶,矿石砸陷车顶撞击驾驶员头部,使驾驶员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2.2022年“9·8”冒顶事故直接原因
周*涛在作业面打钻时,由于巷道破碎部分没有进行支护,发生顶板冒落,砸中其头部和颈部,导致周*涛头部和颈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2021年“5·26”冒顶事故间接原因
松林石英砂厂。①松林石英砂厂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违规进行地下开采;②松林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郑*明、矿长刘*春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
(2)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孜洛依项目部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松林石英砂厂不具备地下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进行地下开采行为。
2.2022年“9·8”冒顶事故间接原因
(1)松林石英砂厂。①松林石英砂厂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违规进行地下开采;②松林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郑*明、矿长刘*春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
(2)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松林石英砂厂不具备地下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进行地下开采行为。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松林石英砂厂。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导致事故瞒报。
(二)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松林石英砂厂不具备地下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进行地下开采行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不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导致事故瞒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程*华。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慎被顶板冒落的矿石砸伤致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周*涛。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慎被顶板冒落的矿石砸伤送医过程中死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1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人(3人)
1.郑*明,群众,松林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松林石英砂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对“5·26”和“9·8”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2.72万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3.81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2.72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104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并处8.92万元罚款。
2.刘*春,群众,松林石英砂厂矿长。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事故瞒报。对“5·26”和“9·8”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均组织瞒报事故,对2起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徐*,中共党员,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不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2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与事故瞒报,对“5·26”和“9·8”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梁*爱,群众,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敷衍了事,致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2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与事故瞒报,对“5·26”和“9·8”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松林石英砂厂
(1)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地下开采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巷道顶板未进行支护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确保安全生产,导致“5·26”和“9·8”事故发生,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建议处罚40万元罚款;“9·8”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处罚70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责令盐津东林矿业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停产整顿,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并处110万元罚款。
(2)“5·26”和“9·8”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分别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①对“5·26”一般冒顶事故瞒报行为处罚200万元;②对“9·8”一般冒顶事故瞒报行为处罚390万元。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对松林石英砂厂合计并处700万元罚款。
2. 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巷道顶板未进行支护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确保安全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处90万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作书面检查的责任单位(2个)。
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奎香乡人民政府。2021至2022年,先后对松林石英砂厂开展了执法检查,分别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且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按规定进行了复查验收;从本事故的调查结果来看,还存在对松林石英砂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建议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奎香乡人民政府分别向彝良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政纪处分的责任个人(9人)
1.彝良县应急管理局(6人)。
(1)建议给予书面检查(2人)。
①万*勇,中共党员,2021年5月26日发生冒顶事故时任中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5·26”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彝良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②王*如,中共党员,2022年9月8日发生冒顶事故至今任中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9·8”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彝良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通报批评(2人)。
①钟*,中共党员,2021年5月26日发生冒顶事故时任中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对“5·26”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②普*全,中共党员,2022年9月8日发生冒顶事故至今任中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对“9·8”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3)建议给予政纪处分责任人(2人)。
①董*罡,群众,2021年5月26日发生冒顶事故时任彝良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有差距。对“5·26”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纪警告处分。
②陈*,中共党员,2022年9月8日发生冒顶事故至今任彝良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有差距。对“9·8”一般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政纪警告处分。
2.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责任人(3人)
(1)建议给予书面检查(1人)。李*,中共党员,2021年5月26日发生冒顶事至今任中共奎香苗族彝族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对2021年5月26日和2022年9月8日分别发生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彝良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通报批评(1人)。钟*斌,中共党员,2021年5月26日和2022年9月8日分别发生冒顶瞒报事故期间任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2021年5月26日和2022年9月8日分别发生冒顶瞒报事故负有一定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问责批评。
(3)建议给予政纪处分(1人)。曹*友,中共党员,2021年5月26日事故发生至今任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频次和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有差距。对2021年5月26日和2022年9月8日分别发生冒顶瞒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纪警告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松林石英砂厂。无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规定,违规从事地下开采;未认真落实企业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均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确保安全生产。
(二)彝良恒频劳务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巷道顶板未进行支护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确保安全生产。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松林石英砂厂2起一般冒顶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为汲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压紧压实责任措施。严格落实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联系包保、安全巡查等责任,并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倒查机制,对问题突出的乡镇和企业“开小灶”,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对照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所有矿山企业一家一家“过筛子”,实行清单化管理。强化“打非治违”,综合运用举报奖励、约谈曝光、联合惩戒、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边建设边生产、边坡超设计角度、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三)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实行企业、监管部门、辖区乡镇政府“一案三查”、一体追究,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作风整顿,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等问题,该停产整顿或责令关闭的坚决处理到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管理,严肃查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扎实开展矿山事故瞒报“大起底”专项行动。严格按照《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认真排查接到的矿山事故举报和交办的事故举报核查情况进行重新梳理,精准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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