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北京某国企杂志社记者电话举报,2023年10月31日一辆运送材料车辆在洞内将正在工作中的郭**撞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盐津庙坝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3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工程、暖通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道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2016年5月26日至永久。2023年1月1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7]000***,法定代表人:张**,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许可范围:建筑工地,有效期2023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2022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授权委托张**拟担任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有关事宜。
2.略。
3.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
1.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工作;未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针对性的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
2.略。
3.略。
4.略。
5.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31日早上8点,郭**和杜**进洞内上班,9点左右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熊**驾驶川ZA8***车辆进入盐津县庙坝镇洞内里面卸防水板。大约9点25分左右卸完货,由于洞内光线不足,在倒车调头过程中,车辆的尾部撞上正在打扫卫生的工人郭久方受伤倒地,工人杜**见状立即给现场管理人员张**报告,张**赶到现场后发现川ZA8***车辆撞伤人了,就和杜**把伤者抬上他的车送往盐津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郭**,男,58岁,身份证号码:532124************,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31日9点30分左右,工人杜**给现场管理人员张**报告,张**赶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瞒报了该起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杜**协助张**将伤者郭***抬上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31日11时,郭**被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告死亡,随后遗体被送往县医院太平间存放,事故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并达成协议,由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200000.00元(壹佰贰拾万元整)作为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安抚费。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企业没有上报相关部门,无法评估。
(五)事故瞒报核查情况
经核查,10月31日9点左右,驾驶员熊**驾驶川ZA8***车辆进入盐津县庙坝镇洞内卸防水板。大约9点25分左右卸完货,由于洞内光线不足,在倒车调头过程中,车辆的尾部撞上在打扫卫生的工人郭**,工人杜**给现场管理人员张**报告,张**赶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张**担心上报对自己和公司造成影响,而且伤者死亡后,认为与死者家属已达成了赔偿协议,社会影响不大,不会有上访等事件发生,为缩小事故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于是没有按规定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现场无人员指挥车辆,车辆驾驶员在倒车作业时,洞内光线不足,没有注意周边环境,盲目倒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张**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员万**未跟班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不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管理履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员未跟班作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督促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存在瞒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略。
3.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经理翟**,男,46岁,中共党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男,36岁,群众,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督促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万**,男,50岁,群众,作为工程项目安全员,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督促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安全总监王**,男,37岁,群众,作为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督促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略。
(四)略。
五、事故主要教训
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平衡比分权重,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0·31”瞒报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员要跟班作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盐津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隐患问题和履职尽责的能力。要采取主动巡查与举报投诉查处、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全县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和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形成企业不能违法、不想违法、不敢违法的长效机制,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零容忍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未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整顿一批、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违法非法企业,对整治不认真、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督促不力的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扎实开展事故瞒报“大起底”专项行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认真排查接到的事故举报和交办的事故举报核查情况进行重新梳理,精准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五)充分发挥事故警示宣传教育作用。盐津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将本次事故教训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要对照反思在日常工作中的不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针对本企业特点,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正确认识,所有进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主体都要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强化法治意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盐津庙坝四川腾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31”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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