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靖安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大关县靖安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二)事故车辆情况 2
(三)驾驶人情况 3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3
(五)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 4
(六)事故发生经过 5
(七)事故现场情况 5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6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二)善后处理情况 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7
(一)事故直接原因 7
(二)事故性质 7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7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五、事故主要教训 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2026年1月4日8时3分许,大关县靖安镇境内景泰-昭通公路(景昭线)1867公里55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关县靖安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进行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调查组认定,大关县靖安镇“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钦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F(3-3),法定代表人王**,2001年9月13日注册成立,住所钦州市*******停车场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0月1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钦字450********9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7月30日。
2.重庆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法定代表人任**,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住所重庆市************,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人力装卸服务等。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甲为一辆白色的汕德卡牌/ZZ************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W**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号牌为桂NC***5,车辆识别代号:LZ************3,发动机号:201*******7,车辆检测有效期止:2026年12月31日,保险有效期止:2026年12月9日,所有人系钦州市*******有限公司;被牵引车为一辆灰色正康宏泰牌/HH********E重型罐式半挂车,车牌号为桂NW**5挂,车辆识别代号:LB************0,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31日,保险有效期止:2026年12月9日,车辆所有人系钦州市********有限公司。车辆桂NC***5、桂NW**5挂实际车主为吴**,吴**与钦州市******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将车辆挂靠于该公司,合同期限自2025年11月6日至2030年12月8日止。
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6〕车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桂NW**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性能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6〕车鉴字第36号)鉴定意见,桂N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无机械故障,其性能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2.事故车辆乙为一辆灰色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临时号牌为渝D3***4,车辆识别代号:LSC************7,发动机号:25*****3,临时车牌号有效期止:2026年1月6日,车辆所有人系重庆市********有限公司。2026年1月1日,该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由重庆市******有限公司承运重庆市*******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下的长安跨越商品车。2025年12月6日,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洪*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洪*作为驾驶员运送车辆。
(三)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甲驾驶人马**,男,回族,身份证号码:532***********9,持档案编号为330******0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经对驾驶人马**开展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
2.事故车辆乙驾驶人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7,家住重庆市万州区**镇。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钦州市******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任命王**为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席**为公司副总经理,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杨**为安全技术科科长。并聘任席**、杨**、何**、宫**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生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该公司每月组织司机登录手机APP账号观看安全教育视频,每年组织司机进行一次线下安全学习,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查。此次事故中,对马**驾驶车辆动态监测不到位,未有效提醒驾驶员休息。
2.重庆市******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公司员工对企业安全规章制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
1.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加强企业源头监管,定期对钦州市******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一是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证件有效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安全会议与驾驶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车辆隐患排查工作与二级维护开展情况、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等;二是重大节假日前,根据市局工作部署开展提级管控与专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每年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每月根据动态监控数据及市局发布的“红黄码”等线索进行提醒、监管;四是不定期与钦北区执法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企业进行问题整改。
2.万州区交通运输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监管。一是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对企业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细致核查;二是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树立安全意识。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3日15时30分许,驾驶人马**驾驶桂N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W**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昭通出发到四川自贡去装油,于21时许到达自贡,22时许装油完毕后立即返回昭通,2026年1月4日1时许到达普洱镇卸油14吨,2时30分许离开普洱镇,4时30分许因车辆故障停留于大关岔河收费站附近等待修理工修理车辆,6时许车辆维修完毕,马**驾车继续驶向昭通。途中没有有效的睡眠,仅在卸油、吃饭、修车时短暂休息。2026年1月4日8时许,马**驾车行驶至景泰-昭通(景昭线)1867公里550米处,驶过结冰路面时车辆失控,驶过道路中心实线,撞到侧滑在道路北侧侧沟的渝D3***4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在车外施救渝D3***4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施救人员辛**及驾驶员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关县靖安镇景昭线K1867+55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大关县靖安镇、西至大关县玉碗镇。道路性质为潮湿的沥青路面,道路由西向东转半径为82米的右弯,上3%的坡,道路北侧为挡墙,南侧为山体,道路有中心实线划分车道,道路有效路面全宽910cm,由西向东行车道宽450cm,道路北侧有宽132cm的路肩,路肩外有宽1250cm、深70cm的排水沟,排水沟外为挡墙,道路南侧有宽130cm的路肩,路肩外有宽50cm,深55cm的排水沟,排水沟外为山体。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死者辛**,1966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532***********1,系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
2.死者洪*,1987年12月生,身份证号码:500***********7,系重庆市万州区**镇居民。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桂CN***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马**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邓**接到大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勘察工作。伤者辛**、洪*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辛**、洪*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辛**腹部创伤性肝、脾、门静脉破裂致其死亡;洪*颅脑损伤造成其死亡。驾驶员马**在事故发生当天向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席**告知情况,后钦州市*******有限公司向当地道路运输部门报告相关事故情况。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两名死者已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事故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马**疲劳驾驶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系桂N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马**疲劳驾驶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驾驶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大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安徽省凤阳县**镇人,系钦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建议由钦州市******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杨**,安徽省凤阳县**镇人,系钦州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提醒驾驶员休息。建议由钦州市******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4.席**,安徽省凤阳县**镇人,系钦州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提醒驾驶员休息。建议由钦州市******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钦州市******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提醒驾驶员休息,建议由钦北区安委办对钦州市******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由钦北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建议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钦州市******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机动车,未能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知识宣传,规范驾驶行为,严禁超速、酒驾、疲劳驾驶,利用短信、互联网、交通诱导屏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扩宽宣传渠道,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升驾驶人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加强路面巡查管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酒醉驾、超员超载等重点违法整治,加大薄弱时段路段管控,运用电子监控、动态巡逻等科技与传统手段结合的方式,精准查处并曝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震慑。
(四)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钦州市******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起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车辆动态检测管理,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疲劳驾驶、超速行车等行为,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第一”的行车意识,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滇公网安备 5306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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