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16时22分许,大关县高桥镇境内镇雄-桧溪公路(镇桧线)K275+5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关县“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进行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调查组认定,大关县“4·17”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XXXXXX,法定代表人朱XX,2017年11月1日注册成立,住所:成都市新都区XXXXXXX,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大件运输等。2024年5月2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142XXXXX号),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28年5月27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甲为一辆棕色的东风牌/DFH42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为川ACV3XX,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XXX,发动机号:7897XXXX,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7月2日,所有人系成都市新都区XXXXXXXX的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该车牵引一辆红色的欧乐虎牌/KHY9400X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车牌:川AU9XX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X36XXXXX,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所有人系成都市新都区XXXXXXXXX的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川ACV3XX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及驾驶员为吴XX,2023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商用车挂靠协议》,吴XX自愿将购买货车落户于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落户车辆车牌号为川ACV3XX、川AU9XX,挂靠期限: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挂靠费每年3000元。
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法鉴定所〔2024〕(车)鉴字号第358号)鉴定意见认为,川AC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川AC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具备计算车速的条件,无法计算肇事时的车速,未能检测出川AC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械故障。
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法鉴定所〔2024〕(车)鉴字号第359号)鉴定意见认为,川AU9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川AU9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不具备计算车速的条件,无法计算肇事时的车速,未能检测出川AU9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械故障。
2024年7月3日,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4〕速鉴字第080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车辆川ACV3XX/川AU9XX挂号车在进入视频监控画面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值为43km/h左右。
2.事故车辆乙为一辆灰色的金杯牌/SY1021LXXXX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号牌为云CVV0XX,车辆识别代号LSYCKH2M1KXXXXXX,发动机号:408XXX,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1月3日,所有人系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XXXXXXXX村民袁XX。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4〕(车)鉴字号第357号)鉴定意见认为,云CVV0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动能、制动系动能符合技术要求,云CVV0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7.65km/h,未检测出云CVV0XX号轻型普通货车机械故障。
(三)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甲驾驶人吴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31971XXXXXXX,持档案编号为51202108X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四川省资阳市XXXXXXX。事故发生时,经对驾驶人吴XX的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证明,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
2.事故车辆乙驾驶人袁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251970XXXXXX,持档案编号为53060342XXXX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XXXXXXX。事故发生时,经对驾驶人袁XX抽取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证明驾驶人袁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安全科),任命朱XX为公司经理、李XX为安全科科长、许XX和胡XX为专职安全员,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该公司制定了《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吴XX签订《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目标责任书》《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目标承诺书》,组织员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该公司依法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
2023年以来,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两次行业监管检查。一是2023年10月12日对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复查,存在问题均整改完毕;二是2024年5月17日进行安全检查。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按照《2024年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7日,驾驶人吴XX驾驶川AC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U9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云南普洱至四川乐山。2024年4月17日16时22分许,驾驶人吴XX驾车行驶至镇桧线(镇雄-桧溪公路)K275+500M超越一辆大货车后上6%的坡、转半径为104米的左弯驶回车道时遇到对向驾驶人袁XX驾驶的云CVV0X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袁XX即踩制动,制动过程中车辆越过中心黄色实线,车辆正面与驾驶人吴XX所驾车左正面相撞,造成驾驶人袁XX死亡,两车受损。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关县高桥镇境内镇雄-桧溪公路(镇桧线)K275+5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大关木杆,西至大关高桥,道路系上坡转弯干燥的沥青路面,大关高桥至大关木杆上6%的坡、转半径为10400cm的左弯,道路有效路面全宽815cm,道路中央有宽15cm的黄色实线划分车道,大关高桥至大关木杆行车道宽400cm,道路南侧有一条宽48cm、深36cm的侧沟,道路北侧有民房,道路南侧为山体,大关木杆方向距肇事地3.2公里处有一块“连续下坡还有15公里限速30公里每小时和连续下坡”的标志牌。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袁XX,1970年1月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70XXXXX,系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XXXXXX村民。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吴XX16时24分拨打110电话报警,16时26分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6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9分向成都右京物流有限公司负责驾驶员事务的管理人员李XX报告事故情况。16时24分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祁XX接到110指令后,立即带领事故处理民警前往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抢救和现场施救工作。120急救医务人员接到急救电话后立即前往现场对袁XX实施抢救,袁XX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XX与妻子屈XX及时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积极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吴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了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二)间接原因
驾驶人袁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超过了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驾驶人吴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了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根据大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X在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驾驶人袁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超过了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驾驶人袁XX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了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暴露出驾驶员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安全文明行为要求和方法操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利用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滇公网安备 5306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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