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12时42分许,在曲靖市罗平县西关街与云贵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罗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罗平罗雄“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罗平县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罗雄“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张XX驾驶云G9XXX号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西关街与云贵路交叉路口遇红灯信号时停车等候,当绿灯信号灯亮时,张XX驾驶云G9XXX号车起步直行,其所驾车辆车头部与柏XX的无号牌电动轮椅车尾部相撞,造成柏XX现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云G9XXX号肇事车系红色“红岩牌/CQ3256HYVXXX”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20T0038XXX,车辆识别代号:LZFF25X43LD06XXX,于2021年1月27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张XX,登记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XX社区XX村XX号,核定载质量12370K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5年1月17日0时0分起至2026年1月16日23时59分止,保费:3360.00元(叁仟叁佰陆拾元整),保险单号:PDZA20255303000000XXX,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5年1月17日0时0分起至2026年1月16日23时59分止,保费5506.63元(伍仟伍佰零陆元陆角叁分),保险单号:PDAA2025303000000XXX。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滇字开远53250202XXX号,业户名:开远市张XX,地址:开远市XX社区XX村XX号,车辆号牌:云G9XXXX,经营许可证号:53250200XXX,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吨(座)位:12.37,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落户日期:2021年1月27日,核发机关:曲靖罗平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发证日期:2025年2月12日。
2.驾驶人:张XX,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53032419771011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居委会XX村XX号,持有53032419771011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30008XXX,有效期为2022年12月12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张X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53032419771011XXX,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8月10日,有效期限:2029年10月29日。
(二)肇事无号牌四轮电动轮椅车及驾驶人情况
1.肇事无号牌车系黑色四轮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柏XX,电机号:250GM20240111XXX,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肇事当事人:柏XX,女,汉族,69岁,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571020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居委会XX街XX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日,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罗平县花乡小镇沿西关街向罗平县关塘村方向行驶,柏XX驾驶电动轮椅车沿西关街向罗平县G324国道方向行驶,12时42分许,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西关街与云贵路交叉路口遇红灯信号时停车等候,当绿灯信号灯亮时,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直行,其所驾车辆车头部与柏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轮椅车尾部相撞,造成柏XX现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西关街与云贵路交叉路口,西关街呈东西走向,东至G324国道,西至罗平县九龙大道,南半幅车道由道路中心虚线划分为双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为340厘米,西关街南、北侧均设有宽为200厘米的非机动车道,云贵路呈南北走向,北至罗平县龙门街,南至罗平县万峰路,有效路面宽680厘米。
2.现场路段纵向线形为平直交叉口,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3.气候:晴,白天,视野好。
(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等工作,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死者已入葬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及时,公安、120等有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明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应急救援高效及时,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5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柏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令标志行驶且在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二)柏XX驾驶电动轮椅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令标志行驶,在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②之规定,认定张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交由罗平县公安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二)柏XX驾驶电动轮椅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④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⑤之规定,认定柏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不学法懂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张XX驾驶云G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令标志行驶,在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柏XX无视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轮椅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致使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驾驶人、行人等要积极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牢记安全红线不能触碰,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要以案说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