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罗平板桥“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5-06 16:55

2025年10月19日12时03分,在曲靖市罗平县福昆线与板桥镇江桥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板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罗平板桥“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原调查组名称为曲靖罗平“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根据调查分析后更名为罗平板桥“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罗平县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分析论证等工作,全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板桥“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白XX驾驶晋HL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车,从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途径罗平县板桥镇到罗平县腊山街道以龙岗拉木头)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福昆线与板桥镇江桥街交叉路口遇红灯时停车等候,待绿灯亮后,其所驾车起步行驶时与同向起步行驶的由毛XX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毛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为宁武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MA0KF2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XX;注册资本:2023年5月12日登记时为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3月22日,营业期限:2019年3月2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XX镇XX村;登记机关:宁武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5月12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晋交运管许可忻字14092500XXXX号;业户名称:宁武XXXX有限公司;地址:宁武县XX镇XX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3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核发机关:宁武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时间:2023年5月24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公司发文任命李XX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副经理李X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经理李XX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安全科安全员杨XX负责日常安全管理。该公司有工作人员7人。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该公司建立健全了2025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该公司与车辆驾驶员签订了有关合同,公司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督促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检审及购买保险。

(三)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人情况

1.晋HLXXXX号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陕汽牌/SX4258GR3XXXX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3119F04XXXX;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8KX07XXXX;机动车所有人:宁武XXXX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XX镇XX村;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19年6月28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该车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2025年6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6月22日24时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2688.00元(贰仟陆佰捌拾捌元整);保险单号:625301500050700XXXX;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日期:2025年7月3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7月2日24时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3395.29元(壹万叁仟叁佰玖拾伍元贰角玖分),保险单号:PDEJ2514012334000000XXXX。该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晋交运管许可忻字14092500XXXX号;业户名称:宁武XXXX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XX镇XX村;车辆号牌:晋HLXXXX;经营许可证号:14092500XXXX;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吨(座)位:0吨;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落户日期:2019年6月28日;核发机关:宁武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9年7月12日。

晋HLXXX挂号肇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黄色“福德金牌/FDJ9405XXXX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BB9CH739KTFDXXXX;机动车所有人:宁武XXXX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20年4月16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日期:2025年4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4月18日24时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2358.54元(贰仟叁佰伍拾捌元伍角肆分),保险单号:PDEJ2514012334000000XXXX。肇事时由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经曲靖恒通司选鉴定所(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4XX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HL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符合C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 CB/T18344—2016 相关技术条件;符合GB7258—2017第8.6.1条规定;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驾驶人:白XX,男,汉族,41岁,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222719841006XXXX;户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XX乡XX村三组XXX号;持有驾驶证号:14222719841006XXXX,档案编号为:14090075X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7年3月3日至2027年3月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14222719841006XXX,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月30日,有效起始日期:2025年1月30日,有效期限:2031年1月29日。经检测(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白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白XX《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的酒精含量为:0.00mg/100ml。未做毒检。

(四)肇事两轮轻便摩托车及驾驶人、载乘员情况

1.肇事两轮轻便摩托车:白色“台铃牌/TL1200TXXXX型”无号牌车,电机型号:10ZW72603XXXX;机动车所有人:毛XX;该车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注册登记;该车未投保保险;肇事时由毛XX驾驶。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4XX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属性:该车属于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转向系:符合C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制动系:符合CB7258-2017 相关技术条件;喇叭:符合CB7258-2017第8.6.1条规定;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驾驶人:毛XX,男,汉族,50岁,文盲,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750520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工作单位:在家务农;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检测(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毛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毛XX《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中的酒精含量为:0.00mg/100ml。未做毒检。

3.载乘员:刘XX,男,汉族,54岁,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710314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乡XX村委会XX村;交通方式:乘坐毛XX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9日11时许,白XX驾驶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HLXXX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空车,从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途径罗平县板桥镇到罗平县腊山街道以龙岗拉木头)由富源县富村镇沿福昆线向罗平县县城方向行驶,毛XX搭载刘XX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罗平县板桥镇“正餐阁滋味”快餐店向罗平县板桥镇新村方向行驶,12时03分,白XX驾驶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福昆线与板桥镇江桥街交叉路口遇红灯时停车等候,待绿灯亮后,其所驾车起步行驶时与同向起步行驶的由毛XX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死亡,毛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福昆线与板桥镇江桥街交叉路口(该路段限速30km/h),现场路段系一“十”字路口,由红绿灯控制,东至罗平县板桥镇牛补歹村、西至罗平县板桥镇新村、北至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南至罗平县板桥镇江所田火车站。

2.现场路段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均宽350厘米,南北两侧设有停车泊位。

3.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4.天气情况:晴。

(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接报时间:2025年10月19日12时10分,接报后立即出警处置)、卫健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经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救援并送往医院检查确诊,当事人刘XX已无生命体征),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安葬,理赔工作已完毕,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及时,公安、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明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应急救援高效及时,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5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死者刘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毛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起步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提醒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白XX驾驶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起步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刘XX存在乘坐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毛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起步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提醒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①、第八条②、第五十一条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④、《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⑤、第四十一条第(二)项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⑧之规定,认定毛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交由罗平县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二)白XX驾驶晋HL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HL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起步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⑨之规定,认定白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交由罗平县公安局、山西省宁武县宁武春凯运输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⑤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刘XX存在乘坐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四)宁武XXXX有限公司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救援、赔偿及善后处置工作,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白XX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毛XX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均反映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安全出行意识缺失。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仍需深化。责任单位宁武XXXX有限公司在驾驶人员日常安全监管、车辆动态追踪等方面的管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需强化全流程安全管控。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驾驶人要积极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无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不按操作规范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二)宁武XXXX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全周期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一是多渠道、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增强全民守法意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凝聚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