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19时11分许,在曲靖市罗平县江召公路K2304+500M处发生一起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一辆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一辆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2024〕—182),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罗平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曲靖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南部运管中心、县总工会、罗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罗平罗雄“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罗雄“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罗平县江召公路K2304+500M处左转弯时,其所驾车车头与直行的周XX驾驶的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右前部相撞,造成雷XX受伤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轻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云DUSXXX号肇事车系蓝色“解放牌CA3040K6L3FXXX型”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D3607DA0XXX,车辆识别代号:LFNG4LCBXDTB03XXX,机动车所有人:杜XX(系周XX丈夫),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13年9月3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2023年9月2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9月25日23时59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017.50元(壹仟零壹拾柒元伍角),保险单号:PDZA202353030000145XXX,机动车商业保险日期:2023年9月2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9月25日23时59分止, 保险保费合计3403.33元(叁仟肆佰零叁元叁角叁分),保险单号:PDAA202353030000132XXX。
2.驾驶人:周XX,女,汉族,32岁,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208051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乡XX村委会XXX村XXX号,持有530324199208051XXX号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0303399XXX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8日至2027年9月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15924937XXX。据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XXX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编号为0200069XXX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
(二)肇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驾驶人情况
1.云DWQXXX号肇事车系黄色“太阳牌DY250ZHXXX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动机号:K5430XXX,车辆识别代号:LATZDNZY8K5440XXX,机动车所有人:雷XX,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于2019年6月10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驾驶人:雷XX,女,汉族,59岁,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6502040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村委会XX村XXX号,持有530324196502040XXX号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0300875XXX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3年8月2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据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XXX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编号为0200060XXX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5日,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罗平县幸多禄村向罗平县金色雅苑小区行驶,周XX驾驶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罗平县红场院沿江召公路向师宗县方向行驶,19时12分许,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罗平县江召公路K2304+500M处左转弯时,其所驾车车头与周XX驾驶的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右前部相撞,造成雷XX受伤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江召公路K2304+500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罗平县县城,南至师宗县,由高80厘米,宽85厘米的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隔离,由西向东依次为机非混合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非混合道,宽分别为:260厘米、350厘米、350厘米、350厘米、350厘米、260厘米,道路西侧有一路口至罗平县幸多禄村。
2.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3.现场道路系四枝分岔口,道路西侧有一路口至罗平县幸多禄村,有一路口至师宗县。
(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入葬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党委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120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争取了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罗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4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雷XX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二)周XX驾驶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未尽到观察义务,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且违反警告标志指示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③之规定,认定雷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周XX驾驶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未尽到观察义务,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且违反警告标志指示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④及第四十四条⑤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⑦之规定,认定周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不学法不懂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周XX驾驶云DUSX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未尽到观察义务,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且违反警告标志指示行驶;雷XX驾驶云DWQ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驾驶人要积极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牢记安全红线不能触碰,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2.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要以案说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