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17时59分,在曲靖市G78汕昆高速1644公里174米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境内)发生1起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罗政办通〔2024〕12号),成立了以罗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罗平县应急管理局、罗平县公安局、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罗平县总工会、罗平县人社局、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陆良分处工程养护安全部等部门组成的曲靖罗平“1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曲靖罗平“1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李XX超速驾驶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78汕昆高速1644公里174米处北半幅道路内时,其所驾车车头部与前方同车道低速行驶的岑X所驾驶的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P8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李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J8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法定代表人:陈XX,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品)的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防城港市XX区XX路XXX号商会大厦14层XXXX号房,登记机关:防城港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0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防字45060200XXXX号,业户名称: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XX区XX路XXX号商会大厦14层XXXX号房,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1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核发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交通运输发展促进中心,核发时间:202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防字45060200XXXX号,业户名称: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XX区XX路XXX号商会大厦14层XXXX号房,车辆号牌:桂P5XXXX(黄色),经营许可证号:45060200XXXX,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交通运输发展促进中心,核发时间:2024年6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对肇事驾驶员进行现场抢救,确认人员死亡后,积极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进行相关赔偿,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基本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也履行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
(二)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P5XXXX号车为红色“解放牌CA4250P6XX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53693XXX,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3MFA12XXX,机动车所有人: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21年6月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登记住址:防城港市XX区XX路XXX号商会大厦14层XXXX号房,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2024年5月31日23时30分起至2025年5月31日23时3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2912,保险单号:1143900390252177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日期:2024年5月31日23时30分起至2025年5月31日23时3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5339.36元,保险单号:1143900390252423XXXX。
2.驾驶人:岑X,男,布依族,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760211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XX乡XX村三组XX号,持有52232819760211XXXX号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2230140X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4月8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桂P5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岑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6年7月13日,核发机关: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编号:No.5200918XXX。
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4〕毒鉴字第004XX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02000264XX(岑X)血液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肇事轻型仓栅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云ADG6XXX号肇事车系白色“飞碟牌FD5040CCYW68BXX-X型”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IN231222XXX,车辆识别代号:LZ0BEJC38R1002XXX,机动车所有人:李XX,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24年5月29日在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街道XXX村806号,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9日,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53010000188XXX,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05月29日13时00分起至2025年05月29日13时00分止;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453010000172XXX,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05月29日13时00分起至2025年05月29日13时00分止;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于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TEAD202453019001022XXX,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05月29日1时00分起至2025年05月29日13时00分止。
2.驾驶人:李XX,男,彝族,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40802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XX镇XX村委会X村X号,持有53232919940802XXXX号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311299XXX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4〕毒鉴字第004XX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02000249XX(李XX)血液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7日,李XX驾驶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78汕昆高速由罗平江底向陆良召夸方向行驶,17时59分许,行驶至G78汕昆高速1644公里174米处(云南省罗平县境内),其所驾车车头部与前方同车道由岑X驾驶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P8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云ADG6XXX号车驾驶人李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G78汕昆高速1644公里174米处(云南省罗平县境内)北半幅道路内,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罗平江底,西至陆良召夸,该路段道路为弯道上坡路段,弯道半径为1953
20.5cm,坡度为2%,道路为双向四车道,由高100厘米,宽90厘米的水泥隔离墩分隔两相向车道,中央水泥隔离墩上有高60cm的塑料防眩板,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分别为:宽370cm的内侧行车道,宽370cm的外侧行车道,宽300cm的应急车道,中央水泥隔离墩与内侧行车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两行车道间为宽15cm的白色单虚线,外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道路外侧边缘为宽50cm、高120cm的水泥隔离墩。事故现场以东有G78汕昆高速1635公里150米处“大型车靠右”标志牌一块;G78汕昆高速K1640+610M处有“小客车110km/h、其他车90km/h”限速牌标志牌一块。
2.现场路段为弯道上坡路段,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3.天气:晴
(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医疗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医疗救护(肇事驾驶员李XX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理赔工作正在进行中,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交警、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解救被困人员。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争取了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4〕法(病)鉴字第008XX号《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李XX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李XX驾驶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路段限速为其他车90km/h,肇事时云ADG6XXX号车车速约为97km/h)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岑X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8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肇事时该车载有货物33775kg,核定载质量为32700kg,超载1075kg),肇事时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该路段限速为其他车90km/h,肇事时桂P59XXX号车车速约为47km/h),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XX驾驶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①及第四十三条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③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④之规定,认定李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岑X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8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肇事时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⑤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⑥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⑧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⑨之规定,认定岑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广西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基本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肇事驾驶员岑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不再作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不学法不懂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岑X驾驶桂P5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8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至事故地点未尽到观察义务,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违反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驶;李XX驾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云ADG6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内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驾驶人要积极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牢记安全红线不能触碰,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2.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要以案说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