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14时12分许,在曲靖市罗平县云贵路二堡厂菜市场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177),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县住建局、腊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罗平腊山“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原调查组名称为罗平腊山“5·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根据调查分析后更名为罗平腊山“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腊山“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张XX驾驶云D82XXX号车行驶至罗平云贵路二堡厂菜市场路口时,其车头与沿人行横道线横过云贵路的赵XX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悬挂罗平05XXX号牌)左侧相撞,造成赵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重型仓栅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云D92XXX号肇事车系红色“解放牌/CA5310CCYP66K24L7
T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52806XXX,车辆识别代号:LFNFVXRX5HFA01XXX,于2017年3月10日在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张XX,登记地址:曲靖市罗平县XX镇XXX居委会XXX村XXX号,核定载质量18070KG,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4年3月9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3月8日24时00分止,保费2464.00元(贰仟肆佰陆拾肆元整),保险单号:PDFA24530114390000000XXX,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4年3月9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3月8日24时00分止, 保费3610.40元(叁仟陆佰壹拾元肆角),保险单号:PDEJ24530114390000000XXX。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滇交运管罗平字530324017XXX号,业户名:张XX,地址:罗平县XX镇XXX村委会XXX村XXX号,车辆号牌:云D82XXX,经营许可证号:530324007XXX,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吨(座)位:18.07,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落户日期:2017年3月10日,核发机关:曲靖罗平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发证日期:2023年3月9日。
2.驾驶人:张XX,男,汉族,35岁,高中,身份证号:530324198909010XXX,户籍地址:曲靖罗平XX镇XXX居委会XXX村XXX号,持有530324198909010XXX号驾驶证,档案编号:530301279XXX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7年9月1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张X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5302021XXX,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9月20日,有效期限:2029年9月12日。
(二)肇事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及驾驶人情况
1.肇事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无号牌肇事车系棕色“金彭牌JP500XXX型”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悬挂无效的罗平05XXX号牌),车架号:X20050001XXX,电机号:JG10222012006J2XXX,该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赵XX,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肇事当事人:赵XX,女,汉族,69岁,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5506200XXX,户籍地址:曲靖罗平XX街道XXX村XXX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4日14时12分许,张XX驾驶云D82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云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平县云贵路二堡厂菜市场路口时,其车头与由二堡厂菜市场沿人行横道线横过云贵路的赵XX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赵XX受伤后经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位于罗平县云贵路二堡厂菜市场路口路段,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腊山路,北至西关街,由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划分为双向六车道,由西向东方向依次为非机动车道、绿化带、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绿化带,宽分别为:250厘米、185厘米、300厘米、330厘米、330厘米、195厘米、330厘米、330厘米、300厘米、185厘米、250厘米。
2.现场道路设有人行横道线,线长2980厘米,宽490厘米。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等工作,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死者已入葬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及时,党委政府及公安、120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明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争取了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4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赵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器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张XX驾驶云D82XXX号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8070KG,肇事时实际载质量46820KG,超载259.10%)且行经人行横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二)赵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XX驾驶云D82XXX号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经人行横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④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⑤之规定,认定张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赵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
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横过道路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⑥、第五十一条⑦、第八条⑧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⑩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⑪之规定,认定赵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不学法不懂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张XX驾驶云D82XXX号货车超载且行经人行横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赵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致使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驾驶人要积极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牢记安全红线不能触碰,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2.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要以案说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