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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腊山“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4-21 15:52

2024年1月7日7时45分许,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花海大道K2296+99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罗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腊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原调查组名称为罗平县花海大道K2296+990M“1•7”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现根据调查分析后更名为罗平腊山“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于2024年1月12日开始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罗平腊山“1·7”一般道路交通,是一起因杨XX驾驶云D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车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车与赵XX驾驶的云D7XXX号电动自行车相刮擦,导致赵XX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失控后向左倒地,赵XX倒地后又被云D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三排、第四排轮胎碾压,造成赵XX现场死亡、云D7XXX号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云D9XXX号“乘龙牌LZ3317XXX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GX5DF54KL60XXX,发动机号:3119A00XXX,使用性质为货运;行驶证登记车主:申XX,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6月15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AKUM3B7Y2023B003XXX)和20万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单号:AKUM3B7CTP23B004XXX),事故发生时该车载有货物5728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超过核定载质量372.67%),机动车状态为变更车道行驶,行驶速度因数据不全,无法计算,肇事时由杨XX驾驶。

2.车辆所有人:申XX,所有权:个人,登记证书编号:53001833XXX,登记住所:云南曲靖罗平县XX街道XX大道XX号。申XX于2021年5月7日在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324MA6Q9TXXX的营业执照,名称:罗平县XXX运输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X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云南曲靖罗平县XX街道XX大道XX号。

3.驾驶人:杨XX,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53222619820406XXX,住址:罗平县XX镇XX居委会XX村供销社内,持有驾驶证号为:53222619820406XXX、档案编号为:53030335XXX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5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根据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XX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杨XX血样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二)肇事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电动自行车:云D7XXX号肇事车系白色“立马牌TDXXX型”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编号:18512230101XXX,电机号码:LM48V350WBBB01230204XXX,机动车所有人:赵XX,该车于2023年6月15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肇事时由赵XX驾驶。

2.驾驶人:赵XX,女,汉族,61岁,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村委会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631014XXX。据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XX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赵XX血样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为国道一级,位于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K2296+990M,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北至罗平县板桥镇,南至师宗县,由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划分为双向六车道,由东向西依次为机非混合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非混合道,宽分别为:350厘米、360厘米、360厘米、600厘米、360厘米、360厘米、350厘米。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完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7日6时50分许,杨XX驾驶云D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载公分石由师宗县沿罗平县花海大道向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向行驶,7时45分许,在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K2296+990M处变更车道时,其所驾车与赵XX驾驶的云D7XXX号电动自行车相刮擦,导致赵XX所驾驶的云D7XXX号电动自行车失控后向左倒地,赵XX倒地后又被云D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三排、第四排轮胎碾压,造成赵XX现场死亡、云D7XXX号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及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保持社会稳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理赔工作正在平稳有序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杨XX驾驶云D9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车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车辆所有人申XX安全意识不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车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①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③之规定,认定杨XX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④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⑤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负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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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车辆所有人申XX安全意识不足,对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罗平运政管理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于2024年7月28日前报事故调查组。同时责令其积极主动配合驾驶员杨XX一起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安抚,确保社会稳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车辆所有人申XX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对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2.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罗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罗平运政管理所、罗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曲靖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部运管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为推手,强化分析研判,克服惯性思维,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对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流动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曲靖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部运管中心要结合辖区实际,对事故多发、易发的平交路口进行隐患排查,进行分类施策治理,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隐患治理底数清、情况明,对道路两侧岔路口、路边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可视距离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通过修剪行道树枝、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承载能力。各部门把采取的措施及开展情况于2024年7月28日前报事故调查组。

3.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20〕31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3〕35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地方交安委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意识,加大对超速、超载、超员、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并收集典型案例提炼经验教训,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