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五龙“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师宗县政府师宗五龙“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4日(报告批复日期)
目 录
师宗五龙“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8日15时许,在曲靖市师宗县东山-泸水(东泸线)K2409+80M 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师宗五龙“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依法依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这是一起因驾驶人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李*祥,男,*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村**号 ,居民身份证号:532**************4,持证号为532**************4、档案编号为530********1、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长期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A****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业资格证号:532**************4,从业人员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核发机关:曲靖市**交通运政管理所。
许*才,男,*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村**号,身份证明号码:532**************9,持证号为532**************9、档案编号为530********7、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云A****6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8********5,车辆识别代号:LZ**************0),机动车所有人:李*祥,登记住址:云南省**市**区**街道**街**号,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检验有效期至20**年**月**日;道路运输证证号:530********1,年审日期:20**年**月,年审有效期:20**年**月;经营许可证号:530********5,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发证机关:**市**区交通运输局;肇事时有保险,承保公司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为124***************9,未购买商业险。
云C****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S*****8,车辆识别代号:LC**************1)。机动车所有人:王*成,登记住址:云南省**市**县**镇**村***社**号,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检验有效期至20**年**月**日。肇事时有保险,承保公司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60*******************5。
(1)云C****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鉴定情况
**省**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科院司鉴中心[20**]道交痕鉴字第0**-0***0号)鉴定意见:
①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
②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 GB 7258-2017相关规定,合格。
③该车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肇事前功能有效。
④该车肇事前的车速无法计算。
⑤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2)云A****6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鉴定情况
**省**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科院司鉴中心[20**]道交痕鉴字第0**-0***1号)鉴定意见:
①该车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超标,直拉杆前后球销和横拉杆左球销松旷,不符合GB7258-2017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不合格。
②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GB 7258-2017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合格。
③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功能有效,符合GB 7258-2017中相关规定。
④该车肇事前平均速度约为45km/h。
⑤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2026年5月11日,鉴定报告收到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
据办案民警于2026年5月8日17时23分对李*祥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为0mg/100ml;根据2026年5月12日****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20**]法医毒鉴字第0***3号):许*才尸体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2026年5月11日,云南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许*才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离断大失血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东山—泸水(东泸线)曲靖市师宗县段K2409+80M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村方向,西至**乡方向,南侧为山体,北侧为农田,该路段无道路交通标线,为双向一车道,车道东侧路宽5.4米,接触点处路宽6.1米,弯道处路宽为6.8米,该路段转弯半径R=25米,由**乡向**村方向为上坡,坡度i=8.7%,现场勘查时为干燥沥青路面,东泸线标志限速为20km/h。
(1)地面痕迹:地面上有一条长1660cm的制动拖印,系云A****6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制动后左后轮与地面摩擦形成,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车体痕迹:
①云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左侧见23cm长的刮擦印。
②云A****6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轮胎钢圈见血迹沾附,轮胎高60cm处见刮擦印。
(3)人体痕迹:无。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阴,干燥沥青路面。

事故现场图
2026年5月8日,李*祥驾驶云A****6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沿东泸线由**村方向往**乡方向行驶,准备前往磨后头村拉木料,15时许,行驶至东山—泸水(东泸线)曲靖市师宗县段K2409+80M处时,云A****6号车左后轮与对向行驶的由许*才驾驶的云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轮胎及许*才左脚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许*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云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
2026年5月8日15时9分,李*祥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东山—泸水(东泸线)曲靖市师宗县段K2409+8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撞到一个人,请求出警。”随后李*祥呼叫了120救护车。15时36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16时55分,公安**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8时10分,路面清障作业车辆到达现场。5月12日9时,**县公安局**管理大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5月13日,**县**指挥中心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局。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救援、秩序维护、勘查取证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了二次事故,未造成事态扩大,应急处置工作整体规范高效、处置得当。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管理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2026年6月25日**县公安局**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李*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许*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会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来车相近时,在右侧有避让空间的情况下,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其行为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许*才持逾期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该行为不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李*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许*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会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来车相近时,在右侧有避让空间的情况下,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1.李*祥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云A****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议通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相关单位须深刻总结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坚守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持续抓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同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为从源头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夯实安全管控基础,现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短板弱项,制定专项防范及整改提升措施如下: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原则,常态化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对标“三管三必须”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准则,压紧压实各岗位、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做到履职尽责、从严管控。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与辖区道路通行实际,进一步细化安全管控措施和工作举措,聚焦农村道路人员、车辆、道路、环境等关键领域的突出安全隐患,以典型事故案例为警示,全面落地“减量控大”各项工作任务,切实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全力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屏障。
依托多渠道、全覆盖的宣传模式,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主题宣教活动,通过派发安全宣传资料、户外电子屏滚动播放警示内容、现场宣讲科普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摒弃各类交通陋习、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规范出行、安全出行的正确认知,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素养。定期面向重点运输企业、专职驾驶人开展专项安全警示教育及技能培训,组织学习交通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播放典型事故警示宣传片,通过真实事故案例直观展现交通违法、违规驾驶的安全危害。督促运输企业常态化落实内部安全教育管控,引导全体驾驶人严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做到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各执法监管部门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全面总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短板,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举措,持续优化执法服务模式、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全力保障辖区农村道路通行安全、有序、畅通。聚焦道路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拉网式排查整治,针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高危路段,以及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紧盯重点车辆、运输企业、从业驾驶人等关键管控对象,严把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安全关口,加大路面动态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