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漾月“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师宗县政府师宗漾月“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
目 录
师宗漾月“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1 日 20 时 15 分,在曲靖市师宗县 S11 威砚高速师宗南收费站—师宗县丹凤路连接线 K5+70M 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漾月街道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师宗漾月“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当事人、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依法依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这是一起因驾驶人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造成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梁*林,男,*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市**县**街道**村委会**村***号 ,公民身份号码:530**************3,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档案编号为530********9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F****9号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30**************3,从业人员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袁*香,女,*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户籍地址:云南省**市**县**镇**委员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云F****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牌,车辆型号:Z***********1,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1**********7,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服务部,住址:云南省**市**区**街道**社区****幢*号。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检验有效期至20**年**月**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肇事时该车保险在有效期内,承保公司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为:2******************A。道路运输证号:5**********0,业户名称:*******服务部(实际经营者为梁*林),经营许可证号:5**********0,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发证日期为20**年**月**日,检验有效期至20**年**月,核发机关:**市**区交通运输局。
*****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26]道交痕鉴字第0**-****6号)鉴定意见为:
(1)该车转向系部件齐全、均处于连接状态,但转向直拉杆后球销松旷,第一桥转向直拉杆和左前轮有干涉现象,转向系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25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不合格。
(2)该车制动系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安装固定牢靠。制动总、分泵连接完好,空气压缩机功能有效;制动摩擦面状况优良,无裂纹、油污等异常,摩擦痕迹明显;制动管路布局合理,连接可靠,无损伤或老化;气压上升时间及静、动态测试符合标准。经路试行车制动作用在所有车轮上,制动无跑偏现象,各轮制动力分配合理,该车制动系的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25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合格。
(3)该车喇叭装置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安装固定牢靠,未见异常损坏现象。经测试,喇叭可连续发声且工作可靠,喇叭装置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相关规定。
(4)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及行驶系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安装固定牢靠,功能有效,结合鉴定全过程所检见及综合分析,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本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
(5)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视频及现场相关资料、数据,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中有关方法和公式,经分析、跟踪、计算,结果表明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的车速约为72km/h。
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2026年4月24日,鉴定报告收到时间为2026年5月23日。
据办案民警于2026年4月21日21时5分对梁*林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为0mg/100ml;2026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2026]毒检字第0****号)鉴定意见:送检的袁*香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026年4月23日,云南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袁*香死亡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S11威砚高速师宗南收费站—师宗县丹凤路连接线K5+7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东边为**村,西边为子午河,北至师宗县丹凤路,南至师宗南收费站,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划分为双向二车道,车道宽均为345cm,道路两侧有硬路肩,路肩宽均为155cm,路肩外侧有波形护栏,现场勘查时为干燥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现场由北向南有一限速40km/h限速标志牌。
(1)地面痕迹
地面有一条3050cm长的左后轮制动印,一条3086cm长的右后轮制动印,一条2587cm长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倒地挫划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车体痕迹
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勘验:①车头损坏,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前大灯损坏。②电动两轮车车尾被撞损坏变形。
云F****9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勘验:前保险杠被撞损坏。(3)人体痕迹
伤者袁*香,漾月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死亡。
(4)物证
现场散落饵丝等杂物,面积约800cm×60cm。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事故路段无夜间路灯照明。
2026年4月21日,梁*林驾驶云F****9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丹凤路方向沿威砚高速师宗南收费站—师宗县丹凤路连接线向师宗南收费站方向行驶,准备返回**村家中,20时15分许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S11威砚高速师宗南收费站—师宗县丹凤路连接线K5+70M处时车头与前方袁*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尾左侧相撞肇事,造成袁*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6年4月21日20时18分,110指挥中心接驾驶员梁*林电话称:“在曲靖市师宗县 S11 威砚高速师宗南收费站—师宗县丹凤路连接线 K5+70M 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车下压着一个人,请求出警。”20时25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0时28分公安交警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4月22日15时30分,**县公安局****大队向*******中心报告,4月23日,*******中心通过“******统计**报系统”上报*******局。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救援、秩序维护、勘查取证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了二次事故,未造成事态扩大,应急处置工作整体规范高效、处置得当。
**县公安局****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2026年6月2日,**县公安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梁*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
梁*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袁*香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梁*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梁*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梁*林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结合规范正确使用车辆远光灯、交通信号等日常行车知识,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各执法部门应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尽最大可能把风险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