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3 10:52 来源: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9
2025年7月25日22时11分,沪昆高速公路K2159+350M处(富源县中安街道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6万元。
2025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安事故查处字〔2025〕第2号),由富源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富源县交通运输局、富源县总工会、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沪昆高速富源中安“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富源中安“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与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车辆、货物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曲靖泰恒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华,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鑫佳园20栋*号一楼铺面,成立时间:2013年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064268****,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3年3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货运代理、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五金家电、农副产品(不含蚕茧)、办公用品销售、汽车租赁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53030201****,有效期:2022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业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
2.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精拼搬家服务部,系肇事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经营者:贾*荣,登记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吉祥路与学院路交叉口置地天中第一城北苑25号楼门面**号,成立时间:2024年10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0MAE2K1****,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41179160151****,营业期限:2024年10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装卸搬运;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贾*荣,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10707****,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会通街**号,系鲁PZP81挂号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登记所有人。
4.邓*稳,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0110****,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祖德村委会大泥塘村,系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江淮牌,型号:HFC5043CCYP31K1C4NS,车辆识别代号为LJ11RBBE3R860****,发动机号码为R4C1****,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车辆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580kg,肇事时实载(豫Q98N89)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驶入云南呈贡北收费站入口过磅记录证实,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12.05吨,2024年10月22日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公司地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号,交强险保单号为PDZA20244128000020****,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24时00分止,商业保险单号为PDAA20244128000017****,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日24时00分止。
2.鲁PZP81挂号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属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的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车辆品牌:吉鲁恒驰牌,型号:PG9034,车辆总质量:3490kg,核定载质量1740kg,肇事时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及鲁PZP81挂号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车货总重11780kg。2024年11月2日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为LPGDA2106RG20****,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利民司鉴〔2025〕车鉴字第00378号)鉴定分析说明: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损坏变形部件均系事故中碰撞所致,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及GB38900-2020中的相关技术要求。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和信号装置功效不能判断;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3km/h。
3.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解放牌,型号:CA4250P77K25T1E5,2021年9月24日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动机号码为5373****,车辆识别代号为LFWSRXSJ8M1F4****,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该车辆核定载人数为2人、实际载人数为1人。该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公司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市辖区开发区玄坛西路,交强险保单号为PDZA20245303000017****,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23日23时59分止,商业保险单号为PDAA20245303000015****,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23时59分止。
4.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属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品牌:俊华兴牌,型号:LJH9403XXY,2023年7月12日登记注册,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40A38P0LJ****,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2500kg,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载货物。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利民司鉴〔2025〕车鉴字第00379号)鉴定分析说明: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照明和信号装置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及GB38900-2020中的相关技术要求;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和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进入视频时的车速约为29km/h。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汪*(贾*荣妻子),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30816****,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会通街**号,持驾驶证号:37158119830816****,档案编号:34010466****的“C1C6”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4月12日,审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发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邓*稳,系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持驾驶证号:53032519810110****,档案编号:53030351****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6年9月19日,有效期限:2022年9月19日至长期,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云D994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3.贾*荣(汪*丈夫),系鲁PZP81挂号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登记所有人、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曲珠司〔2025〕尸鉴字2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贾*荣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5日,汪*驾驶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号车沿沪昆高速公路曲靖至贵州方向行驶,22时11分,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K2159+350M处(曲靖市富源县境内)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云DA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9946挂号车尾部相撞,造成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贾*荣当场死亡,两车、货物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K2159+350M处(曲靖市富源县境内),经度:东经104°25′14″,纬度:北纬25°66′15″,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胜境关,西至曲靖。事故现场位于南半幅车道内,道路为直线下坡路段,坡度为-3%;南半幅道路由北向南依次设有宽0.5米的路缘带、宽3.35米的超车道、宽4米的行车道、宽2.57米的应急车道。路缘带与超车道、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以宽0.3米的白色反光单实线渠划,超车道与行车道间以宽0.2米的白色反光单虚线渠划;中央隔离设施为上宽0.2米、下宽0.5米、高0.9米,上部设有高0.9米的绿色塑料防眩目板分隔为对称的南北两个半幅的水泥中央分隔带;路侧有高0.7米、上宽0.25米、下宽0.5米的水泥制挡墙;现场以西3375米处设置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限速100km/h、其他车辆限速90km/h禁令标志各1块;该路段属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隔离高速公路。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05.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月25日22时14分,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分中心接富源公安局110转警:在沪昆高速公路,曲靖至富源方向,距离富源收费站2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理。22时14分,富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22时16分,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分中心指派大队二中队民警出警处置,同时向大队及支队带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22时17分,富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富源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7月28日15时,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书面向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月25日22时37分,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二中队民辅警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及现场管控工作;22时40分,富源县人民医院1辆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22时48分,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4车21人携带装备到达现场开展救援,23时8分,将贾*荣从车内救出,移交现场医护人员。7月26日1时40分,现场勘查结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月25日23时8分,经富源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贾*荣已死亡。7月26日12时,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委托曲靖市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在富源县阳光医院太平间对贾*荣遗体进行检验鉴定。8月4日,贾*荣遗体在富源县殡仪馆火化,骨灰已被其家属带回山东临清市老家安葬。未发现涉及该事件有关舆情,舆情形势平稳有序。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消防、卫健、高速公路运营方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未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汪*驾驶豫Q98N89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上道路行驶,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总质量7985kg,实际车货总质量为12050kg),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2025年9月4日,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书编号第530398120250000004号):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稳、贾*荣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5年9月10日,富源县公安局对汪*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9月13日,该案移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9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不诉〔2025〕5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汪*决定不起诉,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汪*(贾*荣妻子),系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牵引鲁PZP81挂轻型中置轴普通挂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精拼搬家服务部,系肇事豫Q98N8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贾*荣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其所驾机动车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机动车载货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二是跨区域运输的货运车数量不断增加,运输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但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和措施,管理难度较大,道路运输事故处理流程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地区,导致事故处理存在困难。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路政、交管“一路三方”要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治排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
(二)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培训。交管部门要督促物流企业、各类运输企业加强对各类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路面执法、路面管控力度。交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超限超载、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和交通违法查处率,推动交通秩序持续好转,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辖区道路科技管控设备,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等重点车辆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严处准驾不符、车辆逾期未检验、超员、违法载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交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等手段,采取多渠道进行宣传。通过开展交通安全现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公众号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提高驾驶人员获取交通安全信息的便利性,切实把交通安全信息传递至关键人员处。联合新媒体发布安全驾驶常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信息,并通过大数据筛选等方式对驾驶人员进行进一步宣传,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