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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策磨线“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000000/2026-23894
  • 2026-04-15 15:49

2025年1月6日,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22+1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5万元。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会泽策磨线“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会泽“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宗某某。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5kg,整备质量1900kg,总质量3025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时,从会泽县迤车镇运输核桃仁到会泽县,事故发生后,经会泽县天天顺地磅过磅称重,车辆及货物毛重6.22吨。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车鉴字第**号关于轻型仓栅式货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3、该车未发现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4、该车在视频图像显示时间14:58:28第07帧至第14帧车速约为30km/h。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孙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在此事故中死亡。

宗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

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公交鉴告字〔202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检测宗某某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6日,宗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迤车镇沿策磨线由北向南行驶,14时58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3022+100M处其驾驶的车辆在下坡转右弯时车辆失控后车辆正前部撞倒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22+10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者海镇,北至昭通市。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由北向南为下坡转右弯,弯道半径为125米,坡度为-2%。有效路面宽为8.5米,在道路西侧路面上(由北向南车道上)设有右道封闭警示标志牌及锥形桶。右道封闭警示标志牌距事故现场33米。

2.车体痕迹:轻型仓栅式货车:1、该车引擎盖中部凹陷变形,面积为米0.8×0.57米。2、该车前保险杆右前端脱出。3、该车右前大灯下端碎裂,面积为米0.2×0.14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6日14时59分,邓某某电话向会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迤车头道河,一辆130车撞到一个人,有人受伤,请出警处理。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至迤车交警中队,迤车交警中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迤车交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告并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先期工作。会泽县交警大队接报后副大队长毕警官立即带领事故中队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于2025年1月6日15时40分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现场由副大队长毕警官担任指挥员,兰警官担任勘查员兼记录员、施警官担任绘图员,现场勘查于2025年1月6日17时00分勘查结束。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幅,拍摄现场照片一套,勘查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撤出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迤车镇卫生院120急救人员于15:17赶到现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宗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发生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宗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发生此事故的根本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待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安全驾驶法律意识淡薄,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逾期未检验车辆,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安全系统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及时察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此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在高速行驶状态下或遭遇紧急情况时,发生车辆侧翻的风险极高,严重危及驾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一是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突出“两客一危一货一校一面一网”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二是加大对酒驾、醉驾、无证、超速、超员、超载,以及未经机动车检验合格违法上路行驶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路面安全行车秩序。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全体公民安全素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三)利用群众身边的鲜活案例开展教育警示,集中发布一批交通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