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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者海“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000000/2026-23881
  • 2026-04-15 15:35

2025年2月8日,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49+2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9万元。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会泽者海“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会泽者海“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1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6年1月31日。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月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运营。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车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小型普通客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4)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2.轻型栏板货车,车辆类型为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金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3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5年3月31日。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车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轻型栏板货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3)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4)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3.小型轿车,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楚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6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5年5月31日。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车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小型轿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4)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楚某某,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在此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楚某某血样(试管编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李某某,男,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试管编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楚某某,男,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小型轿车。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楚某某血样(试管编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候某某,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发生事故时乘坐小型普通客车(在此事故中受伤,轻伤二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8日,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会泽县者海镇沿策磨线由南向北行驶,8时6分许行驶至策磨线3049公里200米处,其驾驶的车辆在下坡转右弯时车辆失控后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右前门与对向楚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正前部相碰撞,随后对向楚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左侧与在旋转过程中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角相碰撞、小型轿车右前部又与轻型栏板货车左侧货箱及左侧车门相碰撞,造成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候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会泽县策磨线K3049+20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者海镇,北至昭通市。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由黄色单实线将道路分隔为相向两车道,车道宽均为4.4米,道路东西侧路外均有宽为0.3米的路肩。在道路西侧路肩外有水泥防撞墙,道路东侧路肩外有宽为0.55米、深0.7米的水沟。该路段由南向北为下坡转弯,坡度为1.5%,微弯,视线良好。

2.车体痕迹小型普通客车:1、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呈蜘蛛网状,碎裂面积为1.32米X0.75米。2、该车引擎盖右前角凹陷变形,面积为0.7米X0.57米。3、该车右前叶子板凹陷变形,面积为0.67米X0.6米。4、该车右前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7米X0.87米,车窗玻璃碎裂,右侧后视镜断裂脱落。5、该车右后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4米X0.41米。6、该车后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4米X0.40米,玻璃碎裂,碎裂面积为1.13米X0.48米。7、该车左后大灯碎裂,左后角凹陷变形,面积为0.88米X0.45米。8、该车后保险杆断裂,面积为0.68米X0.42米。9、该车右后大灯碎裂,右后叶子板凹陷变形,面积为0.8米x0.6米。

轻型栏板货车:1、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呈蜘蛛网状,碎裂面积为1.35米X0.77米。2、该车引擎盖右前角凹陷变形,面积为1.32米X0.4米。3、该车前保险杆断裂脱落、右前、左前大灯碎裂脱落。4、该车左前叶子板凹陷变形,面积为0.8米X0.28米。5、该车左前车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6米X0.45米。6、该车左侧货箱下缘及左侧车门下缘有一面积为1.21米X0.18米的擦痕。右前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7米X0.87米,车窗玻璃碎裂,右侧后视镜断裂脱落。5、该车右后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4米X0.41米。6、该车后门凹陷变形,面积为0.94米X0.40米,玻璃碎裂,碎裂面积为1.13米X0.48米。7、该车左后大灯碎裂,左后角凹陷变形,面积为0.88米X0.45米。8、该车后保险杆断裂,面积为0.68米X0.42米。9、该车右后大灯碎裂。

小型轿车:1、该车前挡风玻璃左端碎裂呈蜘蛛网状,碎裂面积为0.86米x0.7米。2、该车引擎盖凹陷变形,面积为1.62米X86米。3、该车右前大灯、右前叶子板、右前轮轮眉上有一面积为0.68米X.3米的擦痕。4、该车前保险杆中部断裂,面积为1.01米0.55米。5、该车中网断裂,面积为0.25米x0.2米。

经勘验比对:轻型栏板货车正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门碰撞,碰撞位置最高处距地高1.14米;小型轿车正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角相碰撞,碰撞位置最高处距地高1.02米;小型轿车右前角与轻型栏板货车左侧货箱及左前门相碰撞,碰撞位置最高处距地高0.9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2月8日8时21分,金某某电话向会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者海镇七五卡村委会,其媳妇开小货车与面包车相撞,有人受伤,已联系120,请求处理。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至者海交警中队,者海交警中队民警于8时31分赶赴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与会泽县者海人民医院一道,协助做好伤员救治;同时会泽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何警官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兰警官、施警官于9时40分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幅,拍摄现场照片一套,勘查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撤出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会泽县者海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于8时33分许赶到现场,将伤者送至会泽县者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交警大队教导员邱警官电话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做好伤者救治、家属稳控工作,并坐镇指挥中心跟踪督导事故处置工作。伤员送至会泽县者海人民医院后,者海交警中队3名民辅警分别负责伤者的抢救治疗协调和家属接待工作。2025年2月13日5时许,楚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往对向车道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楚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发生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虽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

四、事故责任划分

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楚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楚某某、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4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六、事故主要教训

雨雪等恶劣天气出行时,路面湿滑,汽车的制动性变差,制动距离变长,雨雪会影响视线,极易发生因道路湿滑导致车辆失控而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遇雨天下坡路段行驶时未控制车速,减速慢行,机动车在跟车行驶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当,严重危及驾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一是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突出“两客一危一货一校一面一网”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二是加大对酒驾、醉驾、无证、超速、超员、超载,以及未经机动车检验合格违法上路行驶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路面安全行车秩序。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全体公民安全素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利用群众身边的鲜活案例开展教育警示,集中发布一批交通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