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04+10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6万元。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会泽迤车“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会泽迤车“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袁xx驾驶机动车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车辆起步时未注意车辆前方视野盲区的道路情况,行人胡xx未观察道路情况横过道路而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岛xxxx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xx日,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户,法定代表人:纪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核定经营范围: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活动;国内货运代理;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鲁交运管许可青字370xx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公司名下仅有1辆货运车,且于2025年8月后停运。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青岛xxxx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制定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不足,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能职责,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资料。公司与驾驶人袁xx仅签订了《承揽发运合同》,合同中明确发运过程中安全责任由袁xx负责;公司未开展关于“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警示教育。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胡xx,女,行人。在此事故中死亡。
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会)公(司)鉴(尸)字【2026】00xx号关于胡xx《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胡xx的死亡意见为全身多处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袁xx,男,持有“A2E”类机动车驾驶证。系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袁xx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四)车辆基本情况
鲁Bxxxx(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企业:青岛xxxx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xx区汽车产业新城,使用性质:非运营,该车为新车,未注册登记,车辆号牌为临时行驶车牌。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有效期2025年12月xx日至2026年1月xx日。发生事故时系袁xx驾驶。
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6】车鉴字第00xxxx号关于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未检见到该车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4.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9日,袁xx驾驶鲁Bxxxx(临)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策线由南向北行驶,11时26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3004+100M处时,因赶集日拥堵其驾驶车辆跟随前车短暂停车等待通行时,行人胡xx由东向西从因拥堵短暂停留的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前通过进入道路中间后,因横过道路另一侧正通过大型车辆不能继续横过时,在由袁xx驾驶的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部停留,后袁xx跟随前车短暂停车后起步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将行人胡xx撞倒后车辆左前轮碾压行人胡xx,造成行人胡xx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当事人出行目的
2026年1月9日8时左右,袁xx驾驶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昆明市出发,计划将该车辆送至重庆。未牵引拖挂车,不存在道路运输行为。
2026年1月9日9时30分左右,肖xx(胡xx丈夫)驾驶老年代步车与胡xx一同前往小河街边赶集,到街边后胡xx前往集市买东西,肖xx在车上等待胡xx。2026年1月9日11时30分许,胡xx在横过道路时被袁xx驾驶的车辆撞倒后并碾压。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会泽县迤车镇策磨线K3004+10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昆明,北至昭通,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由南向北为上坡(i=3%)右弯(R=25)路段,道路东西两侧为商铺,道路路面全宽7.2米,该路段由道路中间分道线划分为由南向北的双向两车道。现场以南200米处设有限制该路段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20km/h的限速标识牌一块。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天气为晴。
3.车体痕迹
鲁Bxxx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左前侧雾灯处有一新鲜的刮擦痕迹,长5cm,中心距离地面高63cm,距该车左侧边缘11cm;该车前保险杆左下端处有一新鲜刮擦痕迹,面积为2cmX10cm,中心距离地面高46cm,距该车左侧边缘14cm。
4.人体痕迹
现场伤者胡xx,由救护车辆送往迤车镇中心卫生院救治。
5.照明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光线良好。
6.现场监控设备情况
在事故现场西侧一家商铺门口有一监控设备。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5.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9日11时36分,值班民警接到袁xx电话报警(133xxxx)称:在会泽县迤车镇小河街边,其驾驶的车辆压到一个女老人,请出警处理。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于2026年1月9日11时55分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现场由兰xx、施xx、徐xx担任勘查员、李xx担任记录员、黄xx担任绘图员,现场勘查于2026年1月9日13时45分勘查结束。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幅,拍摄现场照片一套,勘查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撤出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1月9日12时15分,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将伤者胡xx送往迤车镇中心卫生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袁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缓慢通行至交通拥堵路段,未留意周边行人动态、跟随前车短暂停车后起步时未充分考虑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进前方盲区风险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胡xx,未观察道路情况,从因拥堵短暂所停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横过道路进入道路中间后,因横过道路另一侧正通行大型车辆不能继续横过时在袁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部盲区停留是发生此事故的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袁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袁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胡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胡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对路面观察不足,未充分考虑机动车行进前方盲区风险,违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基本要求;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不符合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青岛xxxx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缺失,对“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警示学习力度不足。建议由青岛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整改。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 从严抓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体系,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加大对运输企业日常巡查与督导检查力度,重点核查车辆维护检测、动态监控值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落实情况。从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同时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宣传,全面夯实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基础,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持续稳定道路运输安全形势。
(二)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筑牢安全出行防线
持续聚焦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重点,全面压实各行业、各乡镇监管职责,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持续深化道路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对事故多发路段、农村重点道路实行动态排查、逐项整改、闭环管理。加大路面执法巡查与管控力度,重点严查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紧盯农村道路、重点车辆等风险薄弱环节,从严落实源头管控举措。同时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引导与警示教育,全面提升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从严防范化解各类交通安全风险,持续稳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深化道路交通宣传教育,着力筑牢农村交通安全防线
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治本之策,将宣传工作下沉至农村,针对性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控引导。依托乡村广播、宣传栏、村组微信群、流动宣传车等基层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讲。重点面向农村驾驶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务农出行群众开展精准宣传,重点聚焦节假日、农忙季、农村赶集等时间节点,加强交通秩序管控,着重普及农用车辆通行规范、违法出行危害以及道路避险常识。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持续破除群众侥幸心理与不良出行习惯。不断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从源头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