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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马街“4·1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8-17 17:55

2026年4月10日8时9分许,在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杜旗堡村七组小区房“中2-1号”处,一拖拉机在倒车时撞倒并碾压1名行人,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陆良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马街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陆良马街“4·10”一般交通事故,是拖拉机倒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行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时骏牌180T型变型拖拉机,机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车架号:YLJ6C2DC5E1000177,主机发动机号:1508050147,机身(底盘)号码:YLJ6C2DC5E1000177。出厂日期:2014年1月9日。经云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该车辆已注册登记,车牌号:云330***2,注册登记日期:2014年3月6日,当前车辆状态为:注销。原车主:此*宽,地址: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架科底乡***村***二组5号。现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为田*良。该拖拉机历经多次转手后,田*良于2025年2月花费11600元买下,无行驶证、无号牌,未过户,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肇事时由田*良驾驶。

陆良县交管大队对本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该拖拉机已被强制报废。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田*良

田*良,男,汉族,身份证号:53222819720528***1,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202号,联系电话:137****1394。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5月27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27日。交通方式:驾驶拖拉机,伤害情况:无。田*良于2025年2月开始承揽马街镇杜旗堡社区杜旗堡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开始时使用三轮车运输,后来使用本事故拖拉机运输。

2.田*明

田*明,男,汉族,身份证号:53222819531016***7,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21号。交通方式:步行,伤害情况:2026年4月10日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经过

2026年4月10日8时9分许,田*良驾驶云330***2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杜旗堡村迎兴家苑小区内装载垃圾后,由东向北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其所驾车车体后部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田*明相撞,田*明倒地后被拖拉机右后轮碾压,造成田*明当场死亡。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杜旗堡村七组“迎兴家苑”小区内中2-1号房屋外十字交叉路口处,中心现场位于南北走向的道路北侧路口,北侧路口宽14.2米,路面宽7.4米,南侧路口宽12.0米,路面宽6.0米;东西走向的道路路面全宽6.1米,均为清洁、干燥、平坦的水泥路面,事故地点属小区内自建道路,无交通信号控制,系混合式交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202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等规定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600元(仅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善后处理费用)。

(六)其他情况

2026年4月10日天气:多云,气温12℃—26℃,平均气温19℃,西南风3-4级,相对湿度5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10日8时38分许,马街交管中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马街镇杜旗堡村委会杜旗堡村小区内有一辆拉垃圾的拖拉机撞到一名行人。9时许,马街交管中队向110指挥中心反馈,伤者经120医务人员检查已死亡。9时1分许,110指挥中心指令县交管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出警处置。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10日8时9分许,发生事故后,田*良发现有异常,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田*明被车压了,于是赶紧打电话给田*明儿子,但无人接听,然后报了120。8时37分许,路过的村民发现这边情况后报了110。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6年4月10日8时12分许,田*良报了120,8时50分许,马街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确认人已死亡。2026年4月13日,经马街镇杜旗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田*良向田*明家属作出各项赔偿共计200600元。田*明家属出具了对田*良的《刑事谅解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报后,县公安局、医疗机构、马街镇杜旗堡社区等单位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本事故原因是田*良未取得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证驾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

(二)检验鉴定

1.车辆检验

未悬挂号牌的云D330***2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6]车鉴字第040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依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BAOSTEEL360移动侦测画面(261219e26bb2ba19a46c215ea884af64)监控视频一段,该视频帧率不稳,不满足分析车速条件,故不能分析该车车速。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6〕第J-0015号《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田*明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腔脏器损伤死亡。

3.酒检

据办案民警于2026年4月10日9时13分,在事故现场对田*良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询问调查等,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

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将杜旗堡村垃圾清运工作交由田*良承揽,后续田*良更换使用本事故肇事拖拉机进行垃圾运输,但杜旗堡社区未核查该拖拉机是否有合法手续、未核查田*良是否具备该拖拉机驾驶资格,存在管理失察。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社区应当对本事故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建议由陆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对杜旗堡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杜旗堡社区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田*良

田*良未取得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证驾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田*良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田*明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田*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此次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陆良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教训

1、农村小型公共服务项目发包存在“一包了之”现象。村级组织未对承包方人员资质、车辆合法性进行实质性核查,管理责任悬空。

2、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仍违规上路。部分农村地区对变型拖拉机的动态监管缺失,无牌无证、脱保脱检车辆存有较大隐患。

3、农村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准驾不符、倒车不察明情况等违法行为突出,反映出安全教育和执法震慑不足。

(二)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压实村级组织安全责任。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委会(社区)将资质核查纳入公共服务承包、承揽合同,明确发包方定期检查义务,杜绝“以包代管”。

2、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照《曲靖市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方案》《陆良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方案》等文件,推进落实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变型拖拉机驾驶人资质开展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台账清单,同步开展安全提醒谈话,签订不驾驶变型拖拉机的承诺书。严格执行变型拖拉机报废注销、清退管控规定,对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开展全面清理排查,逐台登记造册、发放禁用通知;多措并举宣传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引导其主动将已注销变型拖拉机送往正规机构报废解体,严防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私留、倒卖、改装后流入市场,从源头阻断安全隐患传播链条。常态化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拖拉机及驾驶人开展执法,严查涉变型拖拉机突出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变型拖拉机肇事肇祸风险,齐抓共管压实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属地与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守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