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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马街“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7-09 09:54


2026年3月25日10时26分许,在曲靖市陆良县陆水线K7+350M处发生一起导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陆良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县总工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陆良马街“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电动自行车和重型仓栅式货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及电动汽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共同作用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事故车辆之一系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为太*庆,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003号。事故发生时由太*庆驾驶。

2.云DA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事故车辆之二系一辆号牌为云DA2**0的乘龙牌LZ5180CCYH5AC1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宋*光,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小百户镇**村委会**村11号。宋*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530322016451,发证机关:曲靖市陆良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现已更名为: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核发日期:2024年5月24日,有效期:2024年5月24日至2028年5月24日。使用性质:货运,取得了道路运输证,证号:530322019693,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发证机构:曲靖市陆良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发证日期:2024年5月24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发动机号:506P3013357;车辆识别代号:LNXAEG082PR713165;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5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9年5月23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5月13日,行驶证芯号:5360036168563。车辆外廓尺寸:9000/2550/4000mm;排量:6442ml;功率:213kw;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9900kg;出厂日期:2023年12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5月2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时车上未运载货物,由戴*清驾驶。

3.无号牌电动汽车

事故车辆之三系一辆无号牌的百友牌H7型电动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HQ3AAAK8KH702391,车辆所有人系殷*全,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068号,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殷*全驾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太*庆

太*庆,男,出生日期:1967年11月19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003号,身份证号码:53222819671119***2,交通方式:电动自行车,伤害情况:因事故于2026年3月25日死亡。

2.戴*清

戴*清,男,出生日期:1981年5月22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镇环城村委会代家村25号,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0522***8;取得准驾车型为A2E的驾驶证,档案编号:530300175623,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8月13日,有效期止:2034年8月13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得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货车,号牌号码:云DA2**0,联系电话:138*****115。戴*清受宋*光雇佣,为其驾驶云DA2**0号货车。

3.殷*全

殷*全,男,出生日期:1969年12月14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村委会**村068号,身份证号码:53222819691214***5;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档案编号:530301873106,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8月28日,有效期止:2033年8月28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其他汽车(四轮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无号牌,联系电话:186*****949。

(三)事故经过

2026年3月25日,太*庆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陆良县马街镇漾稻村委会驶往马街集镇。10时26分许,当其驾驶车辆沿陆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陆水线K7+350M处遇殷*全驾驶停放于道路南侧的无号牌电动汽车时向左侧变更车道驶入机动车道过程中,与同向戴*清所驾驶的云DA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相刮擦,致电动自行车向左侧倒地,太*庆摔至云DA2**0号车下,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陆水线K7+350M处,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陆良县龙海乡,西至陆良县城,道路线型为直线型,行车视距良好,路面性质为干燥、平坦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虚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四车道,由内向外分别为3.8米的机动车道,1.6米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宽0.15米的白色实线分隔,路面两侧均有宽0.3米的水泥质路肩;现场北侧有一路口宽7.0米、路面宽4.6米的水泥路面通往象嘴村,道路两侧均为商铺。陆水线属县道,事故路段标志限速为4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202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等规定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6.37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6年3月25日天气:晴,气温5℃—26℃,平均气温18℃,西南风3级,相对湿度4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25日10时30分许,马街镇交管中队值班民警接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刚才,在陆良县马街镇海界街上,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人受伤,请求处理。”马街镇交管中队民警立即驾车赶赴现场处置。10时45分许,马街镇交管中队民警、马街镇卫生院救护车、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相继到达现场。经向医护人员了解到伤者伤势严重,马街镇交管中队民警立即向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对策中队报告。11时8分许,县交管大队事故对策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3月30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本事故情况通报至陆良县应急管理局,陆良县应急管理局经初步了解和研判后依法将事故填报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向县人民政府报请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5日10时28分,事故发生后戴*清立即下车查看情况,然后拨打120、110报警。10时4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在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抢救,但未能挽回其生命;马街镇交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管控,并维护和指挥附近交通秩序。11时8分许,事故对策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至11时50分勘察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6年3月25日10时45分许,马街镇卫生院、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相继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对死者进行抢救,约半个小时后,医护人员宣布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6年4月14日,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死者家属向曲靖市交管支队申请复核,但最终曲靖市交管支队作出维持决定。目前,死者家属已就本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良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事故善后事宜暂未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医疗机构等单位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太*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点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戴*清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未察明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殷*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检验鉴定

1.车辆检验

云DA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6〕车鉴字第033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6〕车鉴字第034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转向系:有效:(2)制动系:有效;(3)照明和信号装置:齐全,有效;(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无号牌电动汽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6〕车鉴字第0347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该车属于机动车(纯电动汽车)。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6〕第J-00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太*庆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腔脏器损伤死亡。

3.酒检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6〕毒检字第00372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送检太*庆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经民警对戴*清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询问调查等,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太*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点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戴*清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未察明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殷*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太*庆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殷*全驾驶未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此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太*庆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清、殷*全均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太*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此次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戴*清、殷*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均承担此次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在本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的戴*清、殷*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教训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借道通行时不观察、不让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2.机动车驾驶员在行经复杂路段时未做到提前减速、谨慎观察。

3.车辆乱停乱放(尤其是无牌电动汽车)严重干扰正常通行秩序。

4.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未投保交强险等问题突出,源头管理不到位。

(二)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由消防、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全链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