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16时40分许,在陆良县大莫古镇麻舍所村委会小麦田发生一起导致1人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第一人民医院、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025年12月9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函》,对有关县(市、区)发出督办函,要求对涉嫌瞒报的27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本事故是其中之一。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良大莫古“3·5”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和驾驶员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陆良**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7JEU***6;法定代表人:王*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行业:道路运输业;成立日期:2022年2月25日;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街道西桥野鸭塘****46号铺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集装箱租赁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紧急救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系一辆号牌为云D8**9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混凝土罐车),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米车村委会小起丫村,登记所有人为师宗**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登记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53032301***6,经营许可证号:53032300***8,年审日期:2025年5月;发动机号:53045656,车辆识别代号:LFNDRXPP0J1F27398;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发证日期:2023年5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34年1月7日;逾期强制报废期:2029年1月31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1月9日。车外廓长宽高:10590/2550/3900mm;排量8600ml;燃料类型:柴油;功率:261kw;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8.185吨;轮胎规格:12.00R20 16PR;出厂日期:2018年12月10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月17日。该车由陆良**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事故发生时由方*坤驾驶。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方*坤,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760212***8,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盘江村委会洗马湾村4组528号,持驾驶证号为53032219760212***8,档案编号为530300244348的“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取得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23年3月16日-2029年3月15日。在2025年3月5日事故中死亡,生前系陆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三)事故经过
2025年3月5日陆良**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方*坤驾驶云D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送混凝土到位于陆良县大莫古镇麻舍所村委会小麦田的工地上。16时40分许,方*坤到达距离工地约五十米的三岔路口处,打算倒车到工地上。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左后轮处地面塌陷导致车辆向左侧翻入路边的废弃水池中,驾驶室受挤压变形,方*坤被挤压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大莫古镇麻舍所村委会小麦田田间小道三岔路口处,南至N51号塔基,东至麻舍所村,西至麻舍所村农田,为干燥的砂石路面,路外为农田。南北走向路面宽3.0米,路面西侧外见长19.5米、宽3.8米、深2.1米的储水池。经纬度:东经103°34′3″,北纬24°55′59″。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5年3月5日天气:晴,日最高气温23℃,日最低气温9℃,平均气温16℃,相对湿度50%,西南风3-4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5日16时50分许,路人吕*划看到现场情况后拨打119报警;17时5分许,现场人员拨打120报案;17时20分许,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7时28分许,吕*划拨打110报案;17时31分许,大莫古镇交管中队民警按照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17时34分许,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18时39分许,在确定事故伤者已死亡后,大莫古交管中队向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转警;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19时35分许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5日16时40分许,方*坤倒车过程中车辆侧翻,不远处工地上的工人发现后来到现场查看情况,然后利用现场的工具尝试救援,但驾驶室严重变形,无法撬开、无法救援;17时20分许,消防到达现场尝试进行救援,但因驾驶仓位严重变形,方*坤被夹杂其中,多番尝试后均无法施救,于是将副驾驶门破开后让刚到达现场的120医护人员从副驾驶进入驾驶仓内查看方*坤情况;医生进仓查看后反馈方*坤已无生命体征。19时21分许,吊车到达现场,配合消防人员终于将方*坤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进行心电图等检查后宣布方*坤死亡,随后县殡仪馆车辆到达现场将遗体接走。19时38分,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至20时3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3月5日17时34分许,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在消防人员破开副驾驶门后,从副驾驶位进入车辆驾驶仓内对方*坤进行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19时23分许,方*坤被从车内救出来,医护人员再次通过心电图等对方*坤进行检查,确认其已死亡。2025年3月7日,陆良**物流有限公司向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方*坤申报工伤,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月14日作出决定认定其属于工伤。之后,陆良**物流有限公司与方*坤家属就善后赔偿进行协商,最终商定:陆良**物流有限公司与家属一起办理工伤理赔、车辆保险理赔事宜,赔偿金全部归方*坤家属,此外,陆良**物流有限公司再一次性补偿给方*坤家属258600元。目前所有赔偿、补偿已全部支付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交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科学处置,未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故,事故后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是方*坤驾驶云D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
2.间接原因
陆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未采取管理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方*坤运输路线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
云D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J-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方*坤符合交通事故压迫胸腹部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3.酒检、毒检
方*坤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0446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D670854974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车辆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突发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未填报原因
在本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10、120、119报了警,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警进行调查处理后,认定本事故全部责任在驾驶员自身,故未将事故情况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也未填报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方*坤
此事故中,方*坤驾驶云D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方*坤承担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方*坤承担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
鉴于方*坤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王*伍
王*伍(男,汉族,身份证号530322197504****11)作为陆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承担本次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
建议由陆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王*伍作出处罚。
(三)陆良**物流有限公司
陆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未采取管理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方*坤运输路线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陆良**物流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本事故负主体责任。
建议由陆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四)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认识不够,未认识到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
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进行提醒谈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县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是直接诱因。驾驶员方*坤在倒车时,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察明车后路况及环境安全,特别是在非道路的田间复杂路段,对潜在风险(如路基松软、塌陷隐患)缺乏警惕,导致车辆侧翻。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陆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缺失: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运输企业,基本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都没有,何谈进行全面的、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并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驾驶员安全知识、风险意识、操作规程掌握不足。
(3)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运输路线(尤其是临时或非道路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现场勘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路段存在的地面塌陷风险。
(4)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对于在非道路区域的运输和倒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监护或安全警示措施。
(二)事故防范建议
1.陆良**物流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管、会管、能管”问题。
(2)健全制度与培训:企业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法定代表人须亲自组织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驾驶员在复杂、非道路环境下的风险辨识、安全操作和应急能力,确保培训实效。
(3)强化风险隐患管控:立即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接受涉及非道路区域的运输任务前,必须切实进行实地安全踏勘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隐患(如路面承载力不足)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如设置警示、专人指挥、加固路面等)并实现闭环管理。
(4)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在农田、工地等非道路区域进行车辆倒车、装卸等高风险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与指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并完善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工作机制,明确通报时限、内容及责任分工,切实防范因职责衔接不畅导致的事故信息漏报、瞒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