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18时55分许,在陆良县城规划8号路交通金城小区西侧门口处发生一起导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培芳医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县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良同乐“11·24”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和私家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及大货车违反规定停车共同作用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云KDE**0号电动自行车
云KDE**0号建设牌TDT002Z型电动自行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村77号的玉*扁;电动自行车编号:366022520011200;电机号码:40048V400WJM2502074100;注册日期:2025年8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8月25日,查验日期:2025年8月20日,查验有效期止:2035年8月25日,报废日期:2035年8月25日,实际使用人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芳华镇***村委会**村257号罗*。该车肇事时由罗*驾驶。
2.云DET**9号私家车
云DET**9号宝骏牌LZW6421CJY型私家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小百户镇***委会***村*号的陈*良,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8J71320812,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2JG228768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发证日期:2018年10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99年12月31日;逾期强制报废期:2030年10月31日;最近定检日期:2024年9月25日。车外廓长宽高:4220/1740/1615mm;排量1485ml;燃料类型:汽油;功率:82kw;总质量:1580kg;轮胎规格:205/60R16;出厂日期:2018年7月17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10月01日23时59分止。该车肇事时由陈*达驾驶。
3.云AN5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云AN5693号解放牌CA5180CCYP62K1L4E5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昆明市***青云街道**社区居委会*****401室的朱*奎,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530103086225,经营许可证号:530103020424,年审日期:2025年5月;发动机号:60514594,车辆识别代号:LFNAHULM7KFA2447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9日,发证日期:2024年6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35年1月9日;逾期强制报废期:2029年1月31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1月9日。车外廓长宽高:9000/2550/3900mm;排量5700ml;燃料类型:柴油;功率:179kw;总质量:18000kg;轮胎规格:10.00R20;出厂日期:2019年12月27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0时0分止。发生事故时该车未装载货物,未上路行驶,处于熄火停车状态。
该车于11月23日18时8分许,由朱*奎驾驶停于道路东侧路边,驾驶人朱*奎未在现场。朱*奎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停放超长机动车时,未通过多个泊位停放,而是占用一个泊位和占用泊位以外区域停放(车体后部超出停车泊位3.4米)。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罗*
罗*,男性,汉族,生于1993年9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09182***,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芳华镇狮子口村委会新发村257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219**09182***,档案编号为:530301835592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云KDE**0电动自行车,伤害情况: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2.陈*达
陈*达,男性,汉族,生于1996年4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04212***,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小百户镇***委会**村*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219**04212***,档案编号为:530301937329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云DET**9私家车,联系电话:15287870286,伤害情况:无。
3.朱*奎
朱*奎,男性,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08251***,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黄官营村委会赵官坝城126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219**08251***,档案编号为:530303577914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取得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53032219**08251***,有效期2024年6月25日至2030年6月25日;交通方式:驾驶停于路边的云AN5693重型仓栅式货车,联系电话:1808381***7,伤害情况:无。
(三)事故经过
2025年11月24日18时55分许,罗*醉酒后驾驶云KDE**0电动自行车沿陆良县城规划8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通金城小区西侧门口处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陈*达驾驶云DET**9私家车右转弯欲进入交通金城小区,致使云KDE**0左侧与云DET**9右侧后视镜相刮擦后,云KDE**0号车继续向前行驶与朱*奎所驾驶停于道路东侧路边的云AN5693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相撞,造成罗*当场死亡、三车均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城规划8号路交通金城小区西侧门口处,规划8号路为南北走向,南接紫溪西街延长线,北接北辰大道延长线,为清洁、干燥、平坦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以宽3.8米的中心绿化隔离带将路面分隔为两半幅路面,其中正对交通金城小区门口处,两中心绿化隔离带的间距为19.50米。东侧半幅路面由内向外分别为宽3.7米、宽3.6米的机动车道、宽2.4米的非机动车道(该车道内部分施划有长6.0米,宽1.9米的停车泊位若干,交通金城小区入口南侧第一个停车泊位编号为223463,北侧第一个编号为223464,该车位内头北尾南停有一辆号牌为云AN5693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货车尾部超出停车泊位3.4米)、宽4.0米的人行道、宽6.0米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以东为空地及交通金城小区。交通金城小区西门宽8.7米,与规划8号路连接处的开口宽20.2米。事故路段属城市道路。
事故现场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照“202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63686元。
(六)其他情况
2025年11月24日天气:阴有零星小雨,日最高气温15℃,日最低气温8℃,平均气温11.5℃,相对湿度93%,东北风2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24日18时57分许,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朱*勇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刚才接到陈*达的电话报警说:在陆良县城交通金城小区西侧门口,他的SUV云DET**9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人受伤,已通知120,请你们出警处理。120中心指派县培芳医院派出救护车,救护车于19时5分许到达现场,县交管大队民警于19时8分许到达现场。12月1日,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直报系统内填报事故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报批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24日19时5分许,陆良县培芳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19时8分许,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封闭、进行交通管制,然后开始进行现场勘查。20时5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交通管制解除,恢复正常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24日19时10分许,伤者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后,肇事的小客车和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正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暂未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当前网络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科学处置,未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故,事故后伤者和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原因是罗*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从同车道右转的前车右侧向前直行;另一方面原因是陈*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为右转进入小区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右转时未注意避让自其后从右侧驶来直行的非机动车,以及朱*奎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违反规定停车。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
云AN5**3重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54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后下防护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12.9.3条规定;(5)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第8.4.1条规定;(6)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
云KDE**0电动自行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54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肇事前有效;(2)制动系:有效;(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有效;(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根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ch21-20251124-190421、ch01-20251124-191503的路段的监控视频一段。该视频帧率不稳,不满足计算车速条件。根据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电动自行车倒地痕迹,电动自行车附着系数取值无标准,不满足计算车速条件,故不能分析计算该车车速。
云DET**9私家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54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根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ch21-20251124-190421、ch01-20251124-191503的路段的监控视频一段。该视频帧率不稳,不满足计算车速条件。根据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电动自行车倒地痕迹,电动自行车附着系数取值无标准,不满足计算车速条件,故不能分析计算该车车速。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J-045号《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罗*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3.酒检、毒检
据办案民警于2025年11月24日19时38分,在事故现场对云DET**9号私家车驾驶人陈*达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
据陆良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书,陆公(交)现检字[2025]00072号,检测结果:罗*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2360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D670444767(所抽取的罗*血样编号)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2.17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车辆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突发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碰撞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本事故涉及的三辆车仅云AN5**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属于经营性车辆,但是由于暂无运输业务,驾驶员朱*奎于2025年11月23日18时8分将该车停放于事故地点,至11月24日18时55分许发生事故,整个过程中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车上也未装载货物。另外,在本事故中,云AN5**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其驾驶人朱*奎,仅存在违法停车这一行为,未进行其他任何活动,其在该处停车的行为也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所以也不能认定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
所以,本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罗*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从同车道右转弯的前车右侧向前直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负载1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陈*达驾驶机动车为右转弯进入小区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右转未注意避让自其后从右侧驶来直行的非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右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和朱*奎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违反规定停车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陈*达和朱*奎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中:陈*达承担40%的损害赔偿、朱*奎承担20%的损害赔偿。
(二)处理建议
1.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本次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达与朱*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本次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二)事故防范建议
针对陆良同乐“1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交管、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六月安全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借助“交管12123”以及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加强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2.从严整治驾驶员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开展不戴头盔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治,并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各类车辆驾驶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