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23年2月4日16时10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曲靖市陆良县响碴线K6+220
天气:晴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驾车人陈*龙,男性,汉族,1996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319961212***9,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竹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207号。持驾驶证号为53032319961212***9,档案编号为530303229186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因交通事故于2023年2月4日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系一辆黑色的云G87**8号东风牌DFH3310AX12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住址系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村委会***村,登记所有人为开远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450号陈*东。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险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响碴线K6+220M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活水乡,北至响水坝,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由南向北为下坡转左弯(坡度i=5.5%,弯道半径R=110.0米),行车视距良好。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道路中心分隔线划分为两半幅路面,半幅路面宽3.3米,道路两侧均有宽0.4米的水泥路肩,路肩外为空地。该道路属县级公路,系混合式交通,标志限速20km/h。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4日,陈*龙驾驶云G87**8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煤)由陆良县活水乡驶往师宗县。16时10分许,当其驾驶车辆沿曲靖市陆良县响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曲靖市陆良县响碴线K6+220M处时,其所驾车向左侧驶出路外侧翻,造成陈*龙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相关证据
1.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
2.云G87**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153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37km/h。
3.根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陈*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左下肢断离死亡。
4.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3〕毒检字第0553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陈*龙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5.云G87**8号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实载78100kg。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陈*龙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超速行驶。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此事故中,陈*龙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龙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处理建议
陈*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本次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