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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板桥“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2-06 16:37


交通事故时间:2023年1月3日13时33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陆良县境内兰马线K2433+900M处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何*英,女,汉族,1994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519940317***0,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村委会***村103号。持驾驶证号为53032519940317***0,档案编号为530301787675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系本案云D6L**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2.当事人李*飞,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951011***2,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村委会***村79号4室。持驾驶证号为53032219951011***2,档案编号为530303011012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本案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3.当事人何*菡,女,汉族,2015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520151105***X,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村委会***村103号。系本案云D6L**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之一系一辆号牌为云D6L**3的比亚迪牌BYD6460ST12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村委会***村139号的杨*刚,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

肇事车之二系一辆号牌为云D83**1的解放牌CA325P66K2L2T1A1E5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龙海乡**的谢*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陆良县支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11月5日。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境内跨江路与兰马线K2433+900M处的十字交叉路口,路面为干燥的沥青路面。陆良县跨江路为东西走向,东至西响线,西至板桥收费站,东侧路口宽32.6米,路面宽7.25米,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虚线将道路分为两半幅路面,南侧半幅路面宽3.6米,北侧半幅路面宽3.5米,路面两侧均为宽0.6米的水泥质硬路肩,两侧路肩外均为行道树及农田;西侧路口宽31.5米,路面宽7.75米,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虚线将道路分为两半幅宽均为38.8米的路面,路面两侧均施划有宽0.15米的白色实线,白色实线向外0.5米处均为宽0.5米的水泥质硬路肩,两侧路肩上均有宽0.1米,高0.8米的钢质防护栏,两侧路肩外均为农田。兰马线为南北走向,南至陆良县城,北至麒麟区,路面宽8.35米,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虚线将道路分为两半幅路面,东侧半幅路面宽4.2米,西侧半幅路面宽4.0米,路面两侧均为宽0.4米的水泥质硬路肩,东侧路肩外为行道树及宽8.6米,深2.5米的水沟(水沟与跨江路交接处有长8.6米,宽32.6米的桥,桥南,北两侧均有长8.6米,上缘宽0.2米,下缘宽0.5米,高1.0米的水泥防护墙),水沟外为农田,西侧路肩外为行道树及农田。路口东侧设置有停车让行标志、减速梗、振荡减速标线、停止线及“停”字样;路口西侧设置有停车让行标志、减速梗及振荡减速标线。兰马线属国道,跨江路属县道,均系混合式交通,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标志限速为4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3日13时33分许,何*英驾驶云D6L**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何*菡)沿陆良县跨江路由东向西行至跨江路与兰马线K2433+900M处的十字交叉路口处,遇李*飞驾驶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碎石51950kg)沿兰马线由北向南行至该十字路口,因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云D83**1号车左前侧与云D6L**3号车右前侧相撞后,云D83**1号车向左侧翻于云D6L**3号车上,造成何*英,何*菡当场死亡,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相关证据

1.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

2.云D6L**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编号为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053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3.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编号为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054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33km/h。

4.根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1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何*菡符合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5.根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何*英符合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6.根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编号为曲恒通〔2023〕毒检字第0104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何*英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7.民警于2023年1月3日对肇事驾驶人李*飞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根据酒安8000S型802069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号为752号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论:李*飞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

8.民警于2023年1月3日对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体痕迹进行勘验结果:货箱改装改型。(货箱内部高度登记尺寸为1500mm,实测高度为2200mm)

9.民警于2023年1月4日提取肇事驾驶人李*飞的尿样进行吸毒现场检测,根据陆良县公安局编号为陆公(交)现检字〔2023〕1号的《现场检测意见书》现场检测结果:李*飞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

10.民警于2023年1月3日用云D82**0号车及云G57**2号车装载肇事云D83**1号车散落在事故现场的碎石进行过磅称重结果:碎石净重46350kg,于2023年1月4日对肇事云D83**1号车进行过磅称重结果:碎石净重5600kg.(云D83**1号车核定载质量为12670kg,肇事时载碎石51950kg)

11.何*英驾驶机动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12.李*飞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此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何*英驾驶机动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另一方面是由于李*飞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此事故中,何*英驾驶机动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李*飞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乘车人何*菡无违法行为。何*英、李*飞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何*英,李*飞均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何*菡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五、处理建议

1.何*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本次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本次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