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8日11时6分许,在陆良县中枢街道境内兰马线K2459+860M处发生一起导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陆良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陆良公路分局、县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良中枢“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起步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云D83**1重型自卸货车:
肇事车系一辆号牌为云D83**1的陕汽牌SX32505***4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村委会**村202号的曹*林;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1419B031265,车辆识别代号:LZGCL2X44KX02***8;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发证日期:2025年2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至:2034年4月19日;逾期强制报废期:2029年4月30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3月4日。车外廓长宽高:9150/2550/3450mm;排量11596ml;燃料类型:柴油;功率:338kw;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轮胎规格:12.00R20 16PR;出厂日期:2019年3月23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4月26日。该车肇事时为空载状态,由曹*林驾驶。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曹*林
曹*林,男性,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219890612***7,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村委会**村202号。持驾驶证号为53032219890612***7,档案编号为530303843270的“A2D”类机动车驾驶证。
2.胡*轩
胡*轩,男性,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292519520116***X,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村5组。因交通事故于2025年9月28日死亡。
(三)事故经过
2025年9月28日11时许,曹*林到位于陆良县中枢街道境内兰马线K2459+860M处的**汽修汽配店(位于道路南侧)驾驶其放于该店维修的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准备到西桥石雕停车场去更换车辆前挡风玻璃(前一天已经与师傅预约好)。他驾驶车辆从道路南侧的汽修店出来到路边准备向西出发,迎面有几辆车驶来,于是他停下车等待,在此过程中,胡*轩由东向西沿路边走来,并从车辆右侧走到了云D83**1车辆前面,由于曹*林注意力都在过往车辆上,且胡*轩过来后就处于车辆前方的盲区内,曹*林未能发现胡*轩在他车前。11时6分许,曹*林看路上暂时没有车辆,于是驾驶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造成其车头与前方行人胡*轩相撞,胡*轩倒地后被云D83**1号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肇事后曹*林未发现异常,继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当天13时许,陆良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西桥石雕停车场将曹*林查获。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兰马线K2459+860M处,事故路段系东西走向,东至陆良县召夸镇,西至大莫古镇;为干燥、平坦、清洁的沥青路面;中心现场以西由东向西转右弯,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可跨越车道分界线将路面分为南北两半幅路面,南侧半幅路面宽3.7米,北侧半幅路面宽3.4米,现场路段施划有减速标线;路面边缘线外有宽0.4米的水泥质硬路肩,路肩外为场地,场地外为商铺及住宅。该道路属国道,系混合式交通,标志限速3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5年9月28日天气:多云,有阵雨,雨量0.0毫米,日平均气温19.3℃,日最低气温15.9℃,日最高气温24.2℃,日平均相对湿度77%,东南风2.2米/秒。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28日11时13分许,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值班民警冯*强接到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刚才,一个叫朱*研的报警称在西桥小庙,看到有个人睡在路上,看着像是被车撞的,请你们出警处理。”同时110指挥中心向120指挥中心通报了事故情况,要求派出救护车进行救援。接警后,冯志强立即向中队长朱*勇汇报,朱*勇立即组织事故中队民警驾车赶赴现场,于11时20分到达现场开始进行现场勘查。9月30日,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直报系统内填报事故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报批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8日11时20分许,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封闭、进行交通管制,然后开始进行现场勘查。随后,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检查后确认其已经死亡。12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交通管制解除,恢复正常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9月28日11时25分许,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后确认胡*轩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离开现场,驾驶员曹*林于当日被查获,陆良县公安局于10月4日对本案刑事立案。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了共计约38万元,肇事车辆驾驶员曹*林向死者家属赔付了5万元,死者家属出具了对曹*林的谅解书。当前网络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科学处置,未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故,事故后伤者和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曹*林驾驶车辆在起步时未察眀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
云D83**1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257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J-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胡*轩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3.酒检
经民警对曹*林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车辆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突发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碾压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在发生事故时涉事货车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汽修店的维修工作也已经按要求完成并将车辆交付完毕,并非车辆维修活动造成事故,也并非此前的车辆维修行为导致车辆故障进而导致事故;二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是驾驶人曹*林驾驶车辆从汽修店出来,准备上路行驶,在起步时未察眀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三是驾驶人曹*林属于自然人,无工作单位,不是受何生产经营单位或雇佣人指派来驾驶车辆,车辆也属于曹*林个人所有,与生产经营单位无关;四是发生事故的时候车辆行驶目的并非为了去完成运输任务,而是前往已经预约好的另一地点(曹*林自行寻找的与此前的汽修店无关联第三方)进行车辆其他部件维修。综上,本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322120250000059号)认定:曹*林驾驶车辆在事故地点起步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胡*轩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曹*林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轩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曹*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在该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责任(陆良县公安局已于10月4日对曹*林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已移送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高,未察明车辆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就起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大型车辆存在较大视野盲区,影响安全驾驶。
3.行人安全意识不高,在大型车辆周围行走且在驾驶员视野盲区停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事故防范建议
针对陆良中枢“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六月安全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借助“交管12123”以及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加强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特别是要针对大型车辆开展安全行车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