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9时18分许,在陆良县大莫古镇境内福昆线K2428+300M(原报为K2428+780M,经调查确认予以更正)处发生一起导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陆良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陆良公路分局、县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良大莫古“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四轮电动汽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轻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临危避让措施不当共同作用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4***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军;行业:批发业;成立日期:2018年5月3日;营业期限:2018年5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路1819号***生态园7栋B506。经营范围: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销售;汽车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充电运营服务。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拍卖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系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也是本案肇事车辆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DB2X***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杜*;行业:批发业;成立日期:2024年2月5日;登记机关: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路205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系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也是本案肇事车辆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
3.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3FDP6J;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梵;行业:租赁业;成立日期:2021年1月26日;营业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花园二期302号铺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肇事车辆云AD83**3的实际所有人和出租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金彭牌53222819431008***5型四轮纯电动汽车
肇事车之一系一辆未注册登记的江苏金彭牌四轮纯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车辆识别号为:C16110000669,电机号为:201611091100,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大莫古村委会中心学校杨*才,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发生事故时由杨*才驾驶,载其妻钱*兰。
2.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
肇事车之二系一辆号牌为云AD83**3的江铃牌JX5044CCYTGD2BEV型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路205号;登记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发动机号:20240507H0025,车辆识别代号:LXWYESG27RHN***10;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9年6月18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2029年6月30日;燃料类型:电;新能源汽车类型:纯电动;车外廓长宽高:5995/2180/3090mm,功率:167kw;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70kg。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06月23日15时30分止。该车发生事故时为空载状态,由李*灵驾驶。驾驶该车从事货运活动无需《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才
杨*才,男性,汉族,生于1943年9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819430915***4,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大莫古村委会中心学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四轮纯电动汽车,伤害情况: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2.李*灵
李*灵,女性,汉族,生于2000年8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为5301262000082***23,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村委会**村18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1262000082***23,档案编号为:530105499426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联系电话:15559736**0,伤害情况:无。
3.钱*兰
钱*兰,女性,汉族,生于1943年10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819431008***5,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大莫古村委会中心学校。交通方式:乘坐杨*才所驾驶的四轮纯电动汽车,伤害情况: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8日李*灵从“运满满”平台接单后驾驶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送货到陆良县。9时18分许,李*灵送完货驾驶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陆良县返回石林县家中,沿陆良县境内国道福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昆线K2428+300M路段时,遇杨*才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四轮纯电动汽车(载钱*兰)沿陆良县大莫古镇发峨哨村委会村庄道路左转弯驶入福昆线,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云AD83**3号车右前部与四轮纯电动汽车左前侧相撞,造成致杨*才、钱*兰当场死亡、两车均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境内国道福昆线K2428+300M,处于陆良县与石林县交界处,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石林县天生关,北至陆良县大莫古镇,为清洁、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单虚线将路面分隔为东、西两半幅路面,东侧半幅路面由内向外依次为宽4.70米的行车道,宽1.0米的沥青硬路肩,宽0.4米的水泥质硬路肩,行车道与沥青硬路肩之间以宽0.15米的白色实线分隔;西侧半幅路面为宽4.60米的行车道,行车道外为回味餐厅门口空地。中心现场西侧有一路口宽6.50米的水泥质道路通往发峨哨村委会回辉哨村。福昆线标志限速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6.8万元。
(七)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9月18日天气:多云,有阵雨,雨量1.0毫米,日平均气温20.7℃,日最低气温18.0℃,日最高气温25.3℃,日平均相对湿度72%,西南风2级。
2.事故相关单位及肇事车辆云AD83**3情况说明
经调查,本事故涉及的肇事车辆云AD83**3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驾驶人之间关系如下:车辆是当前实际所有人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登记所有人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批量购买来的二手车之一,未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租赁给李*峰使用,李*峰为驾驶人李*灵父亲,李*峰仅是出资租赁车辆、签合同,实际使用人为李*灵。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峰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本案肇事车辆云AD83**3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8年9月28日租赁给李*峰,租期46个月,租赁价格4980元/月,按月支付;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其他约定的保险,但保险费用由租赁人承担,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违法行为处理等由租赁人自行负责。双方还签订有《过户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即租赁人李*峰)应于车辆租赁到期前15日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配合将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车辆办理过户后,车辆所有权及风险责任归乙方所有,过户费用3000元/次/车,由乙方支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18日9时18分,陆良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李*灵报警称“在大莫古镇与石林县交界处的国道上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两个老人受伤,坐在车里不会动,已经打了120,请出警处理”,110指挥中心指派大莫古交管中队出警处置。9时30分许,大莫古交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9时50分许,陆良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10时30分许,石林县交管大队接到陆良县公安局警情通报后派出的民警到达现场,接手现场管控和调查处置工作。后经云南省公安厅交管总队确定该起交通事故管辖权为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该案件于9月19日由石林县公安局转回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理。9月24日,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本事故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填报事故情况,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灵查看情况后立即报警(110、120)请求处置。大莫古交管中队于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交通管制,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陆良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护车于9时50分许到达现场,杨*才、钱*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过出警民警现场辨认判断事故位置应归属石林县境内,于是层层上报后由陆良县公安局于9时51分将警情移交至石林县公安局;10时30分,石林县公安局北大村派出所、交管大队接警后来到现场接手交通管制、现场勘验等工作,陆良县大莫古镇交管中队民警撤出。至11时21分许交通管制解除,恢复正常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才、钱*兰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垫付了2名死者的丧葬费共计11.893万元;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双方就善后处理问题进行了协商,但由于分歧过大,暂未达成善后处理协议。当前网络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交管部门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科学处置,未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故,事故后伤者和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杨*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另一方面是李*灵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临危避让措施不当。
杨*才驾驶未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
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51km/h。
金彭牌四轮纯电动汽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车辆属性:该车属于机动车(纯电动汽车);(2)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3)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4)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6)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12km/h。
2.尸体检验
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法(病)鉴字第00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钱*兰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并颈椎骨折死亡。
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法(病)鉴字第00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才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3.酒检、毒检
据办案民警于2025年9月18日11时18分,在事故现场对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李*灵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706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试管编号:D728620102(所抽取的李*灵血样编号)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书,编号75》,检测结果:李*灵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697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试管编号:Z5545280(所抽取的杨*才血样编号)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5]毒(药)鉴字第52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才)检材唯一性编号为KMJK-2025-DY521-1号的检材中未检出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N-乙基-苯丙胺(MDE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车辆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突发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碰撞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理由如下:
1.在发生事故时生产经营活动已结束,车上未装载货物,此时李*灵目的是驾驶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返回家中,并非继续开展下一单运输任务。李*灵此前的运输任务来自于“货满满”网络货运接单平台,送完货物后车辆即脱离“执行运输合同”的状态,此时其驾驶车辆回家的行为是对自有(租赁)财产的合理支配行为,与此前的运输任务无直接、必然的连续性。法律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李*灵这样的个人经营者而言,通常指其直接创造经营收益的具体行为,即完成单个平台订单的运输服务,订单完成后,本次创造收益的经营行为即已终结,其后的驾驶行为,不再产生新的经营收入,与平台订单无关联,只是经营者结束工作后返回生活驻地的私人交通行为。因而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
2.本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杨*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以及李*灵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临危避让措施不当,并非货运车辆本身故障问题导致事故。
3.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实际已将车辆出售给了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仅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与本事故无因果关系。
4.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当前实际所有人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提供定期车辆违章信息提示服务,不提供驾驶人员、不从事货运或客运活动、不提供挂靠服务,其仅是普通的车辆出租人,而非货运经营活动相关方。其仅依法负有提供适租车辆的义务,在此之外,对租车人、驾驶人如何使用车辆(在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及在用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无法定的监管和保障责任。而云AD83**3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出租交付前租赁双方已检查确认车辆的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李*灵也取得了C1类机动车驾驶证,具备驾驶该车所需资质,因此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本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
综上,本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322120250000057号)认定:杨*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李*灵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临危避让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才、李*灵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在此事故中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杨*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灵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钱*兰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杨*才违反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在该起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2.李*灵违反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在该起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责任(10月13日,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李*灵在本事故中存在的超速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员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杨*才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车辆,违反“转弯让直行”规则;李*灵超速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双方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规和驾驶风险漠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非标车辆监管存在盲区:未注册登记的四轮纯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反映出对低速电动车等非标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上路全链条监管存在漏洞。
(二)事故防范建议
针对陆良大莫古“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从严整治驾驶员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专项整治,在国道重点路段增设测速设备和监控,对违法者依法处罚;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将防御性驾驶、应急处置等内容纳入重点教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强化非标车辆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联动,排查辖区内非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严查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开展非标车辆登记备案专项行动,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限期整改或淘汰,严禁未登记车辆上路。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六月安全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借助“交管12123”以及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加强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