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0时44分许,在陆良县活水乡境内碴活线18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县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良活水“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云LB0**9重型自卸货车
肇事车之一系一辆号牌为云LB0**9的红色大运牌DYQ3311D**D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村委会**村一组49号的满*,未挂靠企业;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53290104***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290102***7,年审日期:2025年6月。发动机号:6420D005459,车辆识别代号:LG6E8SH5L500***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发证日期:2025年6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35年5月11日;逾期强制报废期:2029年5月31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6月17日。车外廓长宽高:10260/2500/3200mm;排量7800ml;燃料类型:柴油;功率:250kw;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6605kg;轮胎规格:11.00R20 18PR;出厂日期:2020年4月30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6月3日。该车为满*于2024年从他人处购买来的二手车,于2025年5月完成车辆检验和过户。该车肇事时由余*海驾驶,装载有58000kg袋装水泥。
2.云D90**Q小型普通客车
肇事车之二系一辆号牌为云D90**Q的白色五菱牌LZW647***Y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的陈*。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发动机号:UHB1720135,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HE19***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2029年12月31日;燃料类型:汽油;车外廓长宽高:4655/1735/1790mm,功率:82kw;总质量:1950kg;核定载质量:0kg。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8日。该车肇事时由王*才驾驶,陈*、王*一乘坐。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余*海
余*海,男,出生日期:1988年12月04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芳华镇**村委会**村1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1204***8,档案编号:530301029686,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3月22日,有效期止:2083年03月22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云LB0**9,联系电话:1340870***0,伤害情况:无。余*海取得了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书编号:530203***7,有效期止2030年3月18日。受云LB0**9车主满*临时雇佣为其驾驶该车。
2.王*才
王*才,男,出生日期:1983年04月12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身份证明号码:53222819830412***4,档案编号:530300960330,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2月06日,有效期止:2023年12月06日,准驾车型:D,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云D90**Q,联系电话:1838748***5,伤害情况:受伤。
3.满*
满*,男,出生日期1995年3月20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龙海乡***村委会,身份证号码:53052219950320***4,联系电话:1589187***9。系云LB0**9号车的车主,肇事驾驶员余*海的雇佣人。其作为车主,每四个月将云LB0**9号车送到修理厂进行一次维护保养,2025年5月完成该车最后一次车辆检验、维护,然后于6月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4.陈*
陈*,女,出生日期:1982年11月18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身份证明号码:53032419821118***3,交通方式:乘小型普通客车,伤害情况:2025年09月19日死亡。
5.王*一
王*一,男,出生日期:2022年04月07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村委会**村163号,身份证明号码:53032220220407***8,交通方式:乘小型普通客车,伤害情况:受伤。
(四)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8日,余*海受满*雇佣为其驾驶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云南远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运送水泥至罗平县阿岗镇。2025年9月19日00时44分许,余*海驾驶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袋装水泥)沿曲靖市陆良县碴活线由西向东行至碴活线18公里100米处遇王*才驾驶云D90**Q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陈*、王*一)迎面驶来,余*海驾车避让过程中,其所驾车向左侧翻,货箱所载水泥散落覆盖云D90**Q号车,造成陈*当场死亡,王*才、王*一受伤,两车及云LB0**9号车所载水泥均部分受损。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陆良县碴活线18公里100米处,该道路为东西走向,东至陆良县南北线,西至碴子坡。事故现场路段由西向东为下坡(i=4%)转右弯(r≈20.19米),为干燥的水泥路面,路面宽6.0米,路面南侧外为宽1.3米、深0.9米的水沟,路面北侧外为宽0.9米、深0.55米的水沟,两侧水沟外均为民房及空地。碴活线属县道,系混合式交通,标志限速3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七)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9月18日天气:阴天间多云,无雨,日平均气温19.6℃,日最低气温16.4℃,日最高气温24.1℃,日平均相对湿度78%,西北风2.1米/秒。
2.超载运输核查情况
据云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货单号为L20250918142的发货单显示: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9月18日22时19分出厂时载同乐牌PPS32.5袋装水泥58000kg。
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运送的水泥为罗平县阿岗镇几户人家联合购买,用于自建房建设、路面硬化等,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19日0时48分,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板桥中队值班民警接到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个名叫李*的女子刚才报警称,在陆良县碴活线鲁依村路段有一辆货车与一辆小车相撞发生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不明,请你们中队安排人员出警。”同时,110指挥中心将警情通报到120急救中心,请120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前往救援。0时55分许,活水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查看基本情况;1时40分许,板桥交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罗平县阿岗镇卫生院的共3辆救护车已经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急救。1时42分许,由于有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板桥交管中队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反馈警情,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1时43分指令交管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出警处置。之后不久,陆良县鼎易物流有限公司派出的事故救援车辆来到现场开展救援。9月25日,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本事故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填报事故情况,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9日0时44分许,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余*海由于翻车后找不到自己的手机,于是敲开事故现场旁边一家的房门,请里面住户帮忙报了110、120。活水乡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于0时55分许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维护现场秩序;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罗平县阿岗镇卫生院的救护车于1时35分左右先后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处理伤情,后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才、王*一进行现场处理后带回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板桥交管中队于1时40分许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交通管制,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并开始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工作;2时20分许,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对策中队民警到达现场接替板桥交管中队民警继续开展现场勘查。5时52分,现场勘查结束,陆良鼎易物流有限公司配合将事故车辆吊运回正、将散落的水泥等基本清理干净,交通管制解除,恢复正常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王*才、王*一进行现场处理后带回医院进行医治,后经鉴定:王*才本次交通事故致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目前伤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初评为轻伤二级;王*一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侧尺桡骨青枝骨折的损伤目前伤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初评为轻伤二级。
事故后,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向死者支付了20万元赔偿,车主满*垫付了事故救援、伤者抢救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约5万元,其他善后处理事宜双方暂未协商处理完毕(交管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车主及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向交管部门申请了复核,最终交管部门做出维持决定),当前网络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交管部门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科学处置,未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故,事故后伤者和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次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余*海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
云LB0**9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25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第四轴右轮制动摩擦片已磨至极限,制动鼓有高温发蓝现象,使该轮制动效能不良,导致整车制动效能下降(未能检验鉴定确定车辆机械故障出现的具体时间段)。(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云D90**Q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1258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尸体检验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陆)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J-034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陈*符合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3.伤情鉴定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陆)公(司)鉴(法损)字[2025]J-044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之规定,王*才本次交通事故致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目前伤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初评为轻伤二级。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陆)公(司)鉴(法损)字[2025]J-045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之规定,王*一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侧尺桡骨青枝骨折的损伤目前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初评为轻伤二级。
4.酒检、毒检
王*才的血样(血样盛装容器编号:D670445531)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1954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D670445531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民警于2025年09月19日对余*海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据酒安8000S型802069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号为1898号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余*海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
民警于2025年09月20日提取余*海的尿样进行吸毒现场检测,据陆良县公安局编号为陆公(交)现检字[2025]第07号的《现场检测意见书》现场检测结果:余*海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甲基苯丙胺阴性。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车辆鉴定、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突发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翻车事故。
(二)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余*海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才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乘车人陈*、王*一均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余*海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才、陈*、王*一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余*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该起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责任。
2.王*才在该起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对本事故中发现的云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放任装载超过核载质量的水泥的车辆出厂的行为,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进行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余*海违法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王*才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仍违法驾驶车辆,且驾驶的是不符合其原有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货运源头企业为车辆装载超过核载质量的货物,并放任其上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事故防范建议
针对陆良活水“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从严整治驾驶员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无证驾驶、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加强驾驶人员培训,针对性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2.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属地政府等部门要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安全性,保障交通安全。
3.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交通执法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源头监管和路面执法相结合,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严格追究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责任,严厉打击超载运输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六月安全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借助“交管12123”以及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加强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特别是要针对超载运输事故加强警示宣传,针对货运企业和货运源头企业加强警示宣传,从源头杜绝超载运输行为,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