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日14时50分许,易门县小街乡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在进行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人行井检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有关规定,10月3日,易门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10·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10·2”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未落实“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措施,未对安全带固定桩的稳固性进行确认,导致作业人员从维修平台高处坠落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C10T****,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14日,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小街乡狮子山,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贾*,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该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取得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020100931200*****,有效期限十九年,生产规模:56.1万吨/年;于2023年7月14日取得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玉)FM安许证字[2023]13号,有效期三年;于2025年7月15日取得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共有员工181人,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下设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分公司、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其中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分公司设置职能部门五个,分别为技术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环保健康部、生产运行部、尾矿管理部。
2.有关单位概况: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区官渡区国贸路宏兴大厦6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肆仟捌佰万元整。该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昆)FM安许证字[FM05]301002020082800000039号,有效期三年;于2023年8月11日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20]000818号,有效期三年。
该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与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承包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18中段及以上生产性工程和爆破工程服务,明确了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责任。公司成立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共有员工190人,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购买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白**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贾*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矿长李*主要负责整个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另设有副矿长、总工程师曹**,安全副矿长、安全总监熊**,生产副矿长杨*,机电副矿长、特种设备总监舒**,并按要求配备五科技术人员。公司编制有《狮子山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责任制汇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设备检修规程汇编》《调度、设备能源管理制度汇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组织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演练计划开展了相关的应急演练工作。
2.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下设安全环保健康部、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机电通风管理部四个部门,任命朱*为项目部经理、张*为项目部安全经理、郑**为项目部生产经理、谢**为项目部技术经理、檀*为项目部机电经理,任命尹**、赵**、杨**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项目部编制《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制度汇编》《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项目部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出入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矿用自救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环保健康教育培训制度》《标准化班前会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地表应急值班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反违章”考核管理办法》《创新安全技术的奖励办法》《班组激励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组织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并按演练计划开展了相关的应急演练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日9时许,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王**、苗*、王**三人按照公司安排,由王**任组长对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人行井自上而下进行检修作业。当日14时许,三人施工至1311水平,王**负责清理2#联道口积渣,王**、苗*主要清理1311水平平台上的积渣,过程中王**为便于清渣,不听苗*劝阻将1311水平平台中间铺设的4块板子逐一撬松翻转,边上的4块板子一边钉子全部撬动,该平台上的堆积物清理完后,3人未对撬松的板子进行加固。因2#联道向天井方向右边井内固定棚子(圆木)的固定桩向下变形,棚子有脱落风险,王**、苗*上至1315.5水平平台,将安全绳下放至1311水平,王**用安全绳对2#联道向天井方向右边井内棚子进行捆绑,计划将棚子向上提起后更换变形的固定桩,后王**将1315.5水平至1311水平间的临时梯子撤进2#联道内,14时15分许,王**从2#联道口走出回到1311水平平台,去拿放在板子上的撬毛杆时,井内棚子端突然下沉,造成在平台上的4块板子从棚子上脱落,在板子上的王**正面向下扑倒,王**在扑倒下坠时将挂安全带的固定桩从固定桩眼中带出,固定桩随王**一起坠落至井脚1296水平。
(四)事故现场情况
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小街乡狮子山村委会,事故地点位于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人行井1311水平平台。经现场勘验,因1296水平54-1人行井正下方有渣子、木板等清理物堆积,堆积处最高点距1311水平平台约14.37米,最低点距1311水平平台约15米。在井口正下方1296水平堆积物旁有一根“丁”字形固定桩,固定桩旁有黄色毛巾一块,井口旁散落有黄色安全帽一顶、头灯一个和胶把钳一把,安全帽上方悬挂有“禁止入内”安全警示牌一块。
图一 “10.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 作业平台上方概况 图三 作业平台下方概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王**,男,彝族,49岁,云南省易门县人,身份证号码:53242619760907****,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铜厂彝族乡碧多村委会窝托田村106号,系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辅助工。2025年10月2日,在事故中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苗*两人立即停止作业前往事故现场,途中召集了沐**、李**等人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其中李**到十四中段大巷向项目部报告事故;14时59分李**到十四中段下十五中段人行井口使用微信发出“在十四中段的各位领导:看见信息赶往十四中段集合,王**从那个检修的岩井里边掉下去了,现在人已经喊不答应了”的信息;李**信息发出后朱*即收到信息;朱*收到信息立即向矿长李*汇报,矿长李*立即下令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同时安排安全副矿长熊**将事故情况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2025年10月2日16时26分,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接熊**报称:“2025年10月2日白班下午3时许,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狮子山项目部员工王**在检修十四中段54-1人行井时,不慎从井内坠落,目前正在抢救。”接报后易门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苗*两人立即停止作业上至1322水平,从54-2天井下至1296水平,来到了54-1井脚事故现场。途中召集了沐**、李**等人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救援,14点57分王**、沐**赶到坠落点,发现王**正面朝下躺在井脚的渣子堆上,安全帽已脱落,手上无任何物品,身上还背着安全带。随后苗*等6人先后赶到现场参与救援。王**等人员共同将王**从52-1人行井救援至十四中段14009大巷;从十四中段14009大巷救援人员将王**抬到十四至十五中段人行井口;此时项目部管理人员赵**赶到现场,立即组织人员救援;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带班副矿长舒**提前安排新、老副井罐笼、八中段电机车等设备提前准备;于15时44分将王**救援至八中段坑口。在坑口等候的禄丰市恐龙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2日15时44分众人将王**救援至八中段坑口。在坑口等候的禄丰市恐龙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16时49分,医护人员经过近1小时的抢救,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0月2日,经到场处置的易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小街乡人民政府组织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与王**家属,就王**死亡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至10月3日凌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王**工亡赔付协议》,善后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没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王**违规作业,未落实“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措施,未对安全带固定桩的稳固性进行确认,导致其从维修平台上坠落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年10月2日16时49分,经禄丰市恐龙山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推断王**系高坠致胸腹部脏器破裂及大血管破裂,造成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易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情况,未发现他人侵害迹象,且作业区域未发生自然灾害,可以排除其他因素致死。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岩井检修及支护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审查中未及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持高处作业操作证和支柱作业证)、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问题。
2.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159号)要求,将架设梯子间(天井、硐室)作业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支护岗管理,安排的三名作业人员均未持有支柱和高处作业操作证;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要求,在竖井等上方有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的要求,仅安排现场施工人员苗*作为作业监护人问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联保互保安全意识不强,检修作业存在违规作业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易门县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2025年6月11日组织全县在产在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参加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事故警示教育会”,会后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2025年2月26日联合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和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共提出指导完善建议8条,2025年4月23日联合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狮子山矿安全隐患32条,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存在的31条问题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8月19日对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7条;2025年10月2日事故发生后对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暂时停止矿山生产。
(二)易门县小街乡人民政府
负责小街乡辖区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3月6日、7月17日、9月20日召开党委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小街乡202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进行研究;2025年1至9月共召开5次小街乡政府议事会,听取小街乡2025年各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相关通知要求及研究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于2025年5月23日、9月15日召开了相关企业参加的二、三季度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3月12日、5月8日、6月25日、9月27日对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4条,提出整改和措施建议13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男,彝族,49岁,身份证号:53242619760907****,云南省易门县人,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从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未落实“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措施,未对安全带固定桩的稳固性进行确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岩井检修及支护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审查中未及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159号)要求,将架设梯子间(天井、硐室)作业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支护岗管理,安排的三名作业人员均未持有支柱和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要求,在竖井等上方有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的要求,仅安排现场施工人员苗*作为作业监护人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白**,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53240119731111****,云南省红塔区人,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等工作。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检查督促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岩井检修方案审查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修方案中无现场监护人员,检修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杨*,男,汉族,40岁,身份证号:53292519850427****,云南省楚雄市,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生产副矿长,负责配合矿长做好生产组织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在组织审查《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岩井检修及支护专项施工组织方案》中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检修方案中无现场监护人员,检修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李**,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33032719680713****,浙江省苍南县人,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工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未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对项目部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朱*,男,汉族,31岁,身份证号:53293119941219****,云南省剑川县人,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要求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十四中段54-63采场54-1#岩井检修及支护专项施工组织方案中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王**,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53242619730402****,云南省易门县人,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驻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后勤维修组班组长,负责运料、支护、检修工作。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班组人员王**违规作业未能及时制止,未检查班组人员的安全带挂点稳固性;作业过程中未落实互保联保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159号)要求,将架设梯子间(天井、硐室)作业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支护岗管理,安排的三名作业人员均未持有支柱和高处作业操作证。
2.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安全风险辨识未辨识出作业现场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要求,在竖井上方有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安全风险。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不细:公司带班领导、现场安全巡查人员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在巡查54-1#人行井检修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和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班组作业人员反“三违”工作落实不力: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王**、苗*未对王**冒险撬板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也未相互检查安全带挂点的稳固性,未落实相互制止,相互提醒的工作要求。
5.安全带使用不规范:五点式安全带仅挂一个挂点且未对悬挂安全带挂钩的固定桩稳固性进行确认,导致发生事故时安全带未能起到保护作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易门巨铸矿业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要求,严格奖惩。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其汇报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三是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作业现场管理,重点检查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现场确认、支护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和专人监护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复查验收。五是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区进行严格的隐患排查整改。六是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二)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重演。一是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特种作业,加强培训取证力度,严格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巡查,保障作业环境安全确认到位,确保制度有效执行。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安全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形成闭环。三是强化班组建设,严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消除一线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三违”行为。四是严格落实危险作审批制度,相关作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保障作业安全。五是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重点内容包括危险区域识别、应急避险和操作规程等,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六是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三)小街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复盘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坚决防止非煤矿山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坚决落实“八条硬措施”“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严格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二是认真督促企业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全、查清、查实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三是严格要求企业加强外包工程管理,矿山企业对所有外包项目要实施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四是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偷挖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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