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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石龙河53号自建房“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19/20260909-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9-0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2026年6月27日11时,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社区石龙河小组53号袁某自建房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做拆除脚手架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万。

事故发生后,思茅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思茅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思茅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思茅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思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思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思茅区总工会、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石龙河53号自建房“6·2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思茅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石龙河53号自建房“6·27”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金某平,男,哈尼族,初中文化 ,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墨江县泗南江镇田房村马龙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麻鸡丫口,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532723********5412,为袁某自建房承包方。

2.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三家村石龙河社53号,现住址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三家村石龙河社53号,身份证号:532701********2110,为袁某自建房发包方。

关联情况:袁某家自建房因房子破烂,想重新翻新,于2025年底到村委会审批,后到思茅街道审批,但思茅街道以材料未补齐未给规划意见未审批,到2026年4月已经等不了,便在同村村民徐映兵的介绍下,找到金某平,委托其帮忙建房,但因未接触过金某平,以防被骗,双方便委托徐映兵妻子李红代为付工钱。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27日06时许,回墨江老家的金某平打电话给其手下的杂工张某梅,询问其天气情况。张某梅回答思茅正在下雨。金某平便告知她收料的地点在袁某家自建房五楼,天晴了再去,下雨滑,就不去了。到了07时30分,张某梅看到雨小了,就叫着另一名杂工周某娜一起到袁某家自建房的五楼用锤子拆绑在立柱上的脚手架,11时许,周某娜到四楼收材料,张某梅在五楼收剩下的脚手架,在收拾的过程中从五楼坠落到一楼地上,周某娜收好材料后到五楼未发现张某梅,到一楼时才发现坠楼的张某梅。后路人帮忙拨打120,救护车来到后,进行了检查,确认张某梅无生命体征(图1)。

图1事故位置示意图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思茅区三家村石龙河组53号袁某自建房(图2),袁某自建房坐西朝东,为六层砖混结构的自建房。袁某自建房北面为思茅区福盛家园小区,东面为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大道,南面为思茅区鼎城国际小区三期,西面为普洱市粮食储备库。中心现场位于思茅区三家村石龙河组53号袁某自建房五楼。五楼未完全建好,五楼四周的墙还没有砌,周围都拉着安全网,支着很多的脚手架,地上也放置着很多脚手架,五楼的北面和中段立着一些水泥柱,南面为阳台。在五楼的东北角有一个塑料桶。在自建房的东北角的地上,有一具女尸(图3)。

图2 现场方位示意图

图3 现场平面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张某梅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27日12时许,周某娜发现坠落到一楼的张某梅,便叫路人帮忙拨打120,路人于12时04分拨打120,120急救中心于12时11分联系110,后救护车于12时15分赶到进行检查,确认张某梅无生命体征,110到达后通知思茅街道,后思茅街道通知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27日14时许到达现场,对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工作。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某平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待家属来到后陪同家属进行善后工作。并与家属达成协议并进行赔付。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思茅街道等部门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对现场应急处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属地政府、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应急救援合力。应急处置有力有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有序稳妥地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认真勘验,对相关负责人和施工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张某梅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仔细检查观察施工环境,致其坠楼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金某平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张某梅在施工过程中未穿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张某梅系高坠死亡。“6·27”事故排除人为故意和自然灾害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

思茅街道属地管理存在漏洞,对三家村石龙河组自建房审批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二)金某平

金某平作为张某梅的老板,未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进行投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三)袁某

袁某在委托金某平翻新自建房时,未检查金某平是否有相关资质,便将工程承包给金某平,对事故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的人员

   张某梅,在作业过程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之规定,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金某平,系袁某家自建房的承包方,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七条[5]《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裁量阶次A[6]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袁某,系袁某自建房的发包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违反了《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思茅街道和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对袁某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第一款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关于安全生产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6]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裁量阶次A: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发包建设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其他处理建议

思茅街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9],《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10]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0]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核心根源为建房主体安全责任全面失守,属地与行业监管存在履职短板,全链条隐患叠加引发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一是建房业主安全发展理念极度淡薄,主体责任完全落空,是事故发生根本原因。业主袁某未履行农村自建房报备审批手续,未取得合规开工条件便擅自组织施工,源头安全准入直接失守;二是施工全程未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方案,未开展临边坠落风险辨识研判,现场未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也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安全投入严重缺位。同时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务工人员不掌握高处作业操作规范,长期无防护冒险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现场物的危险状态交织,直接造成人员坠落死亡。三是属地街道日常网格化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源头排查、隐患管控存在疏漏。街道对辖区农村自建房动态摸排不够细致,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该房屋未批先建情况;日常巡查侧重建设进度,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检查不够深入,发现隐患后督促整改力度不足,隐患闭环治理落实不到位,面向建房农户的安全普法警示宣传覆盖面不足。四是行业部门农村建房协同监管、专项整治工作仍有提升空间。相关部门农村自建房联合巡查机制运行不够完善,事前常态化督导频次不足,针对零散自建房屋施工安全的技术指导、规范宣贯下沉不够充分,对农村建房违规行为多以劝导教育为主,刚性约束手段运用偏少。此次事故警示,防范农村自建房高坠事故首要压紧建房业主第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房报备审批,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做实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属地街道补齐网格巡查、隐患闭环管理短板,常态化开展建房安全宣传;各监管部门优化联合管控举措,强化建房安全技术指导,多方协同补齐源头管控、现场作业、日常监管各环节漏洞,坚决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源头本质安全管控

深刻吸取本次无手续、无防护施工致人死亡教训,严格落实建房主体第一责任。一是农村自建房动工前必须完整完成报备审批,未核验手续一律不得开工,从源头杜绝未批先建;二是二层及以上高处施工落实本质安全防护,强制搭设临边防护、安全操作平台,足额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劳保用品,优化现场作业防护条件;三是施工前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与高处作业专项交底,明确违规作业后果,杜绝工人无防护冒险施工。同时建议细化农村自建房高处作业简易防护技术规范,统一零散建房基础安全配置标准。

(二)补齐网格化动态管控短板,做实事前风险防控

以事故暴露的排查不及时、隐患整改不闭环问题举一反三,优化日常监管方式。一是建立辖区建房动态摸排台账,实行建房动工提前报备上门核查机制,主动排查新增在建房屋;二是调整网格巡查重点,将高处作业防护、人员劳保佩戴作为必查项,发现重大高坠隐患当场督促停工整改,建立整改复查销号闭环;三是常态化进村入户开展建房安全警示宣传,明确业主安全责任。优化现有农村建房巡查工作流程,细化网格人员安全检查清单,避免巡查流于形式。

(三)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完善长效制度约束

针对农村自建房监管碎片化、刚性约束不足等深层次问题完善政策举措。一是健全住建、农业农村、街道联合巡查机制,定期开展农村建房高处坠落专项整治,下沉技术指导服务;二是适度加大违法建房惩戒力度,对拒不落实安全防护、未批施工行为依法采取停工、警示教育等刚性手段,提升违法成本;三是梳理现有农村建房管理政策,提出优化报备流程、明确各方安全职责的制度修改建议,从制度层面厘清监管边界。同步推广简易标准化登高防护设施,提升农村零散施工场景本质安全水平。




思茅区政府“6·27”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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