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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菜阳河公路K36+800米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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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间:2024年02月24日19时49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普洱市思茅区菜阳河公路K36+800米处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杨某鹏,曾用名:无,男,2005 年 03月02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清水河村委会六组普乃冲**号,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清水河村委会六组普乃冲**号,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码:530423********0617,档案编号:530400334282,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ADH5**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伤害程度:未受伤,联系电话:173****0863。 2、当事人:杨某光,曾用名:无,男,1981年04月0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平掌村丫口村民小组*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平掌村丫口村民小组*号,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码:532701********0650,档案编号:532710133182,准驾车型:D,驾驶证状态:逾期未换证,交通方式:驾驶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伤害程度:现场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83****5530。 3、当事人:刘某花,曾用名:无,女,1973年05月0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水竹乡沙坪村上寨社**号,现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平掌村丫口村民小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5********3322,交通方式:乘坐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伤害程度:受伤,家属联系电话:159****3671。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云ADH**8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昆明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泛亚科技新区云时代广场*幢**号,品牌型号:远程牌JGL5047CCYBEVM5,发动机号:26822060198,车辆识别代码:HGLH3ACF1NA704149,车身颜色:白,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9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9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情况:鼎和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212010020231101001746,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9月06日15时止,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单号:212010020231235000963,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9月24日00时止。 2、肇事车辆: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陶某敏,登记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营盘山村委会水晶山村民小组*号,品牌型号:重骑牌ZQ150-6A,发动机号:1650603321,车辆识别代码:LSNLAJ6A1G0003321,车身颜色:红,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保险情况: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011000080120220002932,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4月13日。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思茅区菜阳河公路K36+800米,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南至菜阳河国家公园方向,北至张孟线G227国道方向,西侧为山体,东侧民房,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单虚线,现场机动车道北向南方向宽3.55米,南向北方向宽3.5米,现场道路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菜阳河公路限速30公里每小时。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2月24日,杨某鹏驾驶云ADH**8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由菜阳河公路往国家公园方向行驶,19时49分许,行驶至菜阳河公路K36+800米处超车过程中与对向杨某光驾驶的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花)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杨某光现场死亡,刘某花受伤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杨某鹏驾驶云ADH5**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该路段限速30km/h,实际车速41km/h,超速比约36.66%),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杨某鹏驾驶云ADH5**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该车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50kg,实际载货6500kg,超载约307.39%),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杨建鹏驾驶云ADH5**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4、杨某光醉酒后驾驶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开启前照灯,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5、驾驶人杨某光驾驶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加重了损害后果。 6、杨某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前轮制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7、机动车驾驶人杨某光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申请换证,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8、刘某花乘坐云JY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加重了损害后果。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驾驶人杨某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驾驶人杨某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杨某鹏承担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杨某光承担该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某花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 2024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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