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2-1118001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 名 称 | 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田湾组“3.29”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田湾组“3.29”物体
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9日下午2时零分,澜沧文华施工队员工张有在伐木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澜沧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林草局、勐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田湾组“3.29”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了停产整顿。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澜沧文华施工队于2022年3月3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魏文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828MA6KYJEL4E,经营范围:木材采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等,澜沧文华施工队属于合法有效的经营者。
(二)林木采伐承包情况
熊小雨于2022年1月18日与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上岔脚组李保发、李自明、李加兴,田湾组:李老阳、杨宏保等农户签订林地上原木购销合同,并向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3月14日至20日对熊小雨林木采伐进行公示(澜林草公〔2022〕069号),公示结束待发证。澜沧文华施工队于2022年3月28日与熊小雨签订林木砍伐承包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施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29日早上7时30分,澜沧文华施工队管理人员魏云福安排打枝工魏老五、唐进荣、郭新,油锯工张有、张金科等人进入伐区进行采伐西南桦作业,作业到11点30分左右下班吃饭、休息,下午1时30分左右魏云福等6人到达伐区后,油锯工张有磨好油锯后开始采伐作业,作业到14时左右,在砍倒一棵直径20cm西南桦时搭在树枝上的木料掉落打击并压在张有背上,导致张有受伤。
﹙二﹚事故施救及处置情况
打枝工郭新听到树倒后看到张有爬在地上,被木料压在腰上,油锯还没有熄火。郭新立即去抬压在张有身上的木料。抬不动,之后魏云福、魏老五、唐进荣等人把压在张有身上的木料抬开,把张有救出,并把张有抬上皮卡车送往澜沧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张有在送往澜沧县人民医院途中于14时3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魏云福及时把事故情况向负责人魏文华作了报告,并拨打了110电话进行报案,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澜沧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
事故发生后,澜沧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勐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排查各类隐患,进行现场勘验:澜沧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事主询问了案发情况,勘查前对现场进行巡视,了解现场周围环境情况,拟定勘查计划,划定勘查范围。现场为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田湾组杨宏保农户西楠桦林地,林地距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田湾组600米左右。现场勘查以张有采伐的木桩为中心进行勘查。该木桩直径20厘米,木桩向北0.6米地面上有一棵直径20厘米、长30米的西楠桦。木桩西南0.5米地面上有一棵根部直径40厘米、长23米的西楠桦,该西楠桦16米处有50厘米长的树皮已脱落。经认真搜索现场周围未发现其他物证痕迹,至此勘验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有,男,汉族,44岁,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糯扎渡镇雅口村委会大歇场一队人。生前为澜沧文华施工队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其中:事故死亡赔偿(含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和亲属供养费用)80万元;其他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3·29”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核实,澜沧文华施工队员工张有在砍一棵(直径20cm)西南桦时被搭在树枝上的木料掉落打击并压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澜沧文华施工队(经营者魏文华)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事故类别和等级、事故管理分类
(一)事故性质
经“3·29”事故调查组认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类别和等级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三)事故管理分类:其他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澜沧文华施工队(经营者魏文华)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澜沧文华施工队(经营者魏文华)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澜沧文华施工队(经营者魏文华)伐木工人被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给其家庭、企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由于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现场安全风险管理,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强化现场管理监督和指挥。
(三)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知每项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四)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采伐施工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如果澜沧文华施工队在澜沧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故调查组将对澜沧文华施工队的事故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当前位置: